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暫行辦法

為改進和規範行政機關的行政應訴工作,強化行政首長在行政應訴工作中的領導責任,增強法治觀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山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4年4月8日
  • 實施時間:2014年4月8日
  • 發布單位:白山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

全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出庭應訴,是指行政機關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作為被告出庭,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首長,是指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
第三條 行政首長作為本機關行政訴訟案件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的下列行政機關或組織:
(一)市政府、市政府所屬部門及直屬機構;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政府所屬部門及直屬機構;
(三)鄉鎮人民政府;
(四)市轄區內的中省直行政機關;
(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對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定期組織開展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培訓工作。
第六條 下列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行政首長應當出庭應訴:
(一)涉及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社會穩定的群體性行政訴訟案件;
(二)社會影響重大、複雜的行政訴訟案件;
(三)涉案標的金額巨大的行政訴訟案件;
(四)對本單位行政執法活動將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
(五)上級機關要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六)行政首長認為需要出庭應訴的其他行政訴訟案件。
第七條 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業務主管部門行政首長必須出庭應訴。
第八條 應當由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案件,應及時通報行政首長作好相關準備工作。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報告情況,經同意後由行政首長委託行政副職代為出庭應訴。
第九條 確定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案件,無正當理由不得更改,並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確定的時間、地點出庭應訴。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出庭的,應當提前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
第十條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案件,可以委託1至2名訴訟代理人共同出庭。
第十一條 對本機關的行政應訴案件,出庭應訴人員應當做好應訴準備,履行舉證、答辯等義務;在應訴過程中,應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
第十二條 對本機關的行政應訴案件,由分管領導組織應訴準備工作,並全程參加分管工作範圍內案件的應訴。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應訴過程中發現的各類行政問題應當認真研究、及時整改;對人民法院的各類司法建議,應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書面報告人民法院。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以及司法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須將相關文書的複印件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將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績效管理考評體系,量化分值。具體考評辦法在年度考評方案中確定。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未按法律規定出庭應訴,或者出庭應訴人員未能正確履行應訴職責導致行政案件敗訴、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要加強同人民法院溝通和協調,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和信息共享機制,溝通交流行政審判與行政執法的情況,促進行政爭議的妥善解決。
第十八條 本辦法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時,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政府令

白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3號
《白山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3月26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市 長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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