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活燃煤小鍋爐污染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六安市生活燃煤小鍋爐污染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是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4年8月7日印發的方案。

基本信息,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主要任務,時間步驟,獎勵政策,保障措施,

基本信息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簡稱“大氣十條”)有關精神,切實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我市環境空氣品質,保障廣大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按照《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皖政〔2013〕89號)(簡稱“實施方案”)和《六安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根據國家“大氣十條”、省“實施方案”和市“實施細則”的要求,按照“分類整治、屬地負責、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多措並舉、整體推進”的原則,採取行政、經濟、法律、科技等手段,開展全市生活燃煤小鍋爐進行整治。自2014年起,市中心城區和縣城區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其他城鎮建成區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2014年11月底前,市中心城區和縣城要完成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生活燃煤小鍋爐淘汰工作;對10蒸噸以上各類燃煤鍋爐完成污染治理設施建設或改造升級,做到穩定運行,達標排放。在完成集中整治任務的基礎上,健全燃煤鍋爐監管工作機制,有效解決燃煤鍋爐的環境污染問題,努力提升大氣環境質量。

主要任務

1.編制燃煤小鍋爐管理台賬
在大氣污染防治項目清單(生活燃煤鍋爐整治)的基礎上,各地進一步開展生活燃煤小鍋爐調查摸底工作,徹底查清生活燃煤小鍋爐的所在位置、規模、用煤量、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等情況,建好管理台賬。
2.淘汰生活燃煤小鍋爐
市中心城區和縣城區通過關閉拆除、煤改氣、改電、改熱水配送等方式實施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生活燃煤鍋爐淘汰或清潔能源替代工作。
3.限期完成燃煤鍋爐污染治理。
嚴格執行鍋爐廢氣排放標準,10蒸噸以上各類燃煤鍋爐必須穩定達標排放。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實施限期改正,改造升級治理設施,做到穩定達標排放。
4.嚴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
嚴格執行省“實施方案”、市“實施細則”要求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市中心城區和縣城區禁止新建2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城鎮建成區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對違規建設的鍋爐堅決不予檢驗、登記並依法關閉。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新建鍋爐,要推廣套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並同時落實污染治理措施,做到達標排放。
5.建立監管長效機制
通過建章立制,切實加強日常燃煤鍋爐監管,定期開展跟蹤督查,鞏固整治成果,嚴格環境執法,嚴防整治工作反彈。實現燃煤鍋爐管理的嚴格化、規範化、長效化。

時間步驟

整治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階段(2014年6~7月)
以縣(區)為單位對轄區內生活燃煤小鍋爐進行全面摸底登記,徹底查清全市生活燃煤小鍋爐分布使用以及污染治理設施等情況,編制生活燃煤小鍋爐整治清單,建立管理台賬。充分利用各種方式,開展燃煤小鍋爐整治宣傳工作。
(二)實施階段(2014年8月~2014年10月)
按照整治方案確定的目標和要求,下達限期治理任務,有組織、有計畫、有力度地推進整治工作。
2014年8月31日前,各縣區對轄區內城區生活燃煤鍋爐業主,逐一下達整治通知書,鍋爐業主自行整治,所有鍋爐必須在11月底前淘汰或更換電能、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市直企事業單位的鍋爐由市環保局負責下達整改通知書。
對未按要求自行淘汰或更換為電能、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燃煤鍋爐用戶責令停產、停業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三)驗收階段(2014年11月)
以縣(區)為單位對轄區內生活燃煤小鍋爐整治工作開展驗收,11月3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總結。整治結果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
(四)鞏固階段(2014年12月)。
通過燃煤小鍋爐整治,建立生活燃煤鍋爐管理長效機制,切實加強環境監管,嚴格環境執法,鞏固提升整治成效。

獎勵政策

對在自行整治階段內,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務的燃煤鍋爐用戶,給予獎勵。六安中心城區範圍內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統一承擔,其獎勵標準為0.5蒸噸以下(不含0.5蒸噸)的獎勵5000元、0.5-1蒸噸(不含1蒸噸)的獎勵7000元、1蒸噸以上(含1蒸噸)的獎勵10000元。各縣區獎勵標準自行設定並組織實施。

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市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市燃煤小鍋爐整治工作。各縣(區)政府、管委是實施燃煤小鍋爐整治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領導,制定實施方案,將目標任務分解到各部門、單位,制定相關配套政策,保證鍋爐整治任務落實到位。
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同級政府的部署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完成燃煤小鍋爐整治任務。
環保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燃煤小鍋爐整治工作,制定整治實施方案,組織協調實施整治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整治工作的安全保障和秩序維護,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執法檢查。
質監部門負責對市中心城區和各縣城區在用鍋爐進行核實,建立在用鍋爐清單,並加強燃煤鍋爐行業管理,對違規鍋爐不予檢驗和登記發證。
發改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天然氣供應工作,提高清潔能源使用水平。
市級城管部門和縣區住建部門負責協調燃氣管網及配套設施建設。
財政部門負責支持燃煤小鍋爐整治工作,保障其必要經費,監督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使用。
宣傳部門負責整治工作的宣傳報導,引導公眾參與和監督整治工作。
監察部門負責對整治工作實施效能監察,落實責任追究制。
(二)廣泛宣傳,營造氛圍。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燃煤小鍋爐整治宣傳教育,宣傳燃煤小鍋爐污染危害及整治要求,引導公眾參與,強化輿論監督。對於未按要求實施整改的,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為燃煤小鍋爐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
(三)引導企業,自覺整治。企業是燃煤鍋爐整治工作的實施主體,要嚴格執行環保法規,切實履行環保責任,認真按照整治工作部署要求,積極開展燃煤鍋爐整治。加大資金投入,落實整治措施,完成整治任務。
(四)依法整治,嚴格執法。堅持依法開展燃煤小鍋爐整治,對按規定必須淘汰的燃煤小鍋爐,必須淘汰到位,依法拆除。對採取清潔能源替代的鍋爐,必須限期完成改造,穩定使用清潔能源。對逾期整治不到位的,依法給予經濟處罰,責令實施停產停業整治。
(五)加大力度,嚴格考核。加強督查,跟蹤問效,確保整治工作按時完成。嚴格實施考核,對整治工作實施不到位的,嚴格責任追究。
(六)及時總結,上報信息。各地要切實加強環境信息工作,及時公布燃煤小鍋爐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和企業環境信息,每月上報整治工作信息和工作進度。市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適時對工作完成情況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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