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第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社會各單位徵收的用於殘疾人就業的政府性專項基金。
第三條 保障金由縣級以上(含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徵收,具體徵收工作由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
第四條 徵收範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包括中央部屬、外省市駐黔單位), 應當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該比例的,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繳納保障金。
第五條 徵收標準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年度實際差額人數繳納保障金。繳納標準為每一殘疾人指標按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保障金計算公式 :(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在崗殘疾職工數)x 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 應繳納保障金。
第六條 審核認定
(一)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各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年度監督檢查,核實用人單位應繳保障金數額,並提供給財政、地稅部門,作為財政代扣、地稅代征的依據。
(二)每年3月1日至4月20日,各用人單位須持上年度 《貴州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統計報表》、《單位在崗殘疾職工花名冊》、《勞動情況》統計報表和在崗殘疾職工的殘疾人證、身份證以及單位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契約期在一年以上)和為殘疾職工繳納的社會基本保險憑證等材料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應繳保障金數額。未按期參加審核認定的單位,按未安排殘疾人就業計算徵收保障金。
第七條 徵收管理
(一)財政撥款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徵收。逾期不繳納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代扣。
各類企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等納稅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代征,並將保障金納入稅務管理範圍。
(二)保障金按年度徵收,定期繳納,每年5月8日至7月10 日為上年度保障金的徵收時間。徵收期間,財政撥款單位向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繳納;納稅單位隨稅一併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三)財政撥款的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中列支:其他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單位管理經費中列支 。
(四)地稅部門代征保障金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貴州省政府性基金專用繳款書》;其他部門徵收保障金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貴州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各級地稅部門使用的專用繳款書由地稅部門到同級財政部門領取;其他徵收部門使用的徵收票據由省殘疾人就業服務指導中心統一領取發放。
(五)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徵收和財政部門代扣的保障金,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各級地稅部門代征的保障金,按以下規定比例分別繳入各級國庫。
1、貴陽市地稅部門代征的保障金,省級 40%,市級 60%;貴陽市各縣(市、區)地稅部門代征的保障金,省級 20%,縣級 80%。
2、其他市(州、地)地稅部門代征的保障金,省級 20%,市級 80%;各縣(市、區、特區)地稅部門代征的保障金,省級10%, 縣級 90%。
(六)地稅部門代征保障金和其他部門徵收保障金,適用財政部規定的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國家基金預算收支科目,代碼為8704 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殘疾人就業保撐金支出”。
(七)各級殘聯、財政和地稅部門應建立健全保障金繳庫;對賬制度,特別是要嚴密共享收入按比例繳庫的對賬,防止出現混庫。
第八條 保障金減免
(一)法院已受理並進入法定程式申請破產的單位和在職職工年實發工資人均額低於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50% 的虧損單位,可申請免繳保障金。申請免繳保障金的單位,須在每年4月20日前將〈貴州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繳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報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經同級財政部門、殘聯批准後,予以免繳。未獲批准的,須按時足額繳納。
(二)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因虧損等原因按時足額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可持《貴州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緩繳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緩繳申請,經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和地稅部門審批後,予以緩繳。緩繳期內免收滯納金。申請緩繳的單位當年只緩一次,最長不超過緩繳期3個月,緩繳期滿後必須足額繳納。
第九條 徵收檢查
各級地稅部門應將保障金代征工作納入本部門年度工作目標管理。各級殘聯應會同財政、地稅、審計等有關部門定期對保障金徵收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代征代扣保障金手續費
代征代扣保障金手續費由各級殘聯於年度終了後 30 日內,按不超過實際繳入國庫保障金數額8%的比例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十一條 保障金使用管理
保障金屬政府性基金,必須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照保障金的規定用途編制年度經費預算,經殘聯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年終結餘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二條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必須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人員負責保障金的收支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保障金專項用於下列開支,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虧個體開業和從事農村生產勞動;
(三)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直接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
第十四條 各用人單位要如實按時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報送有關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資料和統計報表,各種報表必須以獨立核算單位為基本填報單位,不得在系統內合併填報。
第十五條 各級徵收、代扣和代征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銜私舞弊、索賄受賄、貪贓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追繳,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逾期不繳納保障金的單位,從欠繳之日起,按自加收 5% 。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依照《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2002 年至 2005 年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保障金的單位,應予以補交。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其具體情況確定補交時限。同時通知財政或地稅部門代扣、代征。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