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加強全市行政複議工作的意見

《市政府關於加強全市行政複議工作的意見》是2011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加強全市行政複議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關於加強全市行政複議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關於加強全市行政複議工作的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和《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蘇政發〔2011〕31號),暢通行政複議申請渠道,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解決矛盾糾紛中的作用,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初發階段和行政程式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加強全市行政複議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暢通申請渠道,積極受理複議案件
1.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案件。市、轄市(區)政府和負有行政複議職責的政府工作部門(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機關)要切實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案件。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必須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拒絕受理;對依法確實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或應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事項,要認真做好解釋工作,並告知當事人依法解決的途徑。
2.加大行政複議工作的宣傳力度。各級各部門要把對行政複議的宣傳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並在廣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既要宣傳行政複議法律基本知識,更要宣傳行政複議在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推進依法行政、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成效和作用。不斷拓寬宣傳渠道,充分利用報刊、網路、廣播、電視等多種形式,最大限度地讓人民民眾知曉並學會通過行政複議渠道,理性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各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3.暢通行政複議申請渠道。市、轄市(區)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加強與信訪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信訪事項處理與行政複議受理工作對接機制,市、轄市(區)政府除在所屬法制部門設立行政複議接待場所外,還可以在信訪接待中心設立行政複議受理席位,派駐工作人員,方便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各轄市(區)政府應當依託鄉鎮(街道)設立行政複議受理點,配備1至2名專兼職法制員,代為接收轉送行政複議申請材料,宣傳行政複議法律知識,解答民眾諮詢。負有行政複議職責的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設立行政複議受理視窗,為申請行政複議創造便利條件。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積極運用入口網站,開闢網上受理平台或設立行政複議電子信箱,為申請人提供更為方便、快捷、經濟的行政複議申請渠道。
4.加強對行政複議受理的監督。對行政機關不告知行政複議申請權利的,按照違反程式予以處理;對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督促其受理或責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時也可直接受理;對經人民法院判決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督促整改。市、轄市(區)政府法制部門要定期通報行政複議案件受理情況,對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案件的,要加強督促、堅決糾正。
二、完善工作機制,妥善化解行政爭議
5.依法公正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各級行政複議機關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切實做到依法審理、公平公正。既要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又要堅決糾正其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既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依法維護好社會公共利益。辦理複議案件要深入調查,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及時依法公正作出複議決定,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撤銷,該變更的變更,該確認違法的確認違法,該賠償的要堅決依法賠償。
6.充分運用協調方式化解行政爭議。在堅持自願合法、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的前提下,積極運用和解、調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探索案外和解、案中調解的機制,努力平衡各方利益,妥善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相互理解和信任。要把是否有效化解行政爭議,作為衡量行政複議案件辦理質量的重要標準,真正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7.建立健全行政複議與行政監察、行政訴訟、信訪工作的協調機制。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加強與監察、信訪等部門和法院的工作聯繫和工作銜接,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使行政複議與行政監察、行政訴訟、信訪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解決行政爭議,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對符合行政複議申請條件的信訪事項,信訪部門應當積極引導信訪人依法通過行政複議渠道解決。同時,市、轄市(區)政府法制部門要加強對信訪接待工作人員行政複議案件受理範圍等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和指導。
8.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在行政複議工作中,行政複議機關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有不作為、亂作為等違法行政行為或者需要做善後工作的,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意見書,送達有關機關;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處理情況通報行政複議機構。行政複議機構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及規範性檔案實施中帶有普遍性問題的,應當製作行政複議建議書,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範性檔案一併提出審查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轉送。各行政機關對涉及信訪、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較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評估,適時清理,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促進依法行政。
三、加強組織保障,確保發揮應有作用
9.強化對行政複議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首長,是本機關行政複議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定期召開會議,聽取行政複議工作的匯報,解決行政複議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積極支持和督促行政複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對重大疑難案件,要親自組織協調、研究解決、督辦處理。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其負責人應當出席應訴重大複議案件。
10.加強行政複議機構和隊伍建設。市、轄市(區)政府法制部門是同級政府的行政複議機構,市、轄市(區)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確保政府法制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與其承擔的職責任務相適應。行政複議工作任務較重的市屬工作部門(以下簡稱市屬重點部門)應當獨立設定法制機構;市屬其他工作部門(以下簡稱市屬一般部門)應當設定法制機構,承擔行政複議工作(市屬重點部門和一般部門分類名單見附屬檔案)。各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複議工作的實際需要,抓緊配備、充實行政複議工作人員,要把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素質、具備相應資格的幹部充實到行政複議機構,保證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辦,重大複雜案件至少有3人承辦。到2012年底,轄市(區)政府法制部門和市屬重點部門,至少落實配備3名行政複議工作人員;市屬一般部門,至少落實配備2名行政複議工作人員。
11.重視行政複議工作基礎建設。市、轄市(區)政府應當設立行政複議工作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建立增長機制,由政府法制部門獨立管理,專項用於行政複議工作。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為行政複議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除具備常規的辦公室以外,還應當配備20平方米左右的接待室、50平方米左右的案件審理室和10平方米左右的檔案室,要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配置辦公、交通、取證等設施設備,為行政複議工作順利開展提供裝備保障。
12.落實考核獎懲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複議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定期對行政複議機關進行考核評議,把行政複議機構及隊伍建設、專項經費保障、辦案設施設備及辦公條件保障和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的數量、質量等情況的考評結果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建立適應行政複議工作特點的激勵機制,對在行政複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依法配合行政複議工作等違法行為的,市、轄市(區)政府法制部門可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市、轄市(區)政府法制部門可以向任免機關、監察部門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也可以將有關人員違法的事實材料直接轉送任免機關、監察部門處理;接受轉送的任免機關、監察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轉送的政府法制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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