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涇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涇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所制定的政府工作規則。

2017年2月9日,《涇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涇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涇縣教育體育局 
  • 發文字號:涇政〔2017〕10號 
  • 發布日期:2017年3月22日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縣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視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在縣委的領導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縣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縣政府工作要求是,抓主抓重,提速提效,爭先爭優,爭當創新實幹的行動英雄。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縣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工作。副縣長按照職責分工協助縣長工作。
六、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縣長出國或外出較長時間、脫產學習期間,受縣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代行縣長職務。
九、各委員會(辦公室)、各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負責本部門的工作。縣政府其他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工作機構的工作。審計局在縣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縣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縣政府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一、認真貫徹國家和省巨觀調控政策措施,紮實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調節經濟運行,促進全縣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
十二、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十三、維護國家安全,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完善社會治理體制機制,健全利益表達、利益協調、利益保護機制,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五、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六、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和許可權。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十七、縣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式,適時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及時修改或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提請縣政府討論審議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由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縣政府法制機構承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規範性檔案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
縣政府各部門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制定出台規範性檔案,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報請縣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縣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縣政府批准。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縣政府備案,由縣政府法制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超越許可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規定,或者其規定不適當的,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縣政府予以撤銷。
十八、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運行調節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和政府規章等,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一、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和必要的評估論證,並經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鄉鎮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二、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及時向縣委報告。對依法應由縣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及時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主動提請討論決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協委員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主動與縣政協協商。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三、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全面落實中央、省有關決策部署,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對涉及行政權力運行、公共資源配置、公共服務與民生、公共監管等重點領域的政府信息,除依法應當保密的,縣政府及各部門按照許可權和職權及時公開。
二十四、凡縣政府及各部門作出的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等社會關切和需要廣泛知曉的決策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縣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微信微博、政務大廳電子顯示屏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二十五、加強政策解讀工作。政策性檔案與政策解讀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公開。政策解讀中包括政策制定的背景、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範圍、執行標準、注意事項、關鍵字注釋、惠民利民舉措、新舊政策差異等。
完善政府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縣政府及各部門定期對重大決策、重點工程、重大事項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處理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主動向社會發布。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影響市場預期和突發公共事件等重點事項,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及時發布信息,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原則上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二十六、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嚴格執行“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權力運行,完善決策科學、執行堅決、流程最佳化、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及時公布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的動態管理制度,加快推進權力事項網上運行,依法將審批事項集中到政務服務中心公開辦理。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七、縣政府自覺接受縣委領導;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依法監督,認真執行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相關決議、決定,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定期通報有關工作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縣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
二十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一、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縣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堅持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帶案下訪和包案處理信訪問題等制度,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八章

工作落實
三十二、縣政府及各部門應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三十三、縣政府提出年度主要工作目標任務,分解至各部門及直屬機構執行,並將其納入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對各部門和單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由縣督辦室負責開展日常督查督辦,由縣目標辦負責組織年度集中考核。
三十四、各部門及直屬機構要認真落實縣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並在年中和年末向縣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縣政府根據工作情況適時進行通報。
三十五、對縣政府的重大決策、各階段的重點工作和縣政府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縣政府各部門要抓好落實,並在規定時間內向縣政府報告落實情況。建立政府決策執行監督程式。縣政府及各部門應加強督促檢查工作,建立、完善督促檢查機制。縣政府督辦室對縣政府的重大決策、重點工作落實情況、會議決定事項和縣領導的重要交辦事項,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並反饋。
三十六、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市政府考核指標完成、縣政府工作任務完成、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七、縣政府實行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縣長專題會議、縣政府工作任務調度會和縣政府辦公會。
三十八、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重要指示、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縣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縣政府的工作情況和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安排鄉鎮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縣紀委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縣法院、縣檢察院和縣人民團體等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九、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每次參加人員必須超過組成人員的半數。邀請縣人大常委會和縣政協負責同志、縣人武部主官列席會議。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委宣傳部、縣政府辦(外事<僑務>辦、法制辦、督辦室及內設機構)、縣監察局、縣物價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公管辦、縣開發區、國稅局、地稅局負責人、縣政府法律顧問為固定列席人員。必要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利益相關方、公眾、專家和媒體等代表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及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報請市政府和縣委、縣人大常委會審定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縣政府規範性檔案和以縣政府名義制發的其他重要檔案;
(四)依法討論批准對監察對象的行政處分決定;
(五)討論決定或通報縣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問題和重大事項。
縣政府常務會議每月根據需要召開。根據議題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縣長專題會議由縣長召集和主持,副縣長出席。邀請縣檢察院負責人、縣政府法律顧問參加會議,縣政府辦、監察局、財政局、住建委、國土局、審計局、公管辦、物價局、國稅局、地稅局負責人為固定列席人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溝通交流縣政府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安排階段性重點工作任務及推進落實措施;
(二)研究提請縣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需要決策部署的相關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或通報縣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縣長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根據研究事項需要列席會議。
四十一、縣政府工作任務調度會由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相關副縣長出席,各鄉鎮政府、縣政府有關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一般1-2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調度點評各鄉鎮、各園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縣政府部門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二)研究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部署縣政府階段性重要工作。
四十二、縣政府辦公會由縣長、副縣長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研究、協調和處理縣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四十三、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專題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縣直部門、單位或各鄉鎮提出,經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協調和審核後,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梳理匯總,報縣長確定。經審定上會的議題,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應於會前向縣長匯報相關情況。會議研究的重要事項,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提出主導意見並經縣長同意後,提請會議研究。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專題會議、縣政府工作任務調度會和縣政府辦公會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
會議議題和材料會前送縣政府領導同志。
四十四、縣政府領導同志和部門、單位負責人不能出席或參加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召集的縣長專題會議、縣政府工作任務調度會、縣政府辦公會,向縣長請假。部門、單位負責人不能參加縣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召集的會議,向召集會議的領導同志請假。
四十五、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專題會議和縣長主持召開的縣政府辦公會、工作任務調度會議紀要,由縣長簽發。縣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主持召開的縣政府工作任務調度會、辦公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領導同志簽發。
四十六、縣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縣政府召開的工作會議原則上只開到鄉鎮級。縣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工作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每個月的第一個完整周確定為無會周(招商周),一般不召開全縣性工作會議,縣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堅持集中外出招商。各類會議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七、各鄉鎮政府、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公文原則上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除縣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縣政府領導同志不受理未經縣政府辦公室簽收、登記的公文。
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縣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縣政府決定。
四十八、各鄉鎮政府、各部門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縣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縣長審批。凡需要縣長審批的公文,分管副縣長要有明確的意見和建議。上級主送縣政府的公文,市委、市政府領導及縣委主要領導批示,鄉鎮和縣直部門上報縣政府的請示、報告等重大事項,須呈縣長審閱。
四十九、縣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決定、命令,向縣人大或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縣長簽署。
五十、以縣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縣長簽發。以縣政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由縣長或縣長授權的副縣長簽發。以縣政府名義對外商洽工作、請求支持或答覆問題的公文,由分管副縣長簽發,重要的由縣長簽發。文稿內容涉及兩位以上副縣長分管的工作,須經相關副縣長會簽後,送縣長簽發。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根據內容匯報分管副縣長或縣長同意後,由辦公室主任簽發。屬縣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發文,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五十一、縣政府負責同志對送簽的檔案,無特殊情況,須在2個工作日內簽批。一般公文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上級、平行機關來文有時限要求的,應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其中需要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反饋的,承辦部門提前5個工作日提交辦理意見(含代擬稿)。
五十二、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檔案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的、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凡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現行檔案規定仍然適用的,不再重複發文。屬部門(縣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縣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縣政府批轉或縣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五十三、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縣政府工作部署,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政府同意。
五十五、對縣政府的重大決策、各階段的重點工作和縣政府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縣政府各部門要抓好落實,並在規定時間內向縣政府報告落實情況。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通暢。
五十六、上級部門和外地副處級以上領導來涇調研、檢查、指導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須及時向縣政府辦公室報告,由縣政府辦公室向縣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報告。
重要外賓、外籍華人、華僑及港澳台人員來涇,縣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台灣事務辦公室和有關單位須及時向縣政府辦公室報告,由縣政府辦公室向縣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報告。
五十七、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縣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向縣長履行請假手續,由縣政府辦公室通報縣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涇外出,應事先向縣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履行請假手續,並經縣長同意後方可外出。
五十八、縣政府活動服從縣委的活動安排,縣政府領導同志的活動服從縣政府的統一安排。各鄉鎮、各部門邀請縣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公務活動,一般應提前三天向縣政府報送請示,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同志發出邀請。
五十九、縣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六十、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一、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八項規定和省市縣三十條規定,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規定,講看齊、乾實事、敢作為、勇擔當、言必信、行必果,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二、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三、縣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機關效能建設有關規定,大力改進和創新工作方式和手段,推進信息化管理,建設效能型機關。
六十四、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規範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嚴格控制和規範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五、縣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遵守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做到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六、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七、縣政府領導同志要進一步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基層負擔;鄉鎮負責人不到轄區分界處迎送。
六十八、縣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鄉鎮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縣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九、縣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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