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米易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米易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米易縣機構改革方案》和縣政府工作實際所制定的工作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米易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米易縣機構改革方案》和縣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指導思想: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中央“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省委“三大發展戰略”和市委“一二三五”工作思路及我縣“一城三區三基地”戰略部署,在市政府和縣委的直接領導下,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認真執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加快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有力推動米易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三、工作準則: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規範高效。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縣政府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各工作部門負責人組成。
五、縣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兩個維護”,履行憲法、法律和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六、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主持並領導縣政府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七、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重大決策,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分管副縣長先行協商,向縣長報告後實施處理。
八、縣長代表縣政府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縣長或副縣長代表縣政府列席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並報告工作;縣政府的工作部門受縣政府的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匯報某一方面的工作。
九、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對分管工作領域的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廉潔建設和社會穩定、信訪工作實行“一崗雙責”責任制。
十、縣政府黨組成員受縣長委託,協助縣長或副縣長承擔某些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代表縣政府出席有關會議,參加有關活動。
十一、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領導下,協助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處理、安排縣政府日常工作,領導縣政府辦公室工作。
十二、縣長出訪、脫產學習、請假休假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代行縣長職責。
十三、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主任、局長負責本部門工作。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職能
十四、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創新行政管理方式,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政府對發展規劃、政策、標準等的制定和實施,切實履行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等職責。
十五、促進經濟轉型發展。貫徹落實國家、四川省關於巨觀調控和攀枝花市關於轉型發展重大決策部署,圍繞“一城三區三基地”建設,主要運用市場規則、法律法規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撬動社會投資,激活消費市場,最佳化經濟結構,全力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
十六、最佳化公共服務。最佳化資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七、嚴格市場監管。圍繞打造“美麗宜居公園城·陽光康養目的地”,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維護市場統一開放、公平誠信、有序競爭。
十八、創新社會管理。科學實施城市依法治理、系統治理和智慧治理,創新社會管理服務體制,增強基層社會管理服務能力,依法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九、加強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 加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 最佳化完善國土開發和保護格局,積極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著力構建長江上游安全生態屏障,建設美麗宜居公園城。
二十、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加快建設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推動線上線下政務服務深度融合,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二十一、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電子政務外網和“米易縣掌上辦事大廳”等信息化基礎設施,促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建立支撐政務服務、交換共享、辦公運行、工作監測、信息公開等信息化平台,提高辦公自動化水平。加強政府網站集約化建設和運維保障,推進政務新媒體健康有序發展,強化網上行政監督,保障政務網路安全。

第四章

政府決策
二十二、嚴格執行《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攀枝花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則》,健全縣政府及各部門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二十三、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規範性檔案、經濟調控及改革開放的重大決策措施,社會管理、大型項目和關係社會穩定及其他重要事項的重大決策,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縣政府分管領導先行協商,向縣長報告後實施。
二十四、各部門(單位)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評估,所提決策建議須經所在單位法律顧問或者縣司法局進行法律審查;涉及相關部門(單位)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鄉鎮的應事先徵求意見。實行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
二十五、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縣政府法律顧問、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六、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和工作部署,縣政府辦公室、縣委目標績效管理辦公室要加強跟蹤督促,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七、縣政府及各部門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十八、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有關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確保規範性檔案的質量。
二十九、縣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決定、命令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備案。縣司法局應當對縣級各部門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並定期向縣政府報告。
規範性檔案應規定有效期。制定機關定期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應及時辦理,繼續執行的,應公告目錄。建立完善縣政府規範性檔案常態化解讀機制,並由起草部門或縣司法局負責解讀。
三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或錯案責任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嚴格實行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責任制、評議考核制、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過錯責任制。
三十一、開展國有資產管理、公共資源與自然資源經營、政府採購、項目投融資及招商引資活動,契約協商、談判、論證、起草過程應當邀請法律顧問提前介入,並嚴格遵循縣政府對外簽訂契約審查工作流程,由縣司法局提出審查意見。

第六章

會議制度
三十二、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和縣政府各工作部門負責人組成。
(一)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
1、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2、討論和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總結部署縣政府重要工作;
3、通報、分析、研判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4、討論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5、討論通過依法需要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二)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2次,由縣長召集和主持,議題由縣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其他有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縣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可邀請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人武部有關負責人,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人民團體、駐縣金融機構負責人和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無黨派人士代表列席會議。
(三)提請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縣政府分管領導應於會前組織協調和充分研究,具備上會條件後提出建議,按規定報審確定。
(四)縣政府領導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縣政府全體會議的,按規定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經批准同意後告知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請假,按規定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經批准同意後向縣政府辦公室報送請假手續。未經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五)縣政府全體會議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起草,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初審,辦公室主任審核,常務副縣長審簽,縣長簽發。
三十三、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組成。邀請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人武部、白管委有關負責人參加。
(一)縣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
1、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2、學習重要法律、法規;
3、討論報請上級政府和縣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4、討論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5、討論決定以縣政府名義發布的重要決定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6、通報、分析、研判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形勢,聽取有關部門、鄉鎮專題工作匯報,研究有關政策措施(如:聽取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信訪穩定、生態環境保護、工業經濟運行等工作開展情況);
7、討論決定有關人事任免、獎懲事項;
8、研究其他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二)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兩次,月初一次,月中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與議題直接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縣委目標績效管理辦公室、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經濟信息化和科學技術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信訪局、縣總工會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如有需要,可邀請基層民眾代表列席會議。
(三)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縣政府分管領導應於會前組織協調和充分研究,具備上會條件後提出建議,按規定報審確定。
(四)縣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出席會議人數應達半數以上方可召開。縣政府領導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按規定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列席人員不能參加會議的,按規定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經批准同意後,指派人員代為參會並告知縣政府辦公室。未經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五)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起草,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初審,辦公室主任審核,常務副縣長審簽、縣長簽發。
三十四、縣長辦公會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組成。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有關部門、鄉鎮負責人列席。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縣長辦公會的主要任務: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通報工作,溝通情況,研究問題,安排近期工作。會後根據需要印發會議紀要。
三十五、縣長、副縣長根據各自分工和工作需要,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處理有關工作。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議事紀要)按縣政府辦公室公文處理工作規範程式審核簽發。
三十六、嚴格全縣性會議審批,實行會議限額管理。全縣性工作會議應按照快捷、節儉、高效的原則,少開會、開短會,注重實際效果,不搞形式主義。應由部門(單位)召開的全縣性會議不得要求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需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主辦部門(單位)須於會前3天擬制會議方案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批,涉及全縣性的會議須報縣長審批。各部門(單位)提請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三十七、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負責人應按通知要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應按規定提前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七章

公文制度
三十八、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決定、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函、紀要等。各鄉鎮、縣級各部門報送的公文,必須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公文的主體、文種、用語和體例務必規範、嚴謹、準確。
各鄉鎮、縣級各部門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重大突發事件應當及時請示報告;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三十九、公文報送及運轉程式應嚴格按照縣政府辦公室公文運轉管理規程辦理。各鄉鎮、縣級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除緊急重大事項、突發事件、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和縣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外,一律送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統一辦理,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四十、各鄉鎮、縣級各部門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均須為正式檔案,主送機關為縣人民政府。
四十一、各鄉鎮、縣級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相關單位間如有分歧,主辦單位應主動提前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二、縣政府各部門一般不得向鄉鎮人民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確有需要,須報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且在文中註明“經縣政府同意”。縣政府的各類領導小組等非常設機構的辦公室不得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行文。
四十三、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檔案,按照規定的職責許可權,送有關領導簽發。簽發檔案的許可權是:
(一)縣政府檔案
1、縣政府發布的決定,人事任免,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向市政府及上級報送的請示、報告,由縣長簽發;
2、屬於全局性、綜合性的檔案以及報送市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審批的公文,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後,由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
3、屬於既有方針政策範圍內工作的檔案,由分管副縣長簽發;如涉及兩位以上分管領導工作的檔案,應送分管副縣長會簽,由主管副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
(二)縣政府辦公室檔案
1、屬於縣政府授權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安排部署工作的檔案,由分管副縣長簽發;涉及全縣性重要工作的檔案,須報縣長簽發;
2、屬於縣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檔案,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簽發。
四十四、縣政府領導審批、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縣政府領導對發文和請示性公文“圈閱”表示同意,對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四十五、縣政府報送縣委的檔案以縣政府黨組的名義行文,由縣政府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發。
四十六、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檔案,按照縣政府辦公室公文處理工作規範程式嚴格審核,把好質量關,由縣政府辦公室每季度會同縣委辦公室對各鄉鎮、縣級各部門上報公文及代擬稿質量測評情況進行通報。
四十七、縣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嚴格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檔案規定仍適用、無新規定的,對上級檔案沒有新的貫徹要求的,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堅持對應發文原則,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相關檔案的,由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發文。凡屬部門或各類領導小組職權範圍內職責,一律由部門或領導小組自行發文,不得要求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轉發。充分運用政務信息化系統,減少紙質公文數量。
四十八、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工作會議或各類專題會議,縣政府領導的講話已在會上印發的,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不再印發檔案。確需印發的,以《政府工作通報》相對集中印發。
四十九、縣政府及各部門公文辦理工作嚴格實行限時辦結制度,縣政府領導閱批公文原則上不超過1個工作日,縣政府辦公室相關文秘人員、副主任審核代擬稿原則上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嚴格按規範程式辦理,不得逆向流轉。提高公文處理時效,緊急公文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必要時可打破常規、減少中間環節,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五十、建立完善縣政府年度工作要點、季度重點工作、月度工作安排制度。縣政府年度工作要點由縣政府辦公室擬訂,經縣政府常務會審議討論後按程式印發;季度重點工作和月度工作安排,由縣政府辦公室擬定,徵求副縣長意見後報縣長簽發。

第八章

調查研究
五十一、要把調查研究貫徹於決策和執行的全過程,堅持問政、問需、問計於民,執行領導幹部調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層調研不少於60天,縣政府組成人員每年至少牽頭開展1個事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課題研究。
五十二、調查研究要實事求是反映情況,堅持從民眾中來、到民眾中去;要增強問題意識,深入困難集中、情況複雜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資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強綜合研究,掌握真實情況;要提高研究實效,解決實際問題;要做到輕車簡從,減少人員陪同,簡化接待工作,減輕基層負擔,各鄉鎮負責人嚴禁到轄區邊界迎送。
五十三、縣長在調研期間可安排工作匯報會。其他縣政府領導在調研時可結合分管工作聽取工作匯報,一般不召開全縣性工作匯報會。
五十四、注重調查研究成果運用,定性和定量結合、巨觀和微觀結合、靜態和動態結合,綜合分析,對症施策,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九章

政務活動
五十五、嚴格執行《中共攀枝花市委辦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十項規定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攀委辦發〔2016〕48號)。縣政府領導參加各種政務活動由縣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各鄉鎮、縣級各部門邀請縣政府領導出席政務活動,須於活動3天前(重大活動須於7天前)擬制活動方案報縣政府,由縣政府辦公室審核後報縣政府有關領導審定。
五十六、未經縣委、縣政府批准,縣政府領導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頒獎、揭幕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論壇等。
五十七、嚴格執行中央、省、市相關規定,規範出訪活動,從嚴把控計畫申報和人員審批,不安排無實質內容的出訪,不進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顧性出訪。嚴格按照批准的內容、路線、日程執行出國(境)任務。
五十八、縣政府領導出訪不接受國(境)外企業資助出訪費用,不由國內企業或下屬單位分攤、提供出訪費用。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贈禮品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十九、根據“誰分管、誰出席”和“結對互助、統籌協調”的原則參加相關會議、對外接待等政務活動。副縣長在部分政務活動中實行AB角,互為AB角位的領導,其中一位外出期間,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務活動職責。互為結對的領導同時外出時,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負責協調。

第十章

政務公開
六十、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本著方便民眾知情、便於民眾監督的原則,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六十一、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民眾廣泛知曉的行政事項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及縣政府規定需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廣播、電視、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六十二、推行行政決策公開。逐步擴大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和範圍,推進行政決策的過程和結果公開。縣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六十三、推進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將行政職權主體、依據、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向社會公布,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徵收等執法活動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六十四、加大行政審批公開力度。公布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及辦理流程;建立行政審批事項動態化管理制度。不斷深化“兩集中、兩到位”,最佳化工作流程,公開辦理程式,強化過程監控。
六十五、強化政策解讀,按照政策檔案、規範性檔案與解讀材料同時起草、同時審批、同時發布的“三同時”要求開展解讀工作。解讀材料由檔案起草單位負責起草,並由單位主要領導審簽。解讀材料應於檔案印發後3個工作日內在縣政府入口網站公開發布。
六十六、加強縣政府入口網站建設,拓展電子政務大廳,強化網上監督,暢通政府和民眾互動渠道,提供更多網上查詢、辦事和便民服務。

第十一章

政務督查和目標績效管理
六十七、把加強督查、狠抓落實貫穿於政府工作全過程,不斷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要重點圍繞省、市下達目標及全縣中心工作開展督查,同時,加強對《政府工作報告》、縣政府檔案安排部署事項,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及時反饋情況,促進問題解決,推動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六十八、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對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督查。縣政府領導每年領銜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至少各1件。
六十九、政務督查要注重實效,把握真實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準確反饋,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推進部署落實,促進決策完善。
七十、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實行年度計畫和審批報備制度,嚴控總量和頻次,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切實防止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縣政府部門不得自行設定以鄉鎮人民政府為對象的督查檢查考核項目,不得在部門檔案中自行規定全縣性督查檢查考核事項,確需開展的要一事一報。部門開展的全縣性督查檢查考核也要制定年度計畫,報縣政府辦公室和縣委目標績效管理辦公室備案。
七十一、對縣政府部門實施目標績效管理,以保證縣委、縣政府完成上級目標任務以及各項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重點,對部門履行職能職責、推進重點工作、提升服務質量、加強自身建設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七十二、對鄉鎮人民政府實行目標績效管理,綜合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考核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依法行政以及縣委縣政府重點工作推進等情況,客觀真實反映鄉鎮政府全面履職的實際效果。
七十三、健全科學合理的政府目標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機制,將日常監管與年度綜合考評相結合,體現不同部門工作特點和不同區域的差異,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考評。

第十二章

行政權力監督
七十四、縣政府自覺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七十五、縣政府級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縣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積極回應和落實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並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及時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
七十六、加強全縣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縣政府各部門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及時修改、廢止或撤銷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範性檔案,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和建議。
七十七、縣政府及各部門要主動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監督。對新聞媒體特別關注、民眾熱議的問題,要高度重視,積極回應,調查核實,正確發布信息。
七十八、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和縣長信箱辦理工作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縣政府領導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來電,接待民眾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努力為民眾解決實際問題。
七十九、縣政府及各部門、各鄉鎮要推行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行政效能監察,提高行政機關辦事效率。

第十三章

紀律和作風
八十、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黨的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兩個維護”落實到履職盡責的全過程,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和縣委工作安排,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確保政令暢通。
八十一、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始終堅持理論學習,不斷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武裝頭腦,深入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要爭當學習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趨勢,緊緊圍繞建設“一城三區三基地”目標,廣泛學習現代經濟、科技、文化、法律、金融、網際網路、旅遊、管理等專業知識,提高科學執政能力。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貫徹落實好縣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
八十二、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黨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自覺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十項規定”。要厲行勤儉節約、杜絕鋪張浪費,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和部門的送禮和宴請,嚴格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要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八十三、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八十四、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帶頭遵守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有關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嚴格要求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執行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規定。要馳而不息轉作風、反“四風”,堅決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誇,堅決反對隱瞞實情、報喜不報憂,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要切實抓好分管領域和職責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八十五、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八十六、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代表縣政府發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問題的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縣政府同意。
八十七、除縣委、縣政府統一安排外,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個人任職期間不公開出版著作(含攝影、書畫作品),不題詞、題字,不為出版物作序。
八十八、縣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八十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九十、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應急值守、外出報備和請銷假制度。縣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離開攀枝花外出,應事先報告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並按規定報備。縣長、副縣長、辦公室主任外出活動的安排應告知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出差或休假應向相關副縣長和辦公室主任報告。
九十一、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攀枝花外出,須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並按規定報備。

第十四章

附則
九十二、縣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本規則,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要按照本規則要求認真做好相關工作。縣政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九十三、本規則由縣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商有關單位承擔。
九十四、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17日印發的《米易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米府〔2015〕93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