武漢市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切實改善全市空氣品質,經研究,決定在開展2016年擁抱藍天行動的基礎上,按照“突出重點、精準施策、削減排量、綜合治理”的思路,制定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 
  • 文號:武政規〔2016〕16號 
總體要求,強化措施,

總體要求

空氣品質目標:全面完成2016年改善空氣品質目標任務,全市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達到97微克/立方米,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達到65微克/立方米,空氣品質優良率達到57%。2017年,全面完成省下達的考核目標,並力爭空氣品質改善幅度高於上年。
工作重點:以青山區、武漢化工區、新洲陽邏地區、各新城區建成區和其他區級及以上開發區(工業園區)為重點區域,以煤炭利用、各類揚塵、機動車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源治理為重點領域,推進落實各項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

強化措施

(一)加快完成煤電機組超低排放改造,嚴格工業燃煤控制
1.華能武漢發電有限責任公司4#、6#煤電機組實施超低排放改造(超低排放即在基準氧含量6%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於10、35、50毫克/立方米),於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5#煤電機組於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國電長源第一發電有限責任公司12#煤電機組於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武漢鋼電股份有限公司1#、2#煤電機組於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2.推進煤電機組節能改造。2017年12月31日前,上述燃煤電廠發電機組平均供電煤耗應當低於310克標準煤/千瓦時。(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3.自2016年10月1日起,對沒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20萬千瓦及以上煤電機組和供電煤耗高於310克標準煤/千瓦時的煤電機組,根據全市電力需求狀況,報請省相關部門核減其發電指標。(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4.嚴格煤炭質量管理,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市範圍內禁止銷售、燃用硫分高於0.6%、灰分高於15%的煤炭。(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對已建成並正常使用高效脫硫脫硝除塵設施、污染物排放穩定達到超低排放要求且滿足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煤電機組,經環保部門確認後,燃用商品煤可以適當放寬煤質標準,但不得高於《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環保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號)規定的硫分、灰分標準。(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二)進一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分類治理燃煤鍋爐
1.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範圍,將新城區建成區納入禁燃區,具體實施方案於2016年10月31日前報請市人民政府審定。(主管責任單位:市環保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工區管委會,下同〉)
2.2017年12月31日前,依照我市禁燃區有關規定,對2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實施清潔能源改造或者拆除,推進其他燃煤鍋爐實施清潔能源改造。(主管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質監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3.加快工業園區集中熱源建設。2017年12月31日前,原則上全市市級及以上工業園區基本建成集中供熱中心,鼓勵並積極推進區級工業園區實施集中供熱改造。(主管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4.根據《省環保廳關於轉發環保部辦公廳〈關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有關問題的復函〉的通知》,全市範圍內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即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於30、200、200毫克/立方米),對超標排放的依法進行查處。(主管責任單位:市環保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三)嚴格生物質鍋爐準入和監管,嚴肅查處超標排放行為
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必須配套專用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並安裝高效除塵設施。在禁燃區範圍內天然氣管網覆蓋區域,高污染燃料鍋爐原則上不得改用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現有燃氣鍋爐不得改用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主管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質監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開展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專項執法整治,對超標排放的依法進行查處。(主管責任單位:市環保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四)落實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禁煤規定,取締禁燃區煤炭加工銷售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3條規定,在禁燃區範圍內禁止散煤加工和銷售。(主管責任單位:市工商局;責任單位:各有關區人民政府)
(五)治理鋼鐵、水泥、焦化、平板玻璃等高耗能企業污染,督促排放穩定達標
1.2016年10月31日前,淘汰武漢市和興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和武漢市閩光金屬製品有限公司鋼鐵落後產能。(主管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責任單位:江夏區人民政府)
2.在每年11月至次年2月期間,武漢重工鑄鍛有限責任公司煤氣發生爐使用煤炭硫分不得超過0.6%,點爐過程只能使用焦炭,並減少其煉鋼產量。(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3.2016年9月30日前,對設備老化、無組織排放嚴重的武鋼焦化廠7#、8#焦爐實施停產整治,未經整治驗收達標不得恢復生產。(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4.加強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企業脫硫、脫硝設施監管,確保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大氣污染物排放達標。報請省人民政府,力爭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我市水泥行業企業大氣污染物執行特別排放限值。(主管責任單位:市環保局;責任單位:各有關區人民政府)
(六)建立工地、道路顆粒物線上監控系統,推進揚塵污染防治科學化、精細化
2016年11月15日前,對中心城區和開發區(含風景區、化工區)重點工地、重點道路建立顆粒物線上監控系統,開發顆粒物線上監控手機APP,對顆粒物濃度按照區、工地和道路進行排位,為市區城建、城管部門以及工地施工企業、道路清掃單位提供實時信息。確定工地、道路顆粒物濃度管理標準,嚴格工地管理和道路保潔考核,提升工地揚塵管控和道路清掃保潔水平。(主管責任單位:市環保局;責任單位:市城鄉建設委、市城管委、市園林和林業局,武漢供電公司)
(七)加強三環線周邊以及新城區工地、道路揚塵管控
1.加強對三環線周邊、新城區工地整治和管理。2016年10月31日前,上述工地全面達到“四全、三提高”標準,即“施工區域主要道路全硬化、非作業區域裸土全覆蓋、拆除作業全灑水、渣土運輸車輛全沖洗,提高臨時道路承載力標準、提高工地圍擋圍牆美化標準、提高工地周邊清掃保潔標準”。市、區有關部門組織對整治、管理情況開展定期抽查和達標驗收。(主管責任單位:市城鄉建設委;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2.2016年10月31日前,新城區全面完成道路清掃保潔方式改革,加強道路路面清洗和機械化清掃作業,提升道路環衛質量。(主管責任單位:市城管委;責任單位:新城區人民政府)
3.2017年3月31日前,對三環線周邊以及新城區建成區破損道路進行全面整修,對裸露區域全面實行鋪裝或者綠化覆蓋。(主管責任單位:市城鄉建設委;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八)全面落實物料堆場覆蓋和物料傳輸密閉化措施,嚴格控制物料揚塵
1.2016年9月30日前,對工礦企業煤炭、礦砂及粉末性物料全覆蓋,超大型物料堆場在全覆蓋的基礎上,建立防塵網、噴淋設施或者密閉物料倉等,防止揚塵污染。(主管責任單位:市環保局;責任單位:各有關區人民政府)
2.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傳輸煤炭、礦砂及粉末性物料的傳輸帶全密閉整改。超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查處並責令停工整改。(主管責任單位:市環保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九)強化渣土、砂石運輸車管理,鞏固“雙車”整治成果
1.持續開展聯合執法,集中整治、從嚴查處渣土、砂石運輸車不使用智慧型控制系統、不密閉行駛、車身不潔等突出問題。對非法從事渣土、砂石運輸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主管責任單位: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2.制定渣土和砂石運輸企業、駕駛員信用和信譽管理辦法,利用智慧型監控平台對運輸企業、駕駛員遵守管理規定情況定期進行考核,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每周對問題突出的運輸企業、駕駛員進行公開曝光。對經處罰、曝光後仍不整改、問題突出的企業責令其停業整頓,對駕駛員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停止營運。(責任單位:市城管委,各區人民政府)
(十)嚴格機動車排氣環保檢測,收嚴環保檢測標準
1.借鑑上海市經驗,報請上級環保部門同意,按照機動車類型儘快收嚴我市機動車環保檢測限值,推進超標機動車整改達標。(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2.利用遙感監測技術設備,設定機動車尾氣固定和流動監測站,對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排放尾氣進行檢測。對超過排放標準的督促其限期整改達標,對逾期未整改及整改後仍不達標的依法進行查處。(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十一)擴大限行車輛範圍,加快淘汰黃標車及老舊車
1.擴大限行車輛範圍。自2017年1月1日起,國一排放標準的輕型汽油車和國三排放標準的重型柴油車禁止在我市三環線(含)內區域通行。(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環保局)
2.進一步加大2016年淘汰4.2萬輛黃標車的力度,於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淘汰任務。自2017年起,每年再淘汰一批老舊車。(主管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按照淘汰補貼政策落實財政補貼資金。(主管責任單位:市財政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3.自2017年1月1日起,對黃標車上路行駛的依法予以扣留,並依法依規實施強制淘汰。(主管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對淘汰的黃標車,一律按規定送報廢車回收拆解企業處置。(主管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商務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十二)加強燃油施工機械管理,杜絕使用劣質油品
1.禁止向施工機械單位和個人銷售渣油和重油。對銷售不符合標準施工機械用燃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3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相應罰款。(主管責任單位:市工商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2.將施工機械使用燃油質量情況納入工地管理和考核範圍。(主管責任單位:市城鄉建設委;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3.對施工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4條規定,責令其改正並處相應罰款;對施工機械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依據《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48條和第37條規定,責令其改正並處相應罰款。(主管責任單位:市環保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十三)嚴格船用燃油油品監管,開展船舶大氣污染治理
1.2016年12月31日前,向船運企業和船主、船用燃油供應單位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船用燃油的控制標準及管理要求,督促銷售和使用單位嚴格遵守。(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委、長江武漢海事局)
禁止向長江及內河船舶銷售渣油和重油,對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船用燃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3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相應罰款。(主管責任單位:市工商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2.加強對本埠及過往船舶使用油品和排污情況的檢查。由長江武漢海事局負責長江武漢段船舶燃油執法檢查、市交通運輸委負責漢江武漢段船舶燃油執法檢查,對使用不符合要求船用燃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6條規定進行查處。(責任單位:長江武漢海事局、市交通運輸委)
(十四)提升油品質量,嚴厲打擊銷售不合格油品行為
1.2017年1月1日前,按照《關於印發〈加快成品油質量升級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974號),在全市範圍內全面供應國五標準車用汽柴油。(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2.加強對成品油生產企業監督檢查,每月進行抽查,其中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每月集中檢查不少於1次,檢查覆蓋率達到100%。對油品質量未達到汽柴油質量標準的成品油生產企業依法依規進行查處。(責任單位:市質監局)
3.持續加強對汽柴油銷售油品質量的監管,每月進行抽查,其中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每月集中檢查不少於1次,檢查覆蓋率達到100%。對供應油品不符合我市汽柴油質量標準的加油站依法依規進行查處。(責任單位:市工商局)
(十五)推進汽車製造、家具製造、木製品加工、包裝印刷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
1.2017年底之前,完成汽車製造底漆、中塗、色漆環節全面推行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罩光漆環節實施有機廢氣深度治理;家具製造、木製品加工行業全面推行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低的水性漆。(主管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責任單位:各有關區人民政府)
2.全面推行綠色印刷,在全市印刷企業開展綠色印刷認證工作,政府採購印刷服務必須選擇取得綠色印刷認證的企業。(主管責任單位:市文化局、市財政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十六)全面整治汽車維修企業(店),嚴厲打擊汽車維修違規噴塗作業
2016年10月31日前,對汽車維修企業(店)進行清理整治,對占道從事汽車噴塗作業的,由城管部門予以取締;對無經營許可證從事汽車噴塗作業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予以取締;對有經營許可,在室內從事汽車噴塗但未安裝淨化設施的,由環保部門予以查處。(主管責任單位: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委、市環保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十七)開展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堵塞油氣污染漏洞
1.2016年12月31日前,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中韓(武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漢魯華粵達化工有限公司、武漢奧克化學有限公司、武漢凱順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全面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泄漏檢測,2017年5月31日前基本完成泄漏點修復。(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2.排查全市加油站、儲油庫以及其他有機溶劑儲存裝置的油氣回收設施運行情況,加強監督管理,對未實施油氣回收改造、改造後油氣回收裝置未正常使用的,依法進行查處。(主管責任單位:市環保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十八)加強電子製造、生物醫藥行業有機溶劑使用監管
2016年9月30日前,排查電子製造業、生物醫藥行業有機溶劑使用情況。2017年5月31日前,督促相關企業落實有機溶劑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收集處理措施,強化有機溶劑使用過程環境管理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管。(主管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責任單位:各有關區人民政府)
(十九)開展乾洗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淘汰開啟式乾洗機
嚴格乾洗行業環境管理,全市範圍內禁止新增開啟式乾洗機。2016年11月30日前,制訂乾洗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2017年6月30日前,乾洗經營單位淘汰現有開啟式乾洗機,使用全封閉式乾洗機,或者對在用開啟式乾洗機進行改裝,增加壓縮機製冷回收系統,強制回收乾洗溶劑。(主管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商務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二十)積極應對空氣品質變化,實時實施臨時管控措施
自2016年9月起,按照以下措施實施臨時管控:空氣品質監測站點PM10日平均濃度值超過150微克/立方米,且預計未來24小時仍將超過150微克/立方米時,對應監測站點所在重點區域暫停房屋拆除施工和工地渣土運輸作業,道路清掃保潔、灑水降塵頻次增加50%;空氣品質監測站點PM10日平均濃度值超過200微克/立方米,且預計未來24小時仍將超過200微克/立方米時,對應監測站點所在重點區域暫停工地土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業,暫停工地渣土運輸作業,道路清掃保潔、灑水降塵頻次增加1倍。(主管責任單位:市環保局;責任單位:市城鄉建設委、市城管委,各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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