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規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規定》是為加強和規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促進依法行政,根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工作規則》《湖南省行政應訴工作規定》等法規檔案,結合我廳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3年11月5日,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發布《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規定
  • 發布單位: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規定》已經2023年第3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3年11月5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促進依法行政,根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工作規則》《湖南省行政應訴工作規定》等法規檔案,結合我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我廳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我廳作為被申請人承擔行政複議工作或作為被告承擔行政應訴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應當堅持依法行政,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從源頭減少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糾紛的產生。
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應當依法履行答辯(答覆)、舉證、出庭應訴等義務,尊重並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決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第四條廳政策法規處是我廳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辦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事項,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我廳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行政複議的答覆工作;
(二)組織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我廳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不服複議機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
第五條廳有關處室、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廳有關處室”)在工作中引發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在廳政策法規處的統一組織下,負責以下具體工作:
(一)指定1-2名工作人員參與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二)受廳法定代表人委託並在廳政策法規處組織下,承辦因不服本處室以廳名義作出的相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複議的答覆或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
(三)負責擬定行政複議答覆書或行政應訴答辯狀,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政複議機關、人民法院等有關規定,必須由我廳負責人直接答覆或出庭應訴的,應報請廳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託其他廳負責人作為代理人參加答覆或出庭應訴。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外,可報請廳法定代表人委託廳有關處室或政策法規處工作人員和廳法律顧問,作為代理人答覆或者出庭應訴。其中,因廳有關處室以我廳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導致我廳成為行政複議案件被申請人或者行政訴訟案件被告的,該處室應當派出工作人員作為該案件的代理人參加答覆或者出庭應訴。
由廳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答覆或者出庭應訴的,應報請廳法定代表人簽署授權委託書。
第七條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對我廳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行政複議或者直接起訴的案件,由當初以我廳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廳有關處室擬定答覆書或答辯狀,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經廳政策法規處審查,報廳法定代表人審定後遞交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
(二)行政複議或訴訟代理人應當認真準備書面代理意見,準時出庭答覆或應訴;
(三)對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不服,經廳有關處室提出,報廳領導同意後,可以提起抗訴和申訴。
第八條加強廳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能力建設,積極發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保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經費。
第九條在組織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時,發現因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決策、行政執法和其他行政行為過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行政行為違法且產生危害後果,由機關紀委對負有責任的廳有關處室及其工作人員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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