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會用字管理辦法

《杭州市社會用字管理辦法》是為加強社會用字管理,促進社會用字的規範化、標準化,使漢字、漢語拼音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對外開放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社會用字管理辦法
  • 位於:杭州市
  • 針對:社會用字
  • 目的:加強社會用字管理
管理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需要符合要求,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管理條例

(1996年8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市政府令第175號已作部分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用字管理,促進社會用字的規範化、標準化,使漢字、漢語拼音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對外開放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市轄各縣、市)的單位(含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用字,是指面向社會公眾使用的漢字、漢語拼音,其範圍主要包括:(一)法規、政令、公文、公章、證書、證件、獎狀、布告、名片、標語、標牌(匾)、宣傳欄、櫥窗等用字;(二)報紙、刊物、圖書、教材、地圖等出版物用字;(三)商品名稱、商品包裝、商品說明書、商標標識和廣告等用字;(四)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名稱用字;(五)影視(戲劇)螢幕、音像製品及演出用字;(六)各類學校、幼稚園的教學用字及校園名稱用字;(七)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民居住地名稱以及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等名稱用字;(八)計算機、打字機等文字信息處理用字;(九)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會用字。

第四條

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對全市社會用字實施情況進行協調和監督檢查。各縣(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社會用字情況進行協調和監督檢查。
教育、商業、工商、市容、技術監督、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交通、旅遊等有關部門在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指導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具體負責社會用字的監督管理,並對違反用字規範的行為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五條

社會用字必須執行下列標準:(一)簡化字以1986年國務院批准重新發布的《簡化字總表》為準;(二)印刷用字以1988年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國家新聞出版署聯合公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準;(三)異體字中的選用字以1955年文化部、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為準;(四)漢語拼音用字,字母書寫以1958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為準;拼寫和分詞連寫以1983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漢語拼音與詞法基本規則》為準;(五)計量單位名稱用字以1977年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國家標準計量局聯合發布的《關於部分計量單位名稱統一用字的通知》為準。

需要符合要求

第六條

社會用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漢字書寫規範、工整、易於辨識;
(二)行款,橫寫由左至右,豎寫由右至左;
(三)漢語拼音書寫準確,且與漢字並用;
(四)外文必須與漢字並用,上為漢字,下為外文。

第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社會用字中禁止使用下列不規範字:
(一)已經簡化的繁體字;
(二)已經淘汰的異體字、舊體字;
(三)已經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字;
(四)錯別字和自造字;
(五)已經更改的舊譯計量單位名稱用字。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使用或者保留繁體字、異體字:
(一)整理和出版的古代典籍;
(二)文物、古蹟以及革命先烈的墨跡;
(三)書法藝術作品(不包括招牌用字);
(四)姓氏中的異體字;
(五)具有影響的老字號企業的牌匾、楹聯以及本辦法實施前註冊的商標;
(六)國家規定允許使用或者保留繁體字、異體字的其他方面的社會用字。

第九條

向境外發行的報刊、圖書、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宣傳資料以及出口商品等社會用字,應當使用規範的簡化字;確需使用繁體字版本的,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條

社會用字監督管理部門按下列職責分工負責語言文字套用管理工作:
(一)報紙、刊物、圖書、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印刷行業和電影、電視的社會用字,由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分工負責;
(二)標語、牌匾和宣傳欄、櫥窗等社會用字,由市容管理部門負責;
(三)企業名稱、各類廣告、商品商標、包裝、說明等社會用字,由工商行政、技術監督部門依照分工負責;
(四)地名的社會用字,由地名管理部門負責;
(五)教育、商業、文化、交通、旅遊等部門負責本系統的用字管理。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由社會用字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經批評教育或在限期內不予改正的,處以每日100元的罰款,直至改正。
出版物的社會用字及印刷企業的社會用字違反本辦法的,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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