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6號)精神,市人民政府決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財政、地稅部門代扣、代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 機構: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 徵收時間: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
內容,一、徵收範圍,二、徵收標準,三、徵收方式,四、徵收程式,

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臨港產業新區、南湖風景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岳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6號)精神,市人民政府決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財政、地稅部門代扣、代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收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機關、團體和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為徵收對象。
安排殘疾人就業,是指用人單位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安排為本單位正式職工,或與殘疾人依法簽定了1年(含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按國家規定為其足額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已安排的殘疾軍人和因工致殘人員,經鑑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並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後,可計入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在職職工總數,是指年末在用人單位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各類人員。地稅部門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可按用人單位年平均職工人數核定,其它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可參照人社、統計、財政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二、徵收標準

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其差額人數全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1名盲人或者一級肢體殘疾人就業的按2人計算。
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以當地統計行政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三、徵收方式

(一)各級殘聯具體負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工作,包括政策宣傳、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和在崗殘疾職工人數的確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的核定、文書發放、催報催繳、減免管理、違章處罰和依法征繳除財政稅務部門徵收範圍之外的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工作。
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風景區在未設立殘聯前,經市殘聯委託、授權,由該區民政局(社會事業管理局)履行本轄區內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的管理職責。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徵收,定期繳納,逐年徵收上一年度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與本級財政有經常性經費領撥關係的機關、團體及事業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代扣入庫和入庫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上解、劃轉(撥)、核算工作。
(四)各縣市區地稅局按照市地稅局劃分的稅收征管範圍,負責本稅收征管區域內中央、省、市屬用人單位和與財政無經常性經費領撥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代征入庫工作。

四、徵收程式

(一)用人單位應於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攜帶《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殘疾人證原件、從業殘疾人勞動契約及人社部門開具的社保繳費收據,到同級殘聯申請辦理年審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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