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意見

2015年4月2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字〔2015〕69號印發《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出庭應訴是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基本要求、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有效落實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字〔2015〕69號
  • 印發時間:2015年4月21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4月2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意見
魯政辦字〔2015〕69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規範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出庭應訴是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法定職責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要求,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是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明確要求,對於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強化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行政機關要認真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行政機關負責人要依法參加行政訴訟,直接傾聽人民民眾呼聲,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維護法律尊嚴與權威,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基本要求
(一)明確出庭應訴的案件範圍。對本機關或在本轄區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由被訴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其他案件由行政機關有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出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建議。人民法院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提出書面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對待。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由本人就不能出庭應訴的原因作出書面說明。
(二)全程參與案件處理。行政機關負責人要提高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能力,全程參與案件的審理、調解、履行等環節。要掌握行政訴訟相關知識,熟悉庭審規則和基本流程,提高應訴技能。要提前熟悉案情,認真分析產生爭議的原因,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對訴訟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政行為,要主動糾錯,依法撤銷、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原行政行為。對於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
(三)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各級、各部門法制機構要根據實際情況,選取典型案件,組織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旁聽審理,觀摩庭審活動,增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及時對出庭應訴案件進行綜合分析,總結經驗教訓,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四)實行行政訴訟案件備案制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或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並提交備案報告。備案報告應當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有關的工作建議、整改落實措施等內容。
三、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有效落實
(一)健全工作制度。各級、各部門要根據本意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認真做好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落實。
(二)科學進行考核評議。建立行政應訴考評制度,並納入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考核體系。科學、合理設定考核指標,取消敗訴率考核、一票否決考核等不合理考核方式。
(三)加強行政應訴隊伍建設。加強對行政應訴人員法律知識的培訓,注重選拔、配備熟悉法律業務的人員,著重培養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相關法律從業經歷的人員,充實行政應訴隊伍,不斷提高行政應訴隊伍的整體素質。
各級、各部門法制機構要切實承擔起組織出庭應訴工作的職責,統一組織、協調本地區、本部門的出庭應訴工作。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省法制辦。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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