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工作規則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工作規則
第一條為適應攀枝花市行政複議工作的要求,明確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作為行政複議機關與市政府行政複議工作機構的職責和工作程式,提高行政複議工作效率,準確、及時、合法的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政府是依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
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的行政複議機構。
第三條攀枝花市市長作為行政複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對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行政複議工作的有關事宜作出決定。
市長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可委託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長對行政複議案件的有關事宜進行處理。
第四條下列行政複議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局報請市長作出決定:
(一)作為被申請人的政府工作部門是由副市長兼任領導職務的;
(二)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市政府的決定作出的;
(三)其他必須提請市長決定的重大行政複議案件。
第五條除本規則第四條所列事項外,其他行政複議案件由市長委託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長處理,以市政府的名義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第六條市政府法制局代表市政府具體負責辦理下列行政複議事務:
(一)接待來訪,解答有關行政複議方面的問題;
(二)接受和審查申請人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並依法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負責行政複議案件的全面調查審理;
(四)決定中止行政複議、終止行政複議、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五)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接受、提出、轉送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審查意見和審查申請;
(六)對市政府有權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或者代表市政府作出處理;
(七)對行政複議案件提出行政複議決定意見報市政府;
(八)對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行為,代表市政府責令其受理;
(九)被申請人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的,代表市政府責令其限期履行;
(十)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市政府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的,代表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一)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十二)其他行政複議事項;
(十三)辦理因不服市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十四)指導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第七條申請人提出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要求審查的申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國務院部門規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規定的審查申請,由市政府法制局以市政府名義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處理;
(二)對市政府及所屬工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查申請,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市政府自接到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
第八條有關行政機關和人事、行政監察等部門接到市政府法制局依本規則第六條第(十一)項提出的處理建議,應當於60日內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市政府法制局。
第九條根據本規則由市長、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長決定的複議案件,市政府法制局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將有關結案材料報送市長、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長審查決定,市長、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長於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條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需要延長行政複議期限的,經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長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一條除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印章外,其他行政複議文書加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專用章”。該專用章由市政府法制局管理使用。
第十二條市政府法制局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應訴活動所需經費,由市財政部門列入預算,給予保證。
第十三條本規則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