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行政督查管理規定

《石家莊市行政督查管理規定》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1994年公布的規章。

石家莊市行政督查管理規定
(1994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1994年5月21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使行政督查工作實現制度化和規範化,保證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率,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督查,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交辦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的督促檢查。
第三條 石家莊市所屬各級人民政府及部門的行政督查,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行政督查工作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分級負責、務實高效、下級服從上級、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
第五條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是全市行政督查工作的主管機關。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辦公室負責本區域和本部門的行政督查管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督查機構,政府各部門應配置與督查任務相適應的專(兼)職工作人員。督查機構或督查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行政督查事項的立項、交辦、督促、檢查、反饋;
(二)負責行政督查的組織協調;
(三)根據本級領導的意見,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四)對承辦工作情況提出表彰、獎勵、通報或處分建議;
(五)負責審查下屬機關呈報的督查承辦報告,並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六)對下屬機關督查工作實施業務指導和綜合考評。
第六條 下列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屬於行政督查範圍:
(一)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檔案規定的事項;
(二)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秘書長辦公會議決定、議定的事項;
(三)上級機關批示、交辦的事項;
(四)本級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
(五)其他行政督查事項。
第七條 對上級交辦或領導批示的事項,督查機構應及時立項,確定主要承辦單位、協辦單位,明確承辦要求和時限;對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檔案確定事項的督查,應篩選主題、合理分解、提出擬辦建議,呈報主管領導審定後立項。
第八條 督查機構對督查事項進行登記,應載明類別、序號、來源、內容摘要、承辦單位、交辦和辦結日期,並填寫督查通知,附有關批件、材料一併交承辦單位。
第九條 承辦單位接到督查通知後,應按通知要求按期辦結。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須在辦結期限前向交辦單位說明理由,經同意後可適當延期。
承辦工作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主管領導應及時組織、協調、督促落實。
第十條 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督查事項,由主辦單位負責協調並反饋;主辦單位協調有困難的,應報請交辦的督查機構,由上一級主管領導協調;經授權,督查機構可直接參予協調。
第十一條 督查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承辦過程和辦結後,派員進行調查、督促、檢查並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在督查事項辦結後,應寫出書面辦結報告,經主管領導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連同交辦原件一併報送交辦的督查機構。
第十三條 督查機構接到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結報告後,應進行審核,並按下列規定提出審核意見。
(一)對符合承辦要求的,報經領導批示可按結案處理;
(二)對領導另有批示要求的,應重新立項辦理;
(三)對需告知有關部門的,應及時轉告;
(四)對需向上級機關報告結果的,應及時起草辦結報告,呈報主管領導批示後上報;
(五)對不符合承辦要求的,可退回責令重新辦理。
第十四條 督查機構對已辦結的督查件,應分類整理,裝訂立卷,並移交檔案室。
第十五條 對督查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人員,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未完成承辦工作的,應予以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有關規定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給予政紀處分。
第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4年5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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