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應訴若干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應訴若干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規範和促進行政應訴工作,發布了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應訴若干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6-08-16
  • 語言:中文
  • 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信息,通知正文,

印發信息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2016〕260號
【發布日期】2016-08-16
【生效日期】2016-07-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應訴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於2015年10月13日討論通過了《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行政機關要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認真做好答辯舉證工作,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開庭審理工作。2016年6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6〕54號文形式正式發布了《意見》。《意見》的出台,對於人民法院進一步做好行政案件的受理、審理和執行工作,全面發揮行政審判職能,有效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領導幹部學法用法的能力,具有重大意義。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規範和促進行政應訴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規範行政訴訟應訴的重大意義
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貫徹落實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的重要舉措;規範行政訴訟應訴,是保障行政訴訟法有效實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於“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意見》從“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認真做好答辯舉證工作”“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十個方面對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提出明確要求,作出具體部署。《意見》是我國首個全面規範行政應訴工作的專門性檔案,各級人民法院要結合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精神,全面把握《意見》內容,深刻領會精神實質,充分認識《意見》出台的重大意義,確保《意見》在人民法院行政審判領域落地生根。要及時向當地黨委、人大匯報《意見》貫徹落實情況,加強與政府的溝通聯繫,支持地方黨委政府出台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細化完善相關工作制度,促進行政機關做好出庭應訴工作。
二、依法做好行政案件受理和審理工作
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強化行政訴訟中的訴權保護,不得違法限縮受案範圍、違法增設起訴條件,嚴禁以反覆要求起訴人補正起訴材料的方式變相拖延、拒絕立案。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要依照《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作出處理。堅決抵制干擾、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的各種違法行為,對領導幹部或者行政機關以開協調會、發檔案或者口頭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要嚴格貫徹落實《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全面、如實做好記錄工作,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三、依法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準確理解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正確把握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基本要求,依法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一是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既包括正職負責人,也包括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二是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託律師出庭。三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四是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包括該行政機關具有國家行政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被訴行政行為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所屬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訴行政行為具體承辦機關的的工作人員,也可以視為被訴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人員。
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均不出庭,僅委託律師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並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公告,建議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
四、為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提供必要條件
各級人民法院要在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前提下,加強與政府法制部門和行政執法機關的聯繫,探索建立行政審判和行政應訴聯絡工作機制,及時溝通、協調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建議書傳送和庭審時間等具體事宜,切實貫徹行政訴訟法和《意見》規定的精神,穩步推進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工作。要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工作人員、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提供必要的保障和相應的便利。要正確理解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行政複議機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由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確保庭審的針對性,提高庭審效率。改革案件審理模式,推廣繁簡分流,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要及時就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和行政執法工作中的問題和不足提出司法建議,及時向政府法制部門通報司法建議落實和反饋情況,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爭議。要積極參與行政應訴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執法人員等相關人員的行政應訴能力。
五、支持行政機關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體系
人民法院要支持當地黨委政府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體系,結合行政審判工作實際提出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本地區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工作和依法行政考核指標的實施情況、運行成效等,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司法建議、白皮書等適當形式,及時向行政機關作出反饋、評價,並可以適當方式將本地區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情況向社會公布,促進發揮考核指標的倒逼作用。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要及時總結本通知貫徹實施過程中形成的好經驗好做法;對貫徹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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