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蕪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蕪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8年9月26日,《蕪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市政府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印發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第一章

總則
一、蕪湖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長出國訪問、脫產期間,受市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十、各局、各委員會(辦公室)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局、各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措施。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貫徹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生態文明蕪湖樣板。
十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和智慧城市建設,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起草,由承擔政府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審查,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承擔政府法制工作的機構或執行部門承辦。
二十、起草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完善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規章或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承擔政府法制工作的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市政府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運行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性重大投資建設項目、重大工程項目、預算外重大資金安排,社會管理重要事務,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六、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縣區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重大決策部署和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二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釋疑解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
三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局局長、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會議、有關檔案精神,研究部署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報請省政府審批或者市委研究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市政府年度立法計畫,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議案和專項工作的報告;向市政協常委會通報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財政年度預決算等重要報告;
(五)討論決定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規章、規範性檔案、重要政策措施;
(六)討論決定年初預算重大專項資金細化分配、預算追加、預算調整相關事項;
(七)討論決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重要專項規劃及其調整,城鄉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建設計畫及其重大調整,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組、破產、設立等;
(八)討論決定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
(九)討論決定市政府對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及專項工作的考核事項;
(十)討論決定市政府有關表彰獎勵事項,以市政府名義對外簽約事項以及重大活動等事項;
(十一)討論決定或通報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問題和重大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或副市長召集和主持,通報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安排相關工作任務及推進措施。
四十二、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經常務副市長審閱後,報市長確定;會議檔案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批印。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四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報告。
四十四、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式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嚴格審批。以部門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徵得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報送請示。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每年不超過一次。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區政府負責人出席。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六、各縣區、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秘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政府部門的,應依照市委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四十七、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四十八、對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四十九、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發布的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和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
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長或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報市長簽發。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
五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離蕪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報備、通報。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蕪外出,應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報告,並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備,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市長報告;其中外出超過3天的,必須書面向市長報告。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落實省委、市委深入推進作風建設實施細則精神,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六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五、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辦事機構派出機構部門管理機構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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