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辦法》是2012年由家莊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規範行政應訴工作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04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6月01日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辦法》是2012年由家莊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規範行政應訴工作的規章。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辦法》是2012年由家莊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規範行政應訴工作的規章。發布信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辦法》已經二○一二年一月四日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
石家莊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包括:(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含直屬機構);(二)我市區域內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4〕第15號 《河北省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辦法》已經2014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長 張慶偉 2014年12月31日 修訂信息 2023年1月20日,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省政府對《...
《石家莊市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處理辦法》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為加強行政執法爭議協調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的辦法。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 石政辦發〔2017〕61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被訴行政行為是政府作出的,政府所屬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訴行政行為具體承辦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可視為被訴政府相應的工作人員。 依照《河北省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辦法》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出庭應訴而未出庭的,被訴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應在每月上報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統...
石家莊市行政執法條例(第二次修正)類別是相關辭彙。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
一、石家莊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中共石家莊市委常委會議事決策規則》,制定本規則。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
石家莊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2012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2年4月28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79號發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行為,預防和糾正行政執法過錯,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河北省...
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0年5月1日起生效,1991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同時停止執行。本辦法公布前市屬各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規範性檔案,與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不相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2000年2月18日市第十屆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第一條 為保障行政處罰的聽證合法、規範、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含經依法授權或者受委託的組織,下同)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石家莊市城市房地產糾紛仲裁暫行辦法 (1989年8月21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第10號令發布)總則 第一條 為正確、及時解決城市房地產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管理秩序,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房地產管理的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房地產糾紛...
《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是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檔案。政策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16〕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於“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
廣泛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切實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11.加強規範性檔案管理。修訂《石家莊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依法制定規範性檔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加強...
石家莊市行政審批局(簡稱市行政審批局)為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機構規格正縣級,加掛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牌子。根據《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石家莊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冀辦字〔2018〕106號),市行政審批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委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務服務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 第174號 《石家莊市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置暫行辦法》已經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市長 艾文禮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醫療糾紛,維護正常醫療秩序,保障...
根據《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冀辦字〔2009〕46號)和《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石政發〔2009〕40號)檔案精神,設立石家莊市司法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現任領導 局長:高際永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
(九)對外貿易處(石家莊市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指導協調全市貨物進出口工作,擬訂進出口商品中長期規劃和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監測分析全市進出口貿易運行狀況;執行國家制定的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目錄,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農產品進出口;落實進出口商品配額及許可證的制發工作;執行國家加工貿易...
2017年6月21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印發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的通知(石政辦發〔2017〕22號),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 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建設,規範行政執法程式,促進行政執法機關...
2019年4月28日石家莊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並於2019年7月1日實施。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規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
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簡稱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冀辦字〔2018〕106號),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機構規格正縣級,加掛市城市管理局牌子。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
石家莊市財政局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的下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擬訂財稅發展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市與縣(市、區)、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二)貫徹執行財政...
石家莊市民政局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正處級工作部門。現任石家莊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左力鷗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民政事業發展法律法規、政策、規劃;起草民政事業發展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二)擬訂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全市社會...
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未完成承辦工作的,應予以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有關規定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給予政紀處分。第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解釋。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4年5月21日起施行。
10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山西省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辦法》。該《辦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起草,共27條,重點規範了五方面內容,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背景介紹 10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山西省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辦法》(下稱《辦法》)。該《辦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起草,自...
第三條本市行政機關的行政應訴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應訴工作的領導,為行政應訴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行政應訴工作場所、設備、車輛、工作經費等工作條件,及時研究解決行政應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並組織實施。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務公開制度,推進重大決策過程和結果公開,通過適當的方式做好行政相對人和相關民眾的思想引導、內容解釋工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