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社會用字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社會用字管理,糾正社會用字不規範現象,加快實現我市社會用字規範化、標準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社會用字管理的通告》
  • 性質:政府檔案
發文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
文 號:蕪政[2004]32號
發布日期:2004-9-15
執行日期:2004-9-15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通告如下:
一、凡黨政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規範性檔案、政令、公文、布告、證書、印章、票證、牌匾、標語用字,出版物用字,影視螢幕用字,計算機用字,商品包裝說明,廣告、地名、路名、站名牌等一切面向社會公眾的文字,皆屬於社會用字範疇,必須符合規範和標準。
二、凡社會用字,必須以1986年10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和1988年3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與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標準。
三、凡屬已經簡化的繁體字,已經淘汰的異體字(姓氏用字除外),已經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簡化字,一律不得在社會用字中出現。要消滅錯別字,杜絕生造的簡化字。
四、繁體字只能用於古籍整理出版、文物古蹟、書法藝術等方面。在個別場合和特殊情況下,確需使用繁體字的,必須報請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審批同意後方可使用。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同時上報省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備案。
五、漢語拼音也屬社會用字範疇。使用時必須拼音正確,分詞連寫。以《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1996)》為標準。
六、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必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檢查所轄範圍內的一切社會用字,發現不規範的用字要及時更正。確實難於立即改正、或改正要花很大代價的,經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後可暫不改動。
七、今後凡有新製作的牌匾等用字,一律應使用規範字、堅決堵塞不規範字的源流,杜絕不規範字的出現。
八、蕪湖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加強社會用字管理。對屢教不改者依法予以處罰。
九、本《通告》由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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