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

《綿陽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針對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給出了解決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綿陽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
  • 發文單位:四川省綿陽市人民政府
  • 文 號:綿府發[2006]13號
  • 發布日期:2006-6-1
通知信息,暫行規定,

通知信息

綿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綿陽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執行日期:2006-5-11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綿陽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6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用字管理,促進社會用字規範化、標準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綿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社會用字,是指面向社會公眾使用的漢字、漢語拼音、外國文字,其範圍包括:
(一)報刊、圖書、電子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用字;
(二)影視、戲劇螢幕及演出用字;
(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名稱用字;
(四)機關公文用字,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用字;
(五)文體活動、會議用字;
(六)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住地名稱及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用字;
(七)商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說明書和廣告、招牌等字;
(八)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會用字。
第四條 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對本市社會用字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各區市縣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對轄區內社會用字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
教育、工商行政管理、新聞出版、質量技術監督、廣播電視、文化、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社會用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社會用字必須執行下列標準:
(一)簡化字以1986年國務院批准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為準;
(二)異體字中的選用字以1955年文化部、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為準;
(三)印刷用字以1988年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國家新聞出版署聯合公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準;
(四)漢語拼音用字、字母書寫以1958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為準;拼寫和分詞連寫以1983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為準;
(五)計量單位的名稱用字以1984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為準;
(六)標點符號和出版物上數字的用法以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年12月13日批准的GB\Tl5834-1995《標點符號用法》、GB\Tl5835-1995《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為準。
國家對社會用字的標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社會用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漢字書寫規範、工整;
(二)書寫行款,橫寫由左至右,豎寫由右至左;
(三)漢語拼音書寫準確,並與漢字並用;
(四)公共場所使用外國文字,應與漢字並用,且書寫準確,上為漢字,下為外文。
第七條 除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況外,社會用字中禁止使用下列不規範字:
(一)已經簡化的繁體字;
(二)已經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字;
(三)已經淘汰的異體字、舊體字;
(四)錯別字和自造字。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使用或者保留繁體字、異體字:
(一)整理和出版的古代典籍;
(二)文物、古蹟以及革命先烈、歷史名人的墨跡;
(三)書法藝術作品;
(四)姓氏中的異體字;
(五)老字號企業、涉外企業的牌匾,名人名家題字以及已註冊的商標定型用字;
(六)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依法影印、拷貝的境外地區出版的中文報刊、圖書、電子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
(七)國家規定允許使用或者保留繁體字、異體字的其他方面的社會用字。
第九條 向境外發行的報刊、圖書、電子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社會用字,應當使用規範的簡化字。
第十條 社會用字監督管理部門按下列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社會用字管理工作:
(一)報刊、圖書、電子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和影視、戲劇螢幕、演出的用字,分別由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二)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名稱以及商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說明書和廣告、招牌等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三)計量單位用字,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
(四)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住地名稱及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的用字,由民政部門負責;
(五)上述範圍以外的用字,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使用不規範用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自行改正。在規定期內確實難以改正的,可暫時在醒目位置上懸掛規範字牌,但用字載體維修或更換時,應一律予以改正。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由社會用字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其限期改正。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少數民族文字的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綿陽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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