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蕪湖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是蕪湖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戶外廣告設定,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服務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以及蕪宣機場本市管轄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定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安徽省江北產業集中區、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蕪湖長江大橋綜合經濟開發區全部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定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在城市道路及各類公共場地,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載體的外部空間,採用安裝、懸掛、張貼、繪製、投映、放送等形式用於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服務的商業廣告或者公益廣告活動的總稱。
第四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安全規範、文明美觀、依法設定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安徽省江北產業集中區、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蕪湖長江大橋綜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戶外廣告設定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對所轄區域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設定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定審批,負責跨行政區域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主體經營資格審核、戶外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按照職責查處戶外廣告違法行為。
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的指導工作。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過境公路沿線用地範圍內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過境鐵路沿線用地範圍內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住建、環保、氣象、財政(國資)、商務、公共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廣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標準,營造行業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編制包括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容貌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採取召開論證會、聽證會和在網上發布草案等方式徵求行業組織、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戶外廣告設定布局、密度、種類等控制原則;
(二)劃定戶外廣告重點展示區域、控制區域和禁止設定區域;
(三)戶外廣告設定的形式、規格、材質、照明的基本要求。
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戶外廣告的設定地點、位置、形式、數量、規格、照明等具體要求。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中應當合理布局適當數量的公益廣告。
新建和改建(擴建)建築物、廣場、商業街等需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納入建設項目整體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條 在下列載體上和區域內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標誌設施、交通執勤崗設施、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設施、道路及橋樑防護設施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國家機關、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區域;
(四)危房或可能危及建築物和設施安全的區域;
(五)影響煙氣排放、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滅火救援的區域;
(六)利用行道樹、城市綠地的;
(七)利用建築物頂部、特色建築外牆立面等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築形象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設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 舉辦全市性重大活動期間,經批准在不影響市容市貌、交通安全的條件下可以臨時在活動場地周邊及部分路段設定燈桿旗、實物造型等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
建設工程在項目施工期間可以在建設項目用地紅線範圍內按相關規範要求利用施工圍牆設定用於企業自身宣傳的臨時性戶外廣告。
第十二條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必須徵得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人的申請符合許可條件的,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頒發許可證。許可證應當載明設定位置、形式、規格、數量、期限等事項;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申報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技術規範;
(二)應當提交真實有效的申請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相關部門同意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檔案;
(四)應當按照批准的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方案進行施工建設;
(五)大型戶外廣告的設計、施工和驗收等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
(六)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在戶外廣告牌面醒目位置標明許可證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條 利用公共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所)、公交站場、候車亭、城市軌道交通站亭等國有載體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本市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其使用權應當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取得。
出讓國有載體的戶外廣告使用權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 以高立柱廣告和電子顯示牌(屏)廣告形式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其行政許可期限不超過五年;以其他形式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其行政許可期限不超過二年。
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公開競爭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大型戶外廣告,其行政許可期限與使用權期限相同,但最長不超過五年。
因舉辦全市性重大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的,其行政許可期限根據活動期限確定。
第十六條 通過公開競爭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大型戶外廣告,其使用權期滿後,經批准原載體可以繼續用於設定戶外廣告的,原戶外廣告設施經安全檢測合格後,應當重新按照公開競爭的方式辦理。
利用非國有載體設定用於商業廣告的大型戶外廣告,其行政許可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定的,原戶外廣告設施經安全檢測合格後,由設定人在行政許可期滿前三十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 經批准的大型戶外廣告確需變更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經批准的大型戶外廣告,在行政許可期限屆滿未取得延續許可或者行政許可被撤銷的,被許可人應當自行拆除。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是戶外廣告維護管理、安全保障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保持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並進行維護;
(二)定期和不定期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檢查、檢測,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安全隱患排除期間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並派人現場值守,防止事故發生,在此期間戶外廣告設施暫停使用;
(三)制定戶外廣告安全防範預案。遇到颱風、暴雨等自然災害天氣,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四)保持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開啟照明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大型戶外廣告設定進行誠信管理,建立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管理信用檔案。
對受到行政處罰,以及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人的違法行為計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未經許可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或者發現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並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並可處以伍佰元以上貳仟伍佰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人未按行政許可要求建設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戶外廣告設定人不履行戶外廣告管理責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戶外廣告設定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戶外廣告,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 各縣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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