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的意見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的意見》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發布時間是2014年10月1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的意見
  • 發文字號:豫政〔2014〕79號
  •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17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機制,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和要求,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行政複議工作的重要意義
  行政複議是有效解決行政爭議和化解社會矛盾、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加強縣級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政複議工作,對保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廉政建設,密切政府與人民民眾的聯繫,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大意義。《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改革行政複議體制,健全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機制,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共河南省委關於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對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改革行政複議體制,健全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機制提出了明確要求。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重要決策部署,不斷提高對行政複議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做好行政複議工作的自覺性和責任感,把行政複議工作作為推動平安河南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切實做好本地、本部門行政複議工作。
  二、認真履行行政複議工作法定職責
  高度重視行政複議工作,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的各項職責,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社會矛盾,解決行政糾紛。科學運用行政複議這一法定途徑解決行政爭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初始階段,解決在行政機關內部,防止群體性事件發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認真解決行政複議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支持法制機構依法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加強行政複議工作規範化建設,保障行政複議工作順利開展。加強對行政複議工作的監督,堅決糾正有案不受、久拖不決、不公正裁決的現象,對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矛盾激化,引發嚴重社會後果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堅決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對執法違法、失職瀆職的,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責任;對在行政複議期間發現的需要停止執行的決定,要及時責令停止執行,防止違法事態擴大,造成難以挽回的後果或影響。認真開展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工作,及時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為深入推進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創造經驗。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進一步暢通渠道,及時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依法公正審理行政複議案件。要加強對行政複議工作的指導,對行政複議工作中反映出的普遍性問題,要認真研究,及時指導解決;對行政複議工作中的經驗做法,要認真總結,及時推廣。要堅持行政複議工作情況報告制度,每年向本級政府以及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報告年度行政複議工作開展情況,分析行政複議案件特點,指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行政執法和行政複議工作的意見建議。要充分利用報刊、網路、電台、電視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宣傳行政複議在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積極作用,提高行政複議工作的公眾認知度和認可度,努力營造良好氛圍,引導人民民眾通過法定途徑解決行政糾紛。
  三、積極推進行政複議工作規範化建設
  (一)暢通行政複議渠道,推進行政複議申請受理規範化。建立健全行政複議申請受理制度,規範行政複議申請受理行為。行政機關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要在書面決定中明確告知當事人享有的行政複議權利、複議機關和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要列明自己的基本情況,指明被申請人,明確行政複議的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期限、方式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要在本級政府行政服務大廳開設視窗,接受向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其他在行政服務大廳設立辦事視窗的工作部門,要設定接待行政複議的明顯標誌,接受向本部門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可以先行受理。對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或依法應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事項,要告知申請人依法解決的途徑。加強對行政複議受理活動的監督,堅決糾正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行為。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要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可以直接受理。
  (二)依法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推進行政複議審理規範化。制定完善行政複議審理工作制度,健全行政複議審理機制,依法審理行政複議案件。被申請人要嚴格按照法定期限和要求提出答覆,並提交當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注重行政複議答覆質量,在證明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的同時,對申請人的特定訴求要作出解釋、說明。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既要重視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又要重視適當性審查;既要重視行政行為實體性問題審查,又要重視程式性問題審查。積極探索方便民眾、快捷高效、形式靈活的行政複議審理方式,不斷提高行政複議工作質量。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可以採取書面審理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對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快審快結。對重大複雜、民眾關注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法制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實地調查的審理方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增強行政複議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注重運用調解、和解等方式協調解決行政糾紛,促成行政複議案件達成和解協定,努力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明確案件辦理各個環節的標準和時限,責任到人,切實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確保行政複議案件高質量按時審結。
  (三)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推進行政複議決定規範化。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妥善平衡利益,公正作出裁決。對重大疑難案件,要多方面聽取意見,認真開展研究論證,正確適用法律,確保行政複議決定的合法性。對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堅決做到該撤銷的撤銷,該變更的變更,該確認違法的確認違法,該賠償的確定賠償,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確保案件辦理的公正性。規範行政複議決定文書,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統一行政複議辦案標準,對同類案件的裁決結果和對同一法律、法規的適用意見要一致。要在行政複議決定書中明確告知當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法律救濟途徑,並及時送達當事人。積極研究探索行政複議決定文書公開制度,提高行政複議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依法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推進行政複議決定履行規範化。縣級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對上級機關的行政複議決定,要明確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責任人,依法主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複議決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機關要加強對被申請人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情況的監督,對撤銷、變更或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情況開展重點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情況反饋、責令限期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履行問責等制度,督促依法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堅決糾正拒絕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為,切實提高行政複議決定履行實效。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或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複議決定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行政複議機關要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強化行政複議工作保障措施,推進行政複議工作能力建設規範化。積極推進行政複議工作機構、隊伍規範化建設,落實保障措施。根據行政複議案件量不斷增長的趨勢和辦案實際需要,充實行政複議工作人員,逐步增加專職行政複議工作人員,保證行政複議隊伍相對穩定,適應行政複議工作要求。切實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經費保障,努力改善行政複議工作條件,確保行政複議工作正常開展。
  (六)加強行政複議監督考核,推進行政複議監督考核規範化。定期開展行政複議工作情況專項檢查,加強督促指導,推動行政複議工作有效開展。充分發揮行政複議意見書和建議書的監督指導作用,及時糾正被申請人或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和行政管理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督促做好行政複議案件的善後工作。完善行政複議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不提出書面答覆或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等行為,依法追究責任。把行政複議考核工作納入政府依法行政責任目標考核體系,制定具體的量化考核指標,重點考核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在行政複議機構建設、制度建設和案件受理、審理、決定以及行政複議答覆、行政複議決定履行等方面的情況。
  四、認真做好行政訴訟相關工作
  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尊重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審判監督。建立健全行政應訴各項工作制度,規範行政應訴工作。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要依法積極應訴,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辯狀,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認真參加庭審,配合法庭調查。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通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重大行政訴訟案件,直接聽取民眾和審判機關的意見,促進行政糾紛解決和社會矛盾化解。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認真對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對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查找不足,完善制度,改進執法,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行政與司法溝通協調機制,加強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溝通和交流,加強行政執法、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工作的銜接。認真剖析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典型案例,切實提高行政執法和行政複議工作水平,有效減少和解決行政爭議,促進加快形成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良性互動長效機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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