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本辦法共十九條,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實施日期:2013年1月1日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加強和規範我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推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西藏自治區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辦法》(自治區政府第100號令)以及財政部《關於發布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5〕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或經濟組織徵收的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保障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分級繳納,由縣級以上(含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徵收,具體徵收工作由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
第四條我區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各類企業、中央(含內地省、市、區)駐藏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低於本單位上一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該比例的,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繳納保障金。按比例計算不足1人的,應當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殘疾人就業的,按照2名殘疾人計算。
第五條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年度實際差額人數繳納保障金。
應繳納保障金=(上年度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上年度實際安排就業的殘疾人數)×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六條保障金按年度徵收,定期繳納,每年的3月至6月為申報和徵收上年度保障金時間。
第七條財政撥款的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中列支;其他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單位管理經費中列支。
第八條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徵收和財政部門代扣的保障金,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
第九條保障金由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自行申報繳納。申報程式如下:
(一)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由各級編辦、人社部門向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各級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名單;由各級工商、稅務部門向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本地各類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單;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向用人單位發放《單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年報表》和《在崗殘疾職工花名冊》等資料。
(二)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已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持《單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年報表》、《在崗殘疾人職工花名冊》、用人單位上年度統計報表、在崗殘疾職工的殘疾人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身份證、單位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契約期在一年以上)、以及為殘疾職工繳納的社會基本保險憑證等材料,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應繳保障金數額,《單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年報表》等資料,以獨立核算單位為基本填報單位,不得在系統內合併填報。未按期參加審核認定並未按要求和時間報送相關申報資料的單位,按未安排殘疾人就業認定並徵收保障金。
(三)每年5月底以前,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審查,核定各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後,開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通過郵寄等方式送達各單位。
認定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標準:用人單位依法與殘疾人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用工契約,為其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為其參加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繳費。已離休、退休(退職)、下崗的殘疾人不計入單位安排殘疾人的就業比例。
(四)各單位接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送達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將本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繳入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財政專戶並向本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本單位保障金繳納相關進賬憑證,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向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西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
第十條對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按時繳納保障金的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單位名單和應繳保障金數額等相關信息,並委託財政部門從單位的預算經費中扣繳就業保障金至同級財政專戶。
對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按時繳納保障金的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中央(含內地省、市、區)駐藏單位,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保障金,並由本級殘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我區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各類企業、中央(含內地省、市、區)駐藏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因機構撤銷、合併等原因,可向保障金徵收部門上報有關上級部門批准決定機構撤銷或合併的相關證明,並遞交減、緩繳納保障金的書面申請,未經上報批准的均視為正常征繳單位。
行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確屬經費困難,企業因政策性虧損等原因,確需減免“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由單位提出減、緩繳書面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經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後,可給予減免或緩繳。未經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對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第十二條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收取保障金統一使用自治區財政廳印製的《西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徵收的票據統一到當地財政部門領取。
第十三條保障金支出範圍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三)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以及直接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第十四條保障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收支兩條線管理。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每年按照保障金的規定用途,編制年度預算和支出計畫,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並報送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按國庫集中支付的要求和相關規定規範使用。保障金存款利息收入計入“保障金”專戶,年終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五條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必須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業財務人員負責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使用保障金,不得任意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保障金,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自覺接受同級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各級殘聯、財政等部門(單位)應加強對保障金的監督和管理,主動接受上級殘聯和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自治區殘聯會同自治區財政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地保障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督查,發現違反國家及自治區有關保障金使用管理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十七條各級殘聯應定期向社會公布保障金使用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八條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代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金的工作中,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贓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追繳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由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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