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方案》是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引述,文書內容,一、目標和原則,二、主要內容,三、其他事項,四、工作要求,
引述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改革要求,現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提出如下方案。
文書內容
一、目標和原則
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改革部署,積極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一)堅持改革正確方向。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發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二)立足法律監督職能。堅持檢察機關職能定位,把握提起公益訴訟的條件、範圍和程式,既強化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又嚴格規範行使檢察權。
(三)有效保護公共利益。針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及時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訴訟,加強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四)嚴格依法有序推進。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決定,確保改革試點在法律框架和授權範圍內開展,維護法制的統一和權威。
二、主要內容
(一)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1. 試點案件範圍。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污染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 訴訟參加人。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是實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沒有反訴權。
3. 訴前程式。檢察機關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之前,應當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或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應當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訴意見書後一個月內依法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及時書面回復檢察機關。
4. 提起訴訟。經過訴前程式,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沒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應當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並應當製作公益訴訟起訴書。
5. 訴訟請求。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
(二)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1. 試點案件範圍。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由於沒有直接利害關係,沒有也無法提起訴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試點期間,重點是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2. 訴訟參加人。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的被告是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3. 訴前程式。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之前,檢察機關應當先行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依法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及時書面回復檢察機關。
4. 提起訴訟。經過訴前程式,行政機關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應當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證據,並應當製作公益訴訟起訴書。
5. 訴訟請求。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違法行政行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等訴訟請求。
三、其他事項
1. 試點期間,地方人民檢察院擬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先行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2. 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免繳訴訟費。
3. 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三、方案實施
(一)立法機關授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6月授權,自2015年7月起開展改革試點,試點期限為兩年。
(二)積極開展試點。2015年7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和改革試點方案,制定出台試點實施辦法,並選擇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雲南、陝西、甘肅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試點。
(三)推動相關法律修改完善。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和成效,積極推動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
四、工作要求
二要積極穩妥推進。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既要積極推動,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和督促;又要穩妥慎重,嚴格程式,努力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要逐步形成成熟的經驗,再推動立法完善。
三要加強協調配合。各試點單位要加強請示報告和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地方黨委、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建立與人民法院的協調配合機制,共同推進改革試點工作穩步開展。
四要注重宣傳引導。既要及時宣傳改革試點的好經驗、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又要把握宣傳策略,嚴格宣傳紀律,正確引導社會預期,為改革試點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