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參與是關於客群權利的一種理論,又稱參與權,指受傳者有權參與大眾傳播活動,即他們不僅有權從大眾傳播媒介上獲得有關信息,而且有權作為傳播者而使用大眾傳播媒介。最早提出這一理論的是美國學者巴倫(J·Barron)。他在1967年發表的《對報紙的參與權》一文中指出,為了維護受傳者的表達自由,保障他們參與和使用傳播媒介的權利,憲法必須承認公民使用大眾傳播媒介的參與權。70年代,日本對這一理論進行了廣泛的探討,並在實踐中加以貫徹。日本的傳播學者認為,社會參與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大眾傳播機構有權在政府保證下接觸各種新聞來源;二是指受傳者個人有權直接參與大眾傳播活動,可以通過傳播媒介自由發表意見,而大眾傳播媒介應該成為受傳者發表意見的社會講壇。對於政府來說,它應該保證公民這一權利的實現。這一理論已引起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80年發表的由國際交流問題研究委員會提交的總報告指出:不要把客群當作信息的被動接受者,要鼓勵他們在報紙上、廣播中更多地發表意見和看法,創造機會和條件讓他們參與傳播媒介的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參與
- 外文名:social invovlement in
- 參與權:關於客群權利的一種理論
- 簡介:指受傳者有權參與大眾傳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