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辦法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辦法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辦法》是2012年由家莊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規範行政應訴工作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04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6月01日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辦法》已經二○一二年一月四日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辦法全文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辦法
(2012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2年4月28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80號發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應訴工作,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石家莊市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法制辦)負責市政府行政應訴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
第四條 以市政府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或受市政府委託的組織為行政應訴承辦部門。
第五條 行政應訴承辦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組織行政應訴工作。未設立法制工作機構的,由兼管法制工作機構或相應業務工作機構負責。
第六條 市法制辦應當自接到人民法院行政應訴通知書2日內確定行政應訴承辦部門,並向行政應訴承辦部門出具答辯通知書,轉送相關材料。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應訴承辦部門的,由市法制辦提出應訴主辦部門、協辦部門意見報市政府確定。
第七條 行政應訴承辦部門應當自接到人民法院行政應訴通知書7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一)撰寫答辯狀。應當圍繞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認定、證據依據、程式進行答辯;訴訟請求為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對其是否屬於、履行法定職責答辯;
(二)按照真實、合法、關聯、全面的原則收集、整理證據依據,並製作所提供的證據依據目錄;
(三)擬定委託代理人,並製作委託代理人推薦函。委託代理人不得少於2名,其中須有熟悉業務並具備法律知識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1名。
第八條 行政應訴承辦部門的法制機構應當對其答辯狀和證據依據等予以審查、簽字或加蓋公章,報送市法制辦。
第九條 市法制辦接到行政應訴承辦部門報送的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後,應當對答辯狀進行合法性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論證。
市法制辦在對行政應訴承辦部門報送的答辯狀審查後,應當及時擬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督促行政應訴承辦部門辦理行政應訴相關手續。
第十條 行政應訴承辦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證據依據以及授權委託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等。
第十一條 市政府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庭應訴,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為一般代理。需變更委託許可權的,由行政應訴承辦部門報經市政府特別授權。
第十二條 委託代理人應當準時出庭應訴,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出庭的,應當提前告知人民法院並說明理由,並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
第十三條 委託代理人應當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進行訴訟,並應及時告知行政應訴承辦部門訴訟期間的情況和問題。
第十四條 行政訴訟期間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行、存在敗訴風險可能造成影響的,行政應訴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並向市法制辦備案。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前,行政應訴承辦部門發現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確有違法的,應當及時提請市政府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利害關係人。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後,行政應訴承辦部門應當在收到判決或者裁定之日起2日內將判決或者裁定等法律文書報市法制辦備案。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判決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責令履行等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應訴承辦部門應當在收到判決或者裁定之日起10日內撰寫結案報告,報送市政府並向市法制辦備案。結案報告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結果;
(三)相應的建議、意見和措施;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責令履行的,行政應訴承辦部門應當對其採取的執行措施、效果及其影響提出意見和建議,向市政府報告,並向市法制辦備案。
第十八條 行政應訴承辦部門對所承辦應訴案件應當在生效判決和裁定作出後30日內立卷歸檔。
第十九條 行政應訴承辦部門在行政應訴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規定期限內不提交答辯的;
(二)未按人民法院要求出庭應訴的;
(三)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十六、十七條規定向市政府報告的事項未報告的;
(四)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或者司法建議的;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條 市政府應將行政應訴承辦部門的行政應訴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評議考核,年度內兩次以上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行為導致市政府敗訴或造成影響的,列入年度不達標單位,並給予行政應訴承辦部門通報批評,視情節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追究。
第二十一條 市法制辦應當定期對行政應訴案件進行統計、分析,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行政應訴所需經費列入市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保障行政應訴部門行政應訴經費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刻制“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專用章”,由市法制辦保管,用於市政府的行政應訴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制定本縣(市)、區和本部門的行政應訴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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