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燃煤鍋爐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湖北省燃煤鍋爐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鄂環發〔2016〕27號)、《武漢市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武政規〔2016〕16號)要求,進一步推動能源結構調整,改善環境空氣品質,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工作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燃煤鍋爐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 文號:武政規〔2017〕7號 
制定目的,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工作要求,

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湖北省燃煤鍋爐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鄂環發〔2016〕27號)、《武漢市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武政規〔2016〕16號)要求,進一步推動能源結構調整,改善環境空氣品質,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工作方案。

工作目標

通過實施燃煤鍋爐淘汰、清潔能源改造、污染治理等措施,全面完成國家、省、市燃煤鍋爐專項整治目標任務。2017年6月底之前,完成20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淘汰或者改造任務;完成20蒸噸/小時及以上燃煤鍋爐煙氣線上監測裝置安裝工作,並實現與環保部門聯網。

工作任務

(一)嚴格新建燃煤鍋爐準入標準。全市原則上不予新建燃煤鍋爐,對於完全沒有條件使用清潔能源但因產業發展確實需要新建燃煤鍋爐的區域,必須從嚴控制新建燃煤鍋爐,且將其作為過渡性措施進行嚴格審批,嚴把排放標準關。新建鍋爐應當使用天然氣、頁岩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滿足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配合單位: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二)嚴格執行燃煤鍋爐污染物排放標準。全市域65蒸噸/小時以上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均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特別排放限值;全市域6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均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14)特別排放限值,依法從嚴查處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行為,確保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環保局)
(三)加強燃煤鍋爐證照管理。燃煤鍋爐無照的,由工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燃煤鍋爐無證的,由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進行查處。(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配合單位:市工商局、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四)嚴格控制燃煤鍋爐改燃方式。天然氣管網覆蓋的區域,燃煤鍋爐原則上改用天然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不得改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現有燃氣鍋爐不得改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必須配套使用專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用符合國家要求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配備高效的除塵設備。(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配合單位: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質監局)
(五)嚴格控制煤炭銷售和燃用質量關。嚴格落實《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全市禁止銷售、燃用硫分高於0.6%、灰分高於15%的煤炭。對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加大對銷售的煤炭抽樣檢測力度,對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加大對企業燃用煤質量抽查檢測力度,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煤炭的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同時,增加對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頻次,依法嚴肅查處大氣污染物排放超標排污行為。(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配合單位: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環保局)
(六)完善燃煤鍋爐整治激勵措施。對積極改用天然氣的燃煤鍋爐使用單位,有關部門在相關審批手續辦理中給予大力支持。各區要研究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共同參與的多元化燃煤鍋爐整治激勵機制,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優先將清潔能源鍋爐作為採購對象,大力推進燃煤鍋爐整治進度。(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區人民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燃煤鍋爐專項整治工作是我市實施“擁抱藍天”行動計畫的重要內容,是民生工程和民心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該項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工作專班,明確責任,確保燃煤鍋爐專項整治工作紮實有效開展。
(二)加強管理,細化方案。各區人民政府要組織環保、質監等部門在前期排查的基礎上再次對轄區內所有燃煤鍋爐開展拉網式清查,防止遺漏,並於2017年3月中旬之前結合實際制訂燃煤鍋爐淘汰或者改造方案,建立一爐一檔台帳,列出燃煤鍋爐淘汰整治清單,報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備案。
(三)加強督辦,嚴格考核。市直各相關部門要加大燃煤鍋爐專項整治督查督辦力度,定期通報進展情況,積極協調解決整治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將燃煤鍋爐整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內容,一併實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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