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依法做好重複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的意見

2014年2月1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字〔2014〕21號印發《關於依法做好重複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重複信訪事項複查覆核的條件;重複信訪事項複查覆核的程式;加強能力建設,全面提升複查覆核效能和公信力;加強領導,嚴格落實工作責任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依法做好重複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字〔2014〕21號
  • 印發時間:2014年2月18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4年2月1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依法做好重複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依法做好重複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的意見
魯政辦字〔2014〕2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切實解決信訪民眾不接受處理(複查)意見,又不提出複查(覆核)請求,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複信訪、纏訪鬧訪問題,根據《國家信訪局印發〈關於完善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信發〔2013〕8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依法做好重複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複信訪事項複查覆核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信訪事項,信訪部門應當轉交有權複查覆核的機構:
(一)行政機關作出了信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並已送達信訪人;
(二)信訪人不服處理(複查)意見發生信訪;
(三)信訪人信訪提出的訴求與處理(複查)意見書中的訴求基本一致。
二、重複信訪事項複查覆核的程式
(一)轉交。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發生到省內各級信訪的,信訪部門應當轉交複查機構;發生進京信訪和對複查意見不服的轉交覆核機構。
(二)約談。收到信訪事項的複查覆核機構應當約談信訪人,聽取信訪人陳述信訪事項的基本情況,了解信訪人不服處理(複查)意見的理由、依據和具體的複查覆核請求等有關內容。約談過程要做好談話筆錄,由約談人、記錄人、信訪人簽名。
(三)受理。自形成談話筆錄之日起3日內,複查覆核機構應當向信訪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向原處理(複查)機關提出提交答辯通知書。
(四)調查。複查覆核機構除對案卷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外,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深入信訪事項發生地調查核實,充分聽取信訪人及有關組織和人員的意見,對信訪人反映的信訪事項和處理(複查)情況以及信訪人訴求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進行全面核實。調查核實應當做好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後,由調查人、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調查結束要形成調查報告。
(五)聽證。複查覆核機構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1.聽證主持人由複查覆核機構的工作人員擔任;聽證員由縣級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等無利害關係人擔任,一般為9人以上的單數。
2.聽證參加人由信訪人、處理(複查)機關以及與信訪事項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等組成,信訪人委託代理人參加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
3.複查覆核機構應當在聽證會前向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通知書》。信訪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拒絕參加的,可以邀請其近親屬、知情民眾代表等參加旁聽。
4.聽證會一般應在信訪人經常居住地的村(居)、社區、企業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5.聽證過程應當做好聽證記錄和錄音錄像,如實記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聽證會結束後,聽證員、信訪人等聽證參加人應當校對筆錄、簽署姓名。
6.聽證員就信訪事項的基本事實、信訪人訴求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處理(複查)意見是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結論恰當等進行合議。
7.根據聽證員的合議結果擬訂聽證會結論,聽證會結論經聽證員集體討論通過並簽署姓名後生效。信訪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缺席聽證會的,應當在信訪人經常居住地對聽證會結論進行公示。
(六)答覆。複查覆核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依據聽證結論作出複查覆核意見並送達信訪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市政府有關部門作出的複查覆核意見,需經本機關負責人簽批,他人代簽無效。
三、加強能力建設,全面提升複查覆核效能和公信力
(一)大力加強複查覆核能力建設。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工作任務需要及時配備充實複查覆核人員,把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政策素養的優秀幹部充實到複查覆核隊伍,保障工作力量與複查覆核任務相適應,充分發揮複查覆核在解決信訪問題、化解矛盾糾紛和維護良好信訪秩序中的職能作用。要加強對複查覆核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省、市複查覆核機構每年都要舉辦複查覆核培訓班進行全員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二)進一步創新複查覆核機制。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在化解矛盾和依法終結上進行大膽嘗試。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積極探索有效的工作機制和方法,綜合運用實地調查、聽證、調解、集體會審等手段進行複查覆核,客觀公正地作出複查覆核意見,提高複查覆核的質量與效率,不斷提升複查覆核公信力。要大力暢通複查覆核渠道,依法處置無理纏訪鬧訪行為,樹立正確的行為導向,以實實在在的成效,把信訪民眾吸引到正常信訪渠道上來。
(三)忠實履行複查覆核職責。對信訪事項進行複查覆核,是法規規章賦予複查覆核機關的法定職責。要牢固確立法治思維,樹立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觀念,堅持依法按政策複查覆核。按照“誰覆核、誰負責”原則,確保覆核意見經得起法律、政策和歷史的檢驗,覆核機關對辦結意見實行終身負責。對違法、不當或者侵害民眾權益的處理(複查)意見要堅決予以撤銷。對處理不到位、適用政策不準確或者結論不恰當的處理(複查)意見,要堅決予以退回重新處理。切實做到事實清楚、依據充分、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規範、檔案完備。
四、加強領導,嚴格落實工作責任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把依法做好重複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認真組織推動。對符合複查覆核條件的重複信訪事項,信訪部門要及時轉交複查覆核機構,杜絕不作為現象的發生。複查覆核機構要把著力點放在依法按政策公正解決民眾合法合理訴求上,按照規定程式逐一落實到位,以複查覆核的實效取信於民。
省政府複查覆核工作機構要切實承擔起對全省複查覆核監督指導和已覆核事項審核認定的責任,勇於履行監督職責,全面推行複查覆核和已覆核事項審核認定案卷材料清單制度,建立健全責任分解、監督檢查、追究問責機制,強化責任保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對已覆核信訪事項的信訪人仍然重複非正常信訪的,應啟動核查機制,調取覆核案卷進行全面審查,必要時深入事發地調查核實。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程式規範、結論恰當的信訪事項,書面告知信訪人不再受理,並責成屬地單位做好疏導穩控、幫扶救助和依法處置工作;對程式不規範、實體不公正、結論不恰當的,責令覆核機關重新處理。
對因解決問題、疏導穩控、幫扶救助和依法處置不到位等,導致已審核認定覆核事項的信訪人重複進京信訪問題突出的地方和部門,啟動限期整改機制。針對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責令有關機關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改進意見;對整改效果不明顯的,停止該覆核機關所有覆核事項的審核認定。
對違反信訪工作紀律,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啟動責任倒查機制,嚴肅追究處理(複查、覆核)機關和有關人員的黨紀政紀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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