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岳陽市社會用字管理辦法的通知

《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岳陽市社會用字管理辦法的通知》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針對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給出了解決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岳陽市社會用字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單位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岳政辦發[2006]27號
  • 發布日期:2006-9-20
背景介紹,內容主體,

背景介紹

執行日期:2006-9-20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岳陽經濟開發區、南湖風景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各單位:
《岳陽市社會用字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岳陽市社會用字管理辦

內容主體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用字管理,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促進社會用字規範化、標準化,更好地為經濟發展和社會交流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社會用字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管理和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教育、人事、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質監、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在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指導下,共同做好社會用字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用字,是指面向社會使用的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漢字,包括: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名牌用字;
(二)牌匾路牌標語地名廣告指示牌、建築物牆體用字及其他標牌用字;
(三)商品名稱註冊商標包裝、說明用字;
(四)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用字;
(五)公文、公章、證書、獎狀、櫥窗、螢幕、電子螢幕用字;
(六)中文信息技術產品用字;
(七)學校教育教學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會用字。
第五條 社會用字應遵循國家頒布的統一標準:
(一)簡化字應以1986年10月10日經國務院批准頒布的《簡化字總表》為標準;
(二)異體字的使用應以1955年文化部、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的有關規定為標準;
(三)印刷用字應以1988年國家語委和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標準;
(四)漢語拼音字母應以1958年第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漢語拼音方案》為標準;
(五)拼寫和分詞連寫應以《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GB/T16159—1996)為標準;
(六)需要使用標點符號的,應以《標點符號用法》(GB/T15834—1995)為標準;
(七)國家公布的其他有關標準。
第六條 社會用字中不得使用下列不規範字:
(一)已經簡化的繁體字;
(二)已經淘汰的異體字、舊體字;
(三)《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已經廢止的字;
(四)錯別字和自造字;
(五)經更改的舊譯計量單位名稱用字。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使用或保留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蹟;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已經註冊的定型商標用字;
(七)經國務院語言文字主管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
第八條 書寫行款,一般應左起橫行。確需豎行的,必須由右至左。漢字與漢語拼音並用的,必須橫行。公共場所使用外文應與漢字並用,上為漢字,下為外文。
第九條 廣告中不得單獨使用外國語言文字。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有關規定的組織或個人,應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縣(市、區)社會用字主管部門督促其限期改正,或由工商、質監、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對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使用社會用字的組織或個人,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 對在限期內確實不能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屬、鍛鑄及其他造價昂貴的牌匾上的不規範社會用字,可暫在一旁掛上書寫規範的字牌,但須在用字載體維修或更換時予以改正。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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