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委員守則

《遵義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委員守則》是2010年6月7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委員守則
  • 外文名:Code of the Zuny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committee
  • 時間:二○一○年六月七日
  •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
  • 忠實:於憲法和法律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遵府辦發〔2010〕141號
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遵義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規則》和《遵義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委員守則》的通知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遵義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規則》和《遵義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委員守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忠實於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二條 勤勉敬業,遵循公正、公平原則,認真、高效履行行政複議委員會委員職責,遵守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程式,執行行政複議委員會決議。
第三條 熟練掌握案件審議方法,注重學習新法律法規,注重研究和總結案件審議經驗。
第四條 履行職責時,應當儀表整潔、衣著莊重、語言規範、舉止得體。
第五條 行政複議委員會委員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饋贈或者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一)案件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擔任過本案代理人;
(四)與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議的。
第七條 在案件審議期間,不得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間接方式同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討論有關案件的審議情況。
第八條 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泄露案件審議、表決情況。
第九條 本守則由遵義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守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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