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

《石家莊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2020年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全文,

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117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石家莊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石家莊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文

石家莊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包括: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含直屬機構);
(二)我市區域內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委會及其職能部門;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負責人、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第四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應加強對本地區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負責人出庭等工作的指導、培訓和協調,並對本地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進行督查。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為被告,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案件,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同級政府,確定出庭應訴人選。
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為被告,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案件,由本單位確定出庭應訴人選。
第六條 行政訴訟開庭審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一)原告人數在十人以上的;
(二)對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三)對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或者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補償方案不服的;
(四)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賠償的;
(五)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出行政賠償的;
(六)因吊銷行政許可證件導致停產停業,造成重大影響的;
(七)上級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
(八)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
第七條 對第六條規定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按時出庭應訴。確因重要政務活動、出國出境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不能出庭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情況說明。
第八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夠證明該行政機關負責人職務的材料。
第九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行政機關負責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託律師出庭。
第十條 經行政複議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複議機關為單獨被告的,複議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複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複議機關可委託工作人員出庭應訴。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履行應訴職責,主動參與庭審發言,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協助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協調工作,促進案結事了。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典型案件,組織本地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法院行政案件審理的旁聽活動,或者集中觀看庭審直播、視頻資料。
第十三條 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法院行政裁判文書、司法建議書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法院行政裁判文書、司法建議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與行政案件管轄法院建立聯繫制度,及時掌握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及案件裁判結果,定期對本地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及審結案件敗訴率進行匯總,並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
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應將本地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及審結案件敗訴率情況每半年報送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年度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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