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
為切實做好全縣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貴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人民政府[1996]18號令)、《遵義市關於殘疾人優惠政策的若干規定》(市人民政府[2002]20號令)、《道真自治縣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道府發[1997]48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現將進一步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收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知
- 發布時間:二OO二年六月四日
- 對象:殘疾人
- 範圍:道真自治縣
發布時間,發布內容,
發布時間
二OO二年六月四日
發布內容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
依法收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黨和國家對殘疾人事業的關懷,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做好這項工作是各級各部門和全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全縣各級各部門務必進一步提高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積極主動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要高度重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工作,將此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促進此項工作的有序開展。
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對象及標準
本縣行政區域內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不低於本單位職工總數的1.5%)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含外資、港澳台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中央、省、市駐縣單位、部隊和企業均屬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對象。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上述對象,必須按年度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標準為:(應交單位職工總數×1.5%-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縣上年度職工人均工資數。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從包乾經費中列支,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從管理費中列支。
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程式
1、由縣殘聯、鄉(鎮)事務管理辦公室核實應交單位的職工人數、在職職工人數,計算出應繳保障金數額,並開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款通知》(一式三份)分別送應繳納保障金單位和代收的財政、地稅部門。
2、代收部門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按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所列數額收取。
3、代收部門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日直接存入(轉入)縣殘聯專戶。
4、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手續費用,按黔殘[1997]第75號檔案規定收取。
四、收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辦法
1、凡本縣屬財政撥款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代收;鄉(鎮)每年11月30日以前由事務管理辦公室將收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繳縣殘聯,到時未繳的,由縣殘聯銜接縣財政代收;
2、凡本縣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企業(含外資、港澳台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中央、省、市駐縣企業委託地稅部門代收;
3、凡中央、省、市駐縣行政、事業單位、部隊,由縣殘聯收繳;
4、各中國小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可分學期交納。
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途
1、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2、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經費;
3、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勞動就業,就業指導服務工作經費和開展殘疾人就業的其他開支;
4、獎勵殘疾人就業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六、殘疾職工的認定和錄用
殘疾職工認定的唯一依據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在職職工;達到殘疾人標準而未辦理《殘疾人證》以及持有《傷殘軍人證》或其他《傷殘證件》的職工,必須是在其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後,才能確定為殘疾職工。
單位錄用殘疾人必須簽訂勞動契約,並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障;錄用或提前解除與殘疾職工勞動契約的,須按有關規定執行,並報縣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未按規定辦理錄用的臨時殘疾職工,不能減交單位就業保障金。
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工作的其他要求
1、縣殘聯和代收部門要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的嚴格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各代收部門指定專人到縣殘聯領取和管理專用票據,每年度收繳工作結束,專用票據記帳聯和存根聯統一交縣殘聯作記帳憑據和存檔保管。
2、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責令限期繳納,並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交金額 5‰的滯納金。
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使用必須經縣政府批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二OO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