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依法收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知

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依法收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知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貴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人民政府[1996]18號令)、《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殘疾人優惠政策的若干規定》(市人民政府[2001]20號令)和《道真自治縣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道府發[1997]48號)等有關法規和檔案精神,我縣實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保障機制,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工作有關事項所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相關通告,相關內容,

相關通告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
切實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工作是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具體體現,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全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貴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人民政府[1996]18號令)、《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殘疾人優惠政策的若干規定》(市人民政府[2001]20號令)和《道真自治縣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道府發[1997]48號)等有關法規和檔案精神,我縣實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保障機制,即:有條件的單位和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安置一定比例的殘疾人就業工作,未按照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單位和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為依法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工作,推進全縣殘疾人事業健康發展,經縣人民政府研究,現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相關內容

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對象
凡本縣行政區域內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不低於本單位職工總數的1.5%)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含外資、港澳台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中央、省、市駐縣機構、部隊企業均屬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對象。
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標準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上述對象必須按年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我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取標準如下:
1、凡財政撥款的縣直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及其下伸到鄉(鎮)的部門和中央、省、市駐縣機構:按單位總人數×100元的標準徵收,並於當年11月30日前主動到縣殘聯繳納,未按時繳納的由縣財政局代收;
2、各鄉(鎮)及所轄部門:按單位總人數×50元的標準徵收,由鄉(鎮)社會事務辦公室收繳上解縣殘聯;
3、各鄉(鎮)所轄學校:以學校為單位,按教職工總人數×50元的標準徵收,由教輔站負責代收後上交各鄉(鎮)社會事務辦公室,或由縣教育局直接代收;
4、企業、個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由工商部門代收,其徵收標準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按單位總人數×100元的標準徵收;私營企業、個體戶和其他經濟按單位(戶)從業人員總人數×20元的標準徵收;
5、農用拖拉機、農用運輸車:按照農用拖拉機每輛30元、農用運輸車每輛80元的標準由縣農機局代收後繳納到縣殘聯;
6、全縣範圍內的客運車輛:按照城內計程車每輛80元、中巴及小貨車每輛120元、大巴車及大貨車每輛200元的徵收標準由縣交通局代收後繳納到縣殘聯;
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程式
1、縣殘聯、鄉(鎮)事務管理辦公室核實應繳單位職工人數、在職人數、殘疾職工人數,計算出應繳保障金數額,並開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分別送應繳保障金單位和代收的財政、工商部門。
2、代收部門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按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所列數額收取。
3、代收部門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時直接存入(轉入)縣殘聯專戶。縣殘聯收到款項後,及時解繳縣財政專戶,由縣財政部門實行專戶管理。
4、代收部門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手續費用,按黔殘[1997]75號檔案規定執行。
四、殘疾職工的認定和安置
在收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認定殘疾職工的唯一依據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在職職工;達到殘疾人標準未辦理《殘疾人證》以及持有《傷殘軍人證》或其他《傷殘證》等證件的職工,必須是在符合《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的規定,並在其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後,並經縣殘聯重新審核認定的才能確認為殘疾職工。
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必須簽定勞動契約,並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障;安置或提前解除與殘疾職工勞動契約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執行,並報縣殘聯備案。
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工作的有關要求
1、殘聯和代收部門要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的嚴格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各代收部門指定專人到縣殘聯領取並管理好專用票據,每年度收繳工作結束,專用票據記帳聯和存根聯統一交縣殘聯作記帳憑證和存檔保管。
2、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從業人員總數,由縣殘聯和工商部門共同核定,代收部門憑殘聯出具的證明辦理。
3、凡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機關,應按時足額繳納,愈期不繳納的按每日5‰收取滯納金。
4、特困企業及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確有困難的,由企業或單位書面申請,縣人民政府據實確定減收或免收。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到縣殘聯核實和出具證明免收。代收機關(含殘聯)不得自行決定減收或免收。
5、殘聯(含鄉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及代收部門要認真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工作的宣傳,確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足額收繳。
6、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必須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專用票據,殘聯及代收部門收到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要及時直接存入(轉入)縣殘聯專戶,縣殘聯及時解繳縣財政專戶,由財政實行專戶管理。
7、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必須按用途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並接受審計、財政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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