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社會用字管理辦法

為加強社會用字管理,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促進社會用字規範化、標準化,更好地為經濟發展和社會交流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太原市政府辦公廳結合太原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社會用字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年6月24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2月30日 
《太原市社會用字管理辦法》於2003年6月2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現予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用字管理,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促進社會用字規範化、標準化,更好地為經濟發展和社會交流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社會用字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用字,是指面向社會使用的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漢字,包括: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名牌用字;
二牌匾、路牌、標語、地名、廣告、指示牌、建築物牆體用字及各種標牌用字;
三商品名稱、註冊商標、包裝、說明用字;
四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用字;
五公文、公章、證書、獎狀、櫥窗、螢幕用字;
六中文信息技術產品用字;
七學校教育教學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會用字。
第四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是全市社會用字的主管部門,負責規劃指導、管理監督全市社會用字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用字工作。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工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系統的社會用字管理。
第五條:對在社會用字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 各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社會用字應遵循國家頒布的統一標準:
一簡化字應以1986年經國務院批准的《簡化字總表》為準;
二異體字應以1955年文化部、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為準;
三印刷用字應以1988年國家語委和新聞出版署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準;
四漢語拼音字母使用應以1958年第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漢語拼音方案》為準;
五拼寫和分詞連寫應以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為準;
六需要使用標點符號的,應以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年公布的《標點符號用法》為準;
(七)國家公布的其他有關標準。
第七條:下列情況可以使用或保留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蹟;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體;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已經註冊的定型商標用字;
七經國務院語言文字主管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
第八條:書寫行款,一般應左起橫行,確需豎行的,必須由右至左。漢字與漢語拼音並用的,必須橫行。
第九條:廣告中不得單獨使用外國語言文字。
第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 、第九條有關規定的組織或個人,應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改正,沒有改正的,由市、縣(市)區社會用字主管部門督促其限期改正,或由工商、技術監督、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對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使用社會用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十二條:對在限期內確實不能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屬、鍛鑄及其他造價昂貴的牌匾上的不規範社會用字,可暫在一旁掛上書寫規範的字牌,但須在用字載體維修或更換時予以改正。
第十三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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