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嚴格規範行政執法促進公正文明執法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嚴格規範行政執法促進公正文明執法的意見》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嚴格規範行政執法促進公正文明執法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為深入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省委十一屆六次、七次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服務我省經濟社會跨越發展、綠色發展、和諧發展和統籌發展大局,現就嚴格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公正文明執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嚴格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執法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環節。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對確保法律、法規正確實施,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創新社會管理方式,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實施以來,我省依法行政工作有了明顯進展,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在加強行政執法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依法行政工作發展不平衡,一些地區和部門認識不到位,依法行政自覺性不強,少數行政執法人員還未真正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行政執法制度不健全、程式不完善、行為不規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時有發生;行政執法監督乏力,責任追究難以落實等,影響了行政執法嚴肅性和公信力。
嚴格規範行政執法、促進公正文明執法,必須牢固樹立以堅持黨的領導、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為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自覺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把維護廣大人民民眾根本利益作為行政執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注重合法、合理行政;要忠實履行法定職責,嚴格遵循法定程式,保證執法手段合法、正當,杜絕不作為、亂作為行為,抵制簡單、粗暴和隨意執法;要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多層次、全方位做好法律專業知識、依法行政能力培訓,使行政執法人員具備應有的文明素養、法律知識和執法能力;要把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與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結合起來,嚴格執法,熱情服務,誠實守信,高效便民。
二、理順行政執法體制,規範行政執法主體和許可權
(一)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按照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行政管理體制的要求,科學界定行政執法職責,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體制。
適當下移行政執法重心,減少執法層次。對直接與人民民眾日常生活、生產密切相關的行政執法事項,主要由市縣兩級行政執法主體實施。探索建立行政執法職能分離制約機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行政執法主體應將立案(受理)、調查取證、聽證、決定、執行等職能分離,交由不同的內設機構及執法人員行使。
(二)推行聯合執法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執法主體內部應當實行歸口統一執法,行政執法權交叉較多的領域,可以調整合併行政執法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相關行政執法主體聯合執法,或者根據實際需要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兩個以上行政執法主體聯合執法的,由參與執法的行政執法主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原行政執法主體不得再行使已被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無效。
行政執法主體依法開展行政檢查應當制定檢查計畫,明確檢查目的和措施。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因查辦案件需要外,不得對同一檢查對象重複、多頭檢查;對上級已經做出監督檢查安排的,下級不得重複進行。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眾健康、生態環境等行為,應當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效能,避免執法缺位。對重大行政處罰或對社會具有普遍影響的案件,應當進行重大案件回訪,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三)嚴格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應當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或者委託,並由“三定”規定予以明確。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將系統內行政執法機構名錄及其調整情況向社會公告,並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行政執法主體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執法,應當簽訂行政執法委託協定,明確委託事項許可權等。受委託組織應當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執法主體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定期向其報告行政執法情況,接受指導和監督,並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他人實施行政執法。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將受委託組織基本情況、委託事項和許可權、監督措施及書面委託協定等向社會公告,並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四)健全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取得執法證件,方可上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在執法證件有效期內,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定期參加行政執法培訓並考試合格,方可到期年審或者換領執法證件,繼續從事行政執法活動。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情況記錄和考試結果應當登記。臨時聘用的協助執法人員,除從事說服教育等執法輔助性工作外,不得行使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執法職權。
(五)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對待當事人、參照先例、必要適度等基本要求,對法律、法規、規章中有較大裁量幅度的處罰規定、法定條件不具體的許可規定等,制定並公布本系統行使行政裁量權的規則和標準。上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執法主體行政裁量權行使的指導和監督。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健全重大事項裁量的集體決策制度。
在法定許可權內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應當嚴格控制和合理設定行政管理措施,並對行政權力行使主體、條件、種類、幅度等要素作出具體、明確規定,減少行政裁量權自由裁量空間。對已經設定且不合理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清理,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行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每年至少匯集一次本行政區域內具有典型指導意義的案例向社會公布。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定期分析、研究解決行政裁量權行使中的問題,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外,應當參照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案例,處理相同行政事務。
(六)完善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製度。行政執法主體因行政執法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遵循合理配置行政執法權、提高執法效能的原則進行協調。涉及同一系統內部不同地區行政執法主體間因管轄區域等問題產生的爭議,由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涉及綜合管理領域內不同行政執法主體因管理事項分工以及執法銜接、配合等問題產生的爭議,由省或者州(市、地)政府歸口的綜合協調部門負責協調;涉及具體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時發生的爭議,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協調;涉及行政執法主體間因管理職能交叉產生的爭議,由縣以上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協調。
發生行政執法爭議時,爭議各方應當先自行協調解決,並就協調一致的意見形成會議紀要或者簽訂相關協定;難以協調的,應當及時提請相關協調機關組織協調。相關協調機關不能協調解決的,由同級或者共同的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管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裁定。爭議未協調或者管轄權裁決之前,除關係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的外,不得單方作出處理決定。協調機關在協調過程中,發現不立即執法可能對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由某個行政執法主體先負責執法。
三、嚴格規範行政執法程式,保障公正文明執法
(一)規範行政執法權力流程。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對行政執法事項、依據進行梳理,編制本系統、本部門行政執法權力操作流程,明確不同類型行政執法事項的主體、許可權和程式等內容。行政執法權力流程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並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二)完善行政執法告知制度。對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要求解決的事項,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受理。凡屬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明確告知辦理的時限及程式,並在時限內依法辦理完畢,不得推諉或者刁難當事人;對不屬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應當予以解釋、說明,必要時出具書面材料。
行政執法主體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為時,應當告知行政執法的內容、依據,以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救濟權等事項。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請求的,應當聽取陳述、申辯,記錄並歸入案卷。當事人提出聽證、迴避請求事實及理由的,應當調查核實並依法作出準許或不準許的決定。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時,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辦事程式、時限,以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錄。行政執法涉及第三人利益時,應當聽取第三人意見。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要求或者誤導當事人放棄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主動放棄陳述權、申辯權、救濟權等的,應當予以記錄並要求其簽字確認,歸入案卷。
(三)規範調查取證行為。行政執法主體收集違法證據應當及時、全面、客觀、公正,與案件事實有關聯。證據必須質證,僅有當事人陳述而無證據證明的,不能定案。調查取證必須採取合法方式進行,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無效。
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時應當依法製作詢問筆錄、檢查筆錄、勘驗筆錄等法律文書。製作筆錄應當有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在場,並由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或者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依法實施現場實地勘驗、調查取證或者核實證據時,有條件的要做好全過程影像等證據資料記錄。製作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照片等視聽資料,應當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事項,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行政執法人員可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製、製作詢問筆錄等證據保全措施。保全證據應當要求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到場。實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應當開列相應物品清單,並在法定期限內對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理。暫扣或扣押當事人財物,必須出具書面扣押憑證和清單,詳細載明暫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稱、數量及相關特徵。
證據鑑定應當委託具有相應鑑定資格的部門或機構以及人員進行。鑑定結論應當載明委託人和委託鑑定的事項、向鑑定部門或機構提交的相關材料、鑑定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鑑定部門或機構以及鑑定人資格說明,並由鑑定人簽名和鑑定部門或機構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鑑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四)推行行政指導工作。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依據法律精神、原則、規定和國家政策,適時靈活地採用說服、教育、告誡、建議、提示等非強制性行政指導方式,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減少行政爭議,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行政指導目的、內容、理由、依據、實施者以及背景資料等事項,應當對當事人或者公眾公開。
行政指導由行政執法主體主動實施,或依當事人申請實施,一般採取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當事人要求採取書面形式的,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行政執法主體不得採取或者變相採取強制措施迫使當事人接受行政指導,不得因當事人拒絕接受、聽從、配合而對其採取不利措施。實施行政指導涉及專業性、技術性問題的,應當經過論證。實施重大行政指導,應當通過公布草案、聽證會、座談會、調查問卷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行政執法主體在日常監管中,應當通過提供服務發展建議,開展項目輔導等工作,從技術、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實施行政指導,幫助行政管理相對人增進合法利益。對違法情節較輕、無主觀故意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或者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違法行為,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外,應當採用教育、告誡、引導等方式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由於內部制度缺失、疏於管理出現的違法行為,以及市場主體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通過與其法定代表人或相關負責人進行行政監管談話勸勉等方式,督促完善制度、整改問題。在違法行為易發時段和易發領域,開展政策法律宣傳解釋等行政執法事項提示,督促行政管理相對人加強自律,減少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被處罰對象停止和改正違法行為,告知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和改正違法行為的措施。
(五)健全行政執法聽證制度。行政執法主體按照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法享有聽證的權利。在重大複雜疑難行政執法案件處理決定作出前,應當公開聽證,聽取、收集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六)加強行政執法的法律論證說理工作。行政執法決定涉及重大、複雜、疑難法律問題或專業技術性問題的,應當進行諮詢、分析、論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重大事項決定要結合事實運用法律原理展開論證,進行深入透徹說理。適用簡易程式實施現場即時執法的,要增強當場執法的說理工作。在具體行政執法中,行政管理相對人不配合的,應當進行勸解並告知其利害關係。
(七)規範執法文書和案卷管理。省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制定本系統行政執法文書統一格式,或者使用國家統一格式的行政執法文書,並報送省政府法制機構備案。行政執法人員在具體行政執法中應當規範製作、使用行政執法文書,在行政執法完結後,按規定將相關行政執法文書、證據等資料整理入卷,歸檔保存。
四、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嚴格過錯責任追究
(一)加強行政機關層級監督。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監察機關、法制機構制定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逐步形成自上而下,分級、層層評議考核的監督體系,實行考核評議結果與獎懲掛鈎。上級行政執法主體負責考核下級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主體負責其內設執法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評議考核可通過專項調查、定期檢查、明察暗訪、案卷評查和受理舉報投訴等方式開展,並注重聽取人民民眾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行政執法主體作出重大或者複雜案件的處理決定時,應當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後,由行政執法主體集體討論決定。
政府法制機構以及相關主管部門開展行政複議或者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發現行政執法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或者意見,明確具體整改要求。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在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意見規定的期限內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二)加強專門監督。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收入按比例返還作為行政執法經費或者獎勵經費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行政執法經費全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等資金的審計監督,發現違反財政收支規定的,應當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監察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效能和執法人員的勤政廉潔情況加強監督,依託電子政務平台,推進行政審批電子監察。
(三)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司法監督。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積極配合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檢查和政協視察工作,認真聽取和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組織調查、認真答覆人大代表提出的質詢;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或者調查處理重大案件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各級政府應當就轄區內發生的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行政執法案件的調查情況以及處理意見,向同級人大常委會作出書面報告。
行政執法主體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要積極應訴,按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依據和證據。對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的訴訟,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行政執法主體應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認真研究、積極回應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書。
(四)注重社會監督。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執法主體應當通過設立並公布監督投訴電話、開通信箱、聘請行風監督員、定期召開座談會等途徑,接受社會監督,切實保障人民民眾舉報、投訴的權利,並根據人民民眾的批評與建議,不斷改進行政執法工作。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通過情況通報會、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公開與公共安全、公眾健康以及生態環境等密切相關的、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需要公眾廣泛知曉的,以及輿論反映、社會影響大的行政執法案件辦理情況及處理結果。
(五)加大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力度。行政執法主體對行政執法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產生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誰執法、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追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行政執法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必須嚴格執行行政賠償追償制度,依法追償責任人的賠償費用;行政執法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監察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進行問責,問責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五、加強組織領導,保證各項工作任務落實
各級政府及其行政執法主體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貫徹本意見的方案和具體措施,加強組織領導,抓好督促落實,並將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情況作為依法行政報告的重要內容。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定期聽取行政執法工作匯報,統籌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定期對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分析存在的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各項工作要求。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相關工作調研、指導和檢查督促工作,及時提出改進和完善的意見建議,積極發揮在推進嚴格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公正文明執法工作中的參謀助手作用。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依法行政工作交流,善於發現和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成功做法,大力宣傳規範執法、文明執法的先進事跡,推動全省依法行政水平的整體提高和均衡發展。對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與省政府法制辦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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