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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概念】 示範性訴訟,是指在處理系列行政案件中,選取若干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作為示範,先行審理、裁判,通過發揮示範案件生效裁判的示範作用,促進其他與示範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基本相同的平行案件高效解決。
系列行政案件是指基於同一執法活動產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同一行政行為或同類行政行為起訴,起訴人一方累計人數為五人以上並分別起訴的訴訟案件。
平行案件是指系列行政案件中與示範案件有共通的基礎事實和法律適用爭議的其他案件。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示範性訴訟:(一)分別起訴同一行政機關作出的同一行政行為的,如起訴同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集體土地徵收安置補償方案複議決定等;(二)分別起訴同一行政機關作出的法律關係相同、基本事實相似的多個行政行為的,如起訴涉及每個人利益的徵收補償決定、徵收安置補償協定、獨生子女獎勵給付、基於征地拆遷要求履行補償職責等;(三)分別起訴不同行政機關作出的法律關係相同、基本事實相似的行政行為的,如征地拆遷中確認強拆房屋行為違法及賠償等;(四)其他涉眾型、群體性等符合示範性訴訟條件的行政訴訟。
第三條【示範案件的選取標準】 示範案件應能夠全面反映群體性案件的共性問題,具有典型性和示範意義。示範案件的選取,應結合以下因素綜合考慮:(一)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涵蓋系列案件共通的事實和法律爭議;(二)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具有較好的法律素養和較高的訴訟能力,由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優先考慮;(三)立案時間在先的案件優先考慮。
第四條【示範案件的確定】 人民法院可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選取示範案件。當事人申請確定示範案件的,應在立案時或一審開庭審理前書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對申請是否符合示範案件條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人民法院立案部門在系列案件立案時應當進行甄別、篩選,選取示範案件。擬確定為示範案件的,報請立案部門主管院領導決定。
立案後未確定示範案件,但開庭審理前合議庭發現存在系列案件,可以適用示範性訴訟的,合議庭應當選取示範案件,由行政審判部門負責人報請主管院長決定。
示範案件出現原告撤訴等不適宜作為示範案件的情形時,人民法院可以另行重新選定示範案件。
第五條【平行案件的確定】 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應當按照基礎事實和法律適用爭議共通的標準確定平行案件。在確定平行案件時,應加強與原告、被告的溝通,摸清潛在平行案件底數。
第六條【公告】 示範案件和平行案件確定後,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應當將示範案件選定結果、平行案件範圍、示範判決效力和平行案件原告的權利義務等事項,於五日內書面告知示範案件和平行案件當事人。
當事人不同意確定為平行案件的,應在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提交書面意見以及與示範案件不同的證據、依據。人民法院立案部門經審查確實不屬於平行案件的,不再作為平行案件;經審查屬於平行案件的,應當在五日內告知當事人,並作為平行案件繼續審理。
第七條【標記】一經確定為示範案件,應在審判流程管理系統中以顯著方式加註標記。被確定為平行案件的,也應在審判流程管理系統中以顯著方式加註標記,並與示範案件電子卷宗檔案關聯連結。
第八條【示範案件優先辦理原則】人民法院應優先安排示範案件的立案、排期、送達、庭審、合議等工作,不得拖延。
第九條【示範案件的審理】 示範案件一審應當適用普通程式,由資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書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出庭應訴而未出庭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向監察機關、被訴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示範案件應當公開開庭審理,庭審過程原則上應當通過網際網路進行全程直播。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已經立案的其他平行案件的當事人參加旁聽,並允許潛在的平行案件當事人旁聽;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其他相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參加旁聽。
示範案件庭審時合議庭應充分運用釋明權,引導當事人就共通的爭議問題全面舉證、充分辯論。
示範案件中除共通的基礎事實和法律適用爭議外的其他爭議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
第十條【示範案件的裁判】 示範案件的審理應遵循審慎裁判的基本原則,以解決共通性事實爭議、法律爭議或證據爭議作為審理目標。示範案件一審形成裁判意見的過程中,必須進行類案檢索。合議庭形成裁判意見後,應提交行政案件員額法官會議討論;案情重大、疑難、複雜,需要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的,依照程式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時應向上級法院報備。
第十一條【示範案件的抗訴】 示範案件抗訴後,二審法院應當堅持優先辦理原則,參照一審的審理程式進行開庭審理。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裁定存在問題,確需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應當由行政案件員額法官會議進行討論;案情重大、疑難、複雜,需要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的,依照程式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示範案件抗訴的,下級法院應一併報送平行案件和潛在的平行案件的相關情況。
第十二條【示範案件的文書】 示範案件裁判文書應當主要圍繞示範案件的審理目標充分展開論述,分析共通證據,認定共通事實,闡明共通的法律適用觀點,以體現示範效應。
示範案件裁判生效後,應當將裁判結果在五日內告知已經立案的平行案件當事人,並通過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布,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十三條 【平行案件的暫緩審理】平行案件在示範案件審理期間應暫緩審理,待示範案件裁判生效後恢複審理。平行案件因等待示範案件審理而暫緩審理的,暫緩審理期間不作為評價結案效率的因素。
第十四條【平行案件的審理】平行案件的審理應簡化庭審程式,已經示範案件裁判所確定的事實和證據可以不再舉證、質證,但有一方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舉證、質證。
平行案件原則上由審理示範案件的合議庭審理。
第十五條【平行案件文書的簡化處理】 平行案件裁判文書應簡化處理,經當事人同意,與示範案件裁判所認定的共通事實和法律適用標準可不再舉證、質證、闡述。
平行案件的裁判結果應與示範案件一致。
第十六條【後續平行案件的立案】示範案件確定後,對於新立的涉及征拆、重大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系列案的行政訴訟,立案部門應當進行檢索,必要時可向相關行政機關了解情況。新立案件時間與確定示範案件的時間間隔較長,可能存在事實發生變化或有新證據的,在確定新立案件為平行案件時,要徵詢當事人的意見。
經人民法院審查原告的起訴符合平行案件標準或原告要求新立一審平行案件,且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行政案件起訴條件的,立案部門應先收取起訴材料並予以備案、出具收據,並同時向當事人釋明示範案件立案審理情況,建議當事人等待示範案件結果,暫不立案。
當事人同意暫不立案的,人民法院可退回起訴材料,引導當事人自行和解、利用第三方調解或通過行政程式等其他途徑尋求爭議解決。當事人對溝通結果不滿意,堅持要求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平行案件立案。
從起訴材料備案至示範案件裁判生效期間,應從起訴期限中予以扣除。
第十七條【實質化解】人民法院應以示範案件裁判結果為基礎,通過人民法院訴調對接中心、行政爭議調解中心等糾紛化解平台,有序引導平行案件當事人多元化解矛盾糾紛。
第十八條 本指導意見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