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社會用字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社會用字管理辦法》在1999.04.19由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社會用字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4.19
  • 實施時間:1999.04.19
經199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烏魯木齊市社會用字的規範化、標準化管理,促進各民族語言文字的共同繁榮和發展,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漢語言文字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用字是指書寫、製作、印刷的具有示意性、公共性,並在公共場所使用的維吾爾文字、漢文字、漢語拼音及外國文字。
第四條 市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是本市社會用字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工商、教育、文化、廣播電視、市容、園林等管理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作好社會用字管理工作。
第五條 社會用字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公章、牌匾、證件和印有單位名稱的信箋等都應使用規範化、標準化的維吾爾文字、漢文字。
第七條 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名稱、界牌、指路標誌、安全標語、交通標記和車輛上印寫的單位名稱,本市生產並在市內銷售的產品名稱、說明書等,必須同時使用規範化、標準化的維吾爾文字、漢文字。
第八條 黨的機關的牌匾顏色為白底紅字,其它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牌匾顏色為白底黑字。
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牌匾的字型一律用仿宋體,維吾爾文字應一律用印刷體。
第九條 牌匾的文字按下列規定排列:
(一)採用橫寫的,維吾爾文在上,漢文在下;
(二)採用豎寫的,維吾爾文在左,漢文在右;
(三)採用並列方法的,維吾爾文在右,漢文在左;
(四)書寫有外國文字的,維吾爾文在上,漢文在中,外文在下。
公章的刻制,維吾爾文在左,漢文在右。
第十條 各類牌匾、商品名稱、廣告等不得單獨使用外文或漢語拼音。
第十一條 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民地名稱,各專業部門使用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等名稱,均應使用規範文字。
第十二條 漢字使用以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為標準。不得亂用繁體字、濫造簡化字,不得書寫錯別字,禁止歪曲、自造成語。
第十三條 從事社會用字製作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市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發給《烏魯木齊市社會用字製作許可證》後,方可進行製作活動。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區(縣)語言文字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擅自從事社會用字製作經營活動的,由市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無違法所得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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