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備案管理辦法

《鶴壁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備案管理辦法》是鶴壁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鶴壁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定的通知》(豫政辦〔2021〕5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備案、通報、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包括: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示範區、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所屬職能部門;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四)法律法規授權獨立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負責人、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第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嚴格按照《河南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定》出庭應訴。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負責本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備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機構為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訴備案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及備案工作的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或行政調解書後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以下規定備案:
(一)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機構備案;
(二)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縣區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機構備案;
(三)法律法規授權獨立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由其所屬行政機關向同級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機構備案;
(四)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的,直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機構備案;屬其他行政機關管理的,由該行政機關向同級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機構備案。
第八條 行政機關在出庭應訴過程中出現《河南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之日起三日內,按照備案程式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訴備案管理機構。
第九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訴備案管理機構應當主動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聯繫,及時獲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信息,每季度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進行匯總、核實,並報請本級政府予以通報。各縣區人民政府通報工作應在下一季度第一個月上旬完成,並在三日內將通報內容報送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機構。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及備案工作納入本級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範圍。
對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市人民政府所屬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和備案工作的考核,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機構組織實施;對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所屬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考核,由縣區人民政府(管委)行政應訴工作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和備案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不力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或者進行約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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