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規則

《遵義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規則》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規則
  • 發表時間:2010年
  • 所屬地區:貴州省 遵義市
  • 條款數: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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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府辦發〔2010〕141號
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遵義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規則》和《遵義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委員守則》的通知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遵義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規則》和《遵義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委員守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複議委員會)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委員會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貴州省行政複議條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在部分省、直轄市開展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通知》(國法〔2008〕71號)、《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開展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黔府發〔2009〕22號)和《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遵義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發〔2010〕19號),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行政複議委員會通過召開會議,研究討論決定由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提請審議的行政複議案件以及行政複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和審理行政複議案件並承擔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和審理以下行政複議案件:
(一)以市人民政府為法定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
(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市公安局除外)和市質量和技術監督局、市地方稅務局、市菸草專賣局、市氣象局應當受理的各類行政複議案件。
第四條 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指定2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組成案件審查組依法審理行政複議案件,並逐步推行行政複議受理、審理和結果的“三公開”,以開展行政複議聽證,公開行政複議決定為突破口,提高行政複議公信力。
第五條 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中止、延期、終止以及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市人民政府授權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依法處理,經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審簽後,製作相應法律文書,加蓋“遵義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專用章”,送達行政複議當事人。
第六條 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經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審理,依法應予維持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經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審簽後,直接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依法應當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撤銷或者變更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以及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報市長批准後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般重大案件的事實、證據認定存在較大爭議或者專業性較強和難度較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影響較大、法律關係複雜、法律適用存在重大分歧等案件,由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後提出處理意見,提請行政複議委員會審議並報市長批准後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案情特別複雜、社會關注的重特大案件或者市長認為必要的,由行政複議委員會審議後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並經市長批准後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第七條 需要提請行政複議委員會審議的案件和行政複議工作事項,由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召開有關會議的具體意見,報行政複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授權的副主任委員決定。
第八條 行政複議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行政複議案件或研究行政複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主任委員或授權的副主任委員主持,由常任委員和非常任委員參加。參加會議的非常任委員由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審議案件的需要及委員專業特長報會議主持人選定。
行政複議委員會召開會議應有常任委員人數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非常任委員3人以上出席方可舉行。會議以到會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委員的表決意見通過行政複議案件的處理意見和審議的行政複議工作事項,其中行政複議案件以市人民政府的名義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九條 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在會議召開3日前,應將《行政複議案件審查報告》和會議議程等檔案材料送達參會委員。《行政複議案件審查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案件審理組調查、核實的案件事實、證據、依據以及相關材料情況;
(三)案件存在的問題和爭議焦點;
(四)案件審查組有分歧意見或經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集體討論的,須寫明各種不同意見中證據採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複議決定結果的不同情況,並提出傾向性意見;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條 行政複議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行政複議案件,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案件審理組匯報案情及審理意見;
(二)主持人就案件的審理提出應當審議的事項;
(三)參會委員就案件的審理進行審議並發表意見;
(四)參會委員就案件的處理進行表決;
(五)由主持人總結審議情況並按表決結果對案件的審理提出處理意見或作出決定;
(六)參會委員在會議記錄上籤名。
第十一條 行政複議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行政複議案件時,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實際到會委員認為有必要對該行政複議案件進行聽證或者補充調查取證、勘驗核實的,由會議主持人決定中止案件審議,待聽證或者調查取證、勘驗核實後繼續審議。
第十二條 行政複議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行政複議案件,由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於會議結束後製作《行政複議案件審議報告》,報會議主持人簽署。
《行政複議案件審議報告》應當根據行政複議委員會會議記錄製作,並載明參會委員對案件審議的情況及審議結果。
第十三條 行政複議委員會召開會議研究行政複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於會議結束後製作會議紀要,報會議主持人簽署後印發有關單位。
第十四條 行政複議決定書審簽後,由案件審查組加蓋“遵義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專用章”並依法送達行政複議當事人。
第十五條 行政複議委員會非常任委員由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按有關規定根據其參加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的情況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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