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

2007年3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07〕35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建立和完善行政複議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切實做好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加強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制度建設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07〕35號
  • 印發時間:2007年3月20日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
皖政〔2007〕3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當前,我國已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這一時期,既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機遇期,也是社會矛盾的多發期。許多矛盾以行政爭議的形式反映出來,行政爭議呈增多趨勢。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是將解決民眾利益訴求納入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軌道的重要制度,是有效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的法定機制。各級行政機關要把加強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增強解決行政爭議的能力作為促進行政機關職能轉變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其在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的重要作用。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執法水平,現就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複議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
行政複議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是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各級行政機關要切實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積極受理行政複議申請,認真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及時提供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要進一步規範行政複議程式,積極探索符合行政複議工作特點的機制和方法。行政機關主要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行政複議工作,無論本機關作為行政複議機關還是作為行政複議被申請人,都要親自聽取匯報,研究案情,嚴格審查把關,對重大複雜案件要親自督辦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工作由本級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承擔。對決定撤銷、變更、確認違法、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複議案件,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提出意見,行政複議決定書由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審簽;對作出維持決定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和其他行政複議文書,授權政府法制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審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行政複議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答覆書由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審簽,答辯工作由本級政府法制工作部門主辦,承辦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政府工作部門協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為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機構承擔。行政複議決定由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意見後報本部門領導集體研究,行政複議決定書由主要負責同志審簽;其他行政複議文書,由分管負責同志審簽。以政府工作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為行政複議被申請人的案件,行政複議答覆書由該部門或組織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審簽,答辯工作由該部門或組織的法制工作機構承辦。
建立行政複議案件公開聽證制度。對重大複雜、民眾關注的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關要舉行聽證會,當面核實案情,增強行政複議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複議的質量和效率,作為被申請人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應積極參加聽證會。建立行政複議案件專家論證制度。行政複議機關在辦理重大複雜及集團行政複議案件時,可召開論證會,邀請相關專家對案情進行分析討論,確保案件得到正確處理,提高案件辦理質量,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定紛止爭的作用。建立行政複議案件辦理情況報告制度,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和政府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要定期將行政複議案件的辦理情況向本級政府和本部門報告;重大、複雜及集團行政複議案件要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行政複議機關在辦理行政複議案件時,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可以下達行政複議建議書,提出整改意見。
二、切實做好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
行政訴訟是法律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救濟制度,也是防止和制約行政權力濫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法律監督制度。行政機關參加行政訴訟活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是維護法律尊嚴、接受司法監督的體現,也是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各級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增強法制觀念,自覺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高度重視、認真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大力配合、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不得拒絕簽收人民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不得拒絕應訴。倡導和鼓勵行政機關領導出庭應訴,確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庭的,要依法委託代理人出庭應訴。有條件的市、縣可積極探索建立行政領導出庭應訴制度。
各級行政機關要自覺執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裁定,積極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與人民法院聯繫溝通,確保執行的正確有效。
三、加強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制度建設
建立案件整改制度。各級行政機關對依法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認真總結教訓,切實加以整改;對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書所提的意見,要認真研究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報告行政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和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對本地區、本部門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活動反映出的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本部門提出整改建議。
建立案件分析制度。各級行政機關每半年要對本地區、本部門發生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進行綜合分析,總結行政執法中的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制定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具體措施。
建立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考核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行政複議案件辦理質量、執行行政複議決定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與裁定情況,以及行政應訴工作情況,納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範圍。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06〕27號)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根據辦案實際需要,抓緊配備、充實和調劑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人員,確保行政複議應訴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不斷加強對行政複議應訴人員的培訓,努力提高行政複議應訴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