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區行政應訴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和保障全區行政應訴工作,切實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推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3號)和《武漢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蔡甸區行政應訴工作暫行規定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日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區人民政府和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街道鄉(開發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應訴機關,是指應訴工作具體承辦機關。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負責人、副職負責人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區人民政府作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中“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是指本區的區委常委、區人大正副主任、區政協正副主任、中法生態城管委會常務副主任、區政府一級調研員或巡視員。
第四條 行政應訴工作應堅持“誰執法誰負責,誰主管誰應訴”的權責統一原則,由應訴機關承擔主體責任,積極應訴,以不斷提升應訴質量和勝訴率。各單位應訴工作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績效考核。
區人民政府作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區司法局統籌協調行政應訴工作。
(一)以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具體承擔行政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為應訴機關;涉及多個單位的,牽頭單位為應訴機關,其他單位應積極配合;應訴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區司法局根據起訴內容確定應訴機關。
(二)區人民政府作被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類案件,相關職能部門為應訴機關;區人民政府作被告的集體土地徵收類案件,相應街道鄉(開發區)為應訴機關;區人民政府作被告的信息公開類案件,區行政審批局為應訴機關。
(三)經區人民政府複議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區人民政府作單獨被告的,區司法局為應訴機關;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區人民政府作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區司法局為共同應訴機關。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作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區司法局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當日內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確定應訴機關,並在當日內將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轉送相關應訴機關。
答辯期屆滿7日前,全套答辯材料應先經應訴機關委託的承辦律師簽字、律所蓋章;再經應訴機關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公章;最後經區司法局審核並報分管區領導審簽,加蓋區人民政府公章後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
第六條 應訴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當日內確定出庭負責人和應訴代理人,同時報區司法局備案;
(二)全面整理涉案相關證據和法律依據,列明證據目錄;
(三)撰寫答辯狀;
(四)組織人員出庭應訴、承擔相關訴訟費用;
(五)負責應訴案件材料的立卷歸檔,按照有關規定報備;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行政訴訟開庭審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一)因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集體土地徵收、重大安全責任事故、資源環境保護等引發,社會關注度高、社會影響重大的群體訴訟案件;
(二)對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三)重大涉外案件;
(四)本級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要求該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以及人民法院要求該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
(五)最高人民法院提審以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
(六)信訪積案當事人尋求司法途徑化解行政爭議,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第八條 區人民政府作被告的年度第一件開庭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區人民政府副職負責人或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但經區人民政府複議後引起行政訴訟的,由區司法局出庭應訴。
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街道鄉(開發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被告的年度第一件開庭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正職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第九條 出庭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積極履行應訴職責。庭前要熟悉法律規定、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研究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行政爭議實質化解工作;庭中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並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表意見,積極協助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調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庭後應當督促本機關自覺履行生效的行政訴訟裁判文書,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判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得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
區司法局應當積極組織開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人員(執法人員、法制工作人員)旁聽、專家點評“三合一”活動。
第十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考核實行“應出盡出”、“出庭出聲”原則。各單位年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出聲率應當達到100%;年度正職負責人出庭出聲率應當達到40%。
第十一條 各單位年度敗訴率應當控制在4%以內;收到本單位或區人民政府作被告的敗訴終審判決或裁定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區司法局提交包括基本案情、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裁判結果、敗訴成因、是否擬責任追究、工作建議、整改落實措施等內容的個案分析報告。
第十二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省、市相關規定執行。區人民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職責分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區司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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