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普通程式聽取意見辦法

《行政複議普通程式聽取意見辦法》是2024年由法務部發布的意見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複議普通程式聽取意見辦法
  • 發布時間:2024年
發布通知,全文內容,

發布通知

法務部關於印發《行政複議普通程式聽取意見辦法》《行政複議普通程式聽證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調解工作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司規〔202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行政複議機構,國務院各部門行政複議機構:
《行政複議普通程式聽取意見辦法》《行政複議普通程式聽證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調解工作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指導意見》已經法務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法務部
2024年4月3日

全文內容

行政複議普通程式聽取意見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複議普通程式聽取意見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複議工作質效,更好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聽取意見,是指行政複議機構適用普通程式辦理行政複議案件時,當面或者通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將聽取的意見記錄在案,查明案件事實的審理過程。
第三條 行政複議人員應當結合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覆書和證據材料,主要就案件事實和證據聽取申請人意見。
行政複議人員在聽取意見時,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和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要求,詢問申請人的調解意願。
第四條 下列事項作為聽取申請人意見的重點內容:
(一)與申請人本人行為有關的簽字、錄音錄像、證人證言、執法筆錄等證據是否真實;
(二)行政行為對申請人涉案的資格資質、權利義務、行為能力等情況的認定是否準確;
(三)行政行為對申請人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等合法權益造成的具體損害;
(四)行政行為作出過程中,申請人的知情、陳述、申辯、聽證等程式性權利是否得到保障;
(五)申請人在申請書等材料中所述,與被申請人證據材料反映的案件事實有矛盾的部分;
(六)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其他應當聽取意見的。
申請人在申請書等材料中已對上述事項充分、完整陳述意見的,行政複議人員可以詢問申請人有無其他補充意見。
第五條 行政複議人員聽取申請人意見時,應當表明身份,主動說明案由和聽取意見的法律依據。聽取意見應當耐心、細緻,用語文明、規範,並客觀、如實記錄申請人的意見。當面或者通過視頻方式聽取意見時,還應當出示行政複議人員工作證件。同步錄音、錄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相關情況。
第六條 在申請人未查閱、複製相關證據材料的情況下聽取意見時,行政複議人員應當先對相關證據材料的名稱、主要內容和證明目的進行描述。
申請人要求查閱、複製相關證據材料後再陳述意見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依法安排申請人進行查閱、複製。申請人查閱、複製相關證據材料時,應噹噹面詢問其意見。
第七條 當面聽取申請人意見的,行政複議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當面聽取意見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必要時同步錄音、錄像。
前款規定的聽取意見記錄,應當記載聽取意見的對象、方式、時間、地點、意見主要內容,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簽字確認,並由行政複議人員簽字。申請人拒絕簽字的,行政複議人員應當註明。
第八條 通過電話、即時通訊的音視頻工具聽取申請人意見的,應當進行同步錄音、錄像,並形成書面記錄。通過電子信箱、即時通訊的文字工具聽取申請人意見的,應當截屏存檔,並形成書面記錄。
前款規定的聽取意見記錄,應當記載聽取意見的對象、方式、時間、通話號碼或者網際網路地址、意見主要內容、音像或者截屏等留證材料目錄,並由行政複議人員簽字。
第九條 當面或者通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聽取申請人意見時,申請人表示事後提供書面意見的,應當明確提供書面意見的具體期限。
第十條 申請人未提供網際網路、電話等聯繫方式的,行政複議人員可以通過被申請人或者申請人所在地的行政複議機構與申請人聯繫,請其提供有效聯繫方式。
第十一條 申請人陳述意見時,對法律或者事實有明顯誤解,或者所陳述的意見與案件審查明顯無關時,行政複議人員可以釋法明理,進行必要的引導。
第十二條 同一行政複議案件申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根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聽取申請人代表或者部分申請人的意見。
第十三條 第三人意見的聽取,參照聽取申請人意見的規定辦理。
第三人的利益訴求與申請人有衝突的,可以就雙方各自提出的案件事實和證據,聽取對方意見。
第十四條 聽取被申請人的意見,依法通過通知其提交書面答覆和證據材料的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屬於因當事人原因不能聽取意見的情形:
(一)聽取當事人意見時被拒絕的;
(二)當事人提供的電話、即時通訊的音視頻聯繫方式在三個以上不同工作日均無法接通,或者提供的電子信箱、即時通訊的文字聯繫方式在五個工作日內均未應答的;
(三)當事人未提供網際網路、電話等聯繫方式,行政複議機構無法取得聯繫的;
(四)當事人表示事後提供書面意見,逾期未提供的;
(五)其他因當事人原因不能聽取意見的。
上述情形應當留存相關證據並記錄在案,由兩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所聽取的當事人意見,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審查,認定案件事實。
第十七條 聽取意見記錄及錄音、錄像、截屏等留證材料應當附卷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聽取當事人意見。
第十九條 聽取意見記錄的示範文本由法務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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