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的若干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06〕27號)精神,健全行政複議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及時有效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現就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的重要性
當前,我省處在經濟社會發展關鍵時期,是經濟發展機遇期,也是社會矛盾多發期,行政爭議日漸增多、處理難度日趨加大。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引導人民民眾以理性合法方式表達利益訴求,有序解決爭議、消除糾紛、化解矛盾,對保障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構建和諧青海具有重要意義。但我省行政複議工作與新形勢要求相比,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門對履行行政複議職能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工作不到位;行政複議組織不健全、不落實,個別地方和部門甚至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複議案件推諉扯皮,拒不受理;複議案件辦案質量不高,複議決定缺乏權威性和公信力等,影響和制約了行政複議作用的發揮。
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解決行政爭議為核心,以體制機制創新為動力,堅持複議為民,堅持公平效率準則,堅持具體辦案與指導服務相結合,按照圍繞大局、服務中心的要求,全面提升行政複議能力,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功能,努力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二、進一步暢通行政複議渠道,依法受理、公正審理行政複議案件
(一)做好行政複議申請接待工作,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案件。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全面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必須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拒絕;對確實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或者應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解決的途徑、部門,不能一推了之。在案件受理中,行政機關應當結合實際,為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創造便利條件。在辦公場所及政府網站公示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審理程式、辦事流程圖及受理機構等事項,採取口頭、書面、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建立行政複議申請接待室,公示行政複議申請接待人員姓名、職務和接待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等事項。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大行政複議案件受理情況的監督力度。凡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限制行政相對人權利或者要求其履行義務的,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受理機關和期限。對不告知行政複議權利、無法定理由不受理行政複議案件的,要通報批評並督促其糾正。上級行政機關要定期通報本機關和下級行政機關行政複議工作情況。
(二)公正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審理行政複議案件,要始終做到依法、公正。審理過程應當公開透明,保障當事人知情權,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不得拒絕當事人查閱被申請人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案件審查應當做到全面細緻,既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也審查行政行為適當性;既審查實體性問題,也審查程式性問題。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該賠償的應及時賠償。
(三)協調好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信訪工作的關係。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法院、信訪等部門的工作聯繫和工作銜接,建立健全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信訪工作的聯動協調機制,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協調配合,使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信訪形成合力,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複議等法律途徑消除糾紛,共同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
三、完善行政複議工作機制
(一)靈活運用行政複議審理方式。在堅持當事人自願、合法、公正的前提下,注重運用和解、調解等多種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進當事人雙方相互理解和信任。區別行政爭議繁簡程度,靈活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公開聽證、開庭審理等審理方式,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公正、便捷、高效、低成本優勢,及時、有效解決爭議、化解矛盾;探索、完善符合行政複議特點的撤銷、變更、申請人主動撤回、被申請人自我糾錯、和解調解等結案方式。簡化行政複議文書內部處理程式,對重大、複雜案件堅持由行政複議機關行政首長簽發,一般性行政複議文書可以在行政首長授權下由行政複議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發,確保快速結案,提高行政複議效率。
(二)落實行政複議相關制度。各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遵守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行政複議辦案規程規定,嚴格行政複議案件流程管理,做到程式完整、階段明確、責任明晰、措施到位,規範、嚴謹使用法律文書,確保行政複議權威性、專業性和公正性。對爭議較大、社會影響面廣的重大、複雜案件,應當採取聽證方式審理,讓當事人當面核實情況、全面舉證、充分質證、明辨是非,增強審理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複議結果認同度。對案情重大、複雜及集團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以及案件審理中遇到的重大、疑難法律問題或專業技術性問題,應當邀請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進行諮詢、分析,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為正確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提供法律、技術依據,確保法律適用準確。落實行政複議定期統計報備制度,明確具體責任人員,按期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行政複議機關報送行政複議案件統計報表並及時報備重大行政複議案件。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複議工作情況考核評議,把行政複議工作作為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納入行政機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建立行政複議工作執法責任考核制度,把考核結果與獎懲掛鈎,對在行政複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不履行職責、甚至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應當通報批評、責令改正,並提請相關部門追究責任人責任。各州(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今年年底前都應建立健全行政複議工作責任制,將行政複議工作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範圍。
(三)加強行政複議信息交流和指導。行政複議機構要注意總結典型經驗和做法,加強地區、部門間的工作信息溝通和經驗交流,定期向本級政府或上級行政複議機關報告工作開展情況。上級行政複議機關及其行政複議機構要通過組織行政複議執法檢查、案卷評查、專題研討會、案件公開審理示範、編髮行政複議指導案例和制定工作指導意見等方式,加強業務指導、諮詢服務。
四、充分發揮行政複議監督職能
(一)認真落實行政複議意見書和建議書制度。對在行政複議中發現行政機關有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情形,要善於運用行政複議意見書和建議書,提出改進工作、規範執法、糾正問題、加強管理以及完善制度的意見和建議。在案件審理中發現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瑕疵,但依法不需撤銷或變更的,做出維持決定時,應當制發行政複議意見書,指出行政機關存在的問題,督促其整改。要透過行政複議案件定期分析總結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執法的建議。
(二)加強行政複議情況動態報告。行政複議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複議案件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把握普遍性和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提出對策建議,通過重要案情專報、情況分析報告等形式,及時向有關政府及部門報告情況。對涉及制度建設的問題,及時建議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對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及時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行政機關,為行政機關及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五、加強行政複議能力建設,切實提高行政複議整體水平
各級行政機關,特別是縣(市、區)政府要依照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健全行政複議機構,明確專職行政複議工作人員,切實解決行政複議機構不健全、工作人員和工作責任不落實等問題,使行政複議機構及人員配備與行政複議工作相適應。要從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複議工作實際出發,把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人員充實到行政複議工作崗位。行政複議機構要有針對性地強化對行政複議人員業務培訓教育,通過提高理論思維能力,使各級行政複議人員既有巨觀視野,善於從大局出發,又有專業眼光,善於把握細節,不斷提高協調和處理複雜問題的能力。
積極探索建立符合行政複議特點和要求的行政複議委員會制度。通過相對集中行政複議審理權,改變由於行政管理工作、特點不同,行政複議工作任務不平衡,政府部門存在的有人沒案辦或者有案沒人辦,行政複議資源不能最佳化利用,行政複議制度不能發揮作用的狀況。要善於吸收專家學者參與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在縣級以上政府設立綜合性行政複議組織,集中行政複議人員,統一受理、統一審查辦理下一級政府和本級政府所屬部門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複議法規定,將行政複議所需經費列入行政複議機關行政經費予以保障。行政複議機關要創造條件設定行政複議申請接待、受理和公開審理場所,配備辦公、交通、取證等相應的工作條件和裝備,保障行政複議工作順利開展。
六、加大宣傳力度,確保行政複議發揮應有作用
行政複議工作發展離不開領導重視與社會公眾的理解支持。行政機關要把宣傳、貫徹行政複議制度作為推動依法行政、密切政府與民眾關係的一項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並在深度和廣度上下功夫。既要宣傳行政複議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識,更要宣傳行政複議在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促進依法行政、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成效和作用,宣傳行政複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社會效果。利用報刊、網路、廣播、電視、宣傳冊(頁)等多種形式,以貼近人民民眾的語言和方式,不斷拓寬宣傳渠道,宣傳行政複議制度的優越性,最大程度地引導民眾通過行政複議表達利益訴求,選擇行政複議理性解決爭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