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殘疾人保障規定
- 施行:2015年1月1 日
保障規定,修訂的保障規定,審議結果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保障規定
(2001年2月28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1年5月25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2001年5月31日公布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為同級人民政府的殘疾人工作協調機構,協調解決殘疾人工作的重大問題。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承擔同級人民政府委託的任務,組織發展殘疾人事業,辦理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委託的工作。
第四條 常住戶口在本市的殘疾人,經縣級以上醫院檢查,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由區、縣(市)殘疾人聯合會審查同意,報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殘疾人證》。
對殘疾檢查結論有異議的,可向市殘疾人聯合會申請鑑定。
第五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下列待遇:
(一)優先搭乘公共運輸工具,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二)辦理乘坐城區大公共汽車免費證;
(三)免費在停車場所停放殘疾人專用交通工具;
(四)免費寄遞盲人讀物普通郵件;
(五)優先就診,免交掛號費和注射費;
(六)免費進入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烈士陵園、展覽館、科技館、文化館、圖書館、體育館(營業性場所除外)、公園、動物園、風景遊覽區等社會文化娛樂場所;
(七)安裝電話、煤氣、水錶、電錶、有線電視,申請安裝地點與戶口所在地一致的,減免安裝費。
第六條 殘疾人申請興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符合規定的,工商部門應優先核發營業執照;經營確有困難的,經區、縣(市)殘疾人聯合會證明,減免工商管理費。有關部門應在經營場所等方面優先安排;稅務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稅;銀行應在信貸方面予以照顧。
安置盲、聾、啞及肢體殘疾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含35%)的福利企業,其經營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範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徵營業稅;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人數在35%以上的,暫免徵收所得稅;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本市使用的有獎募捐福利基金,按不低於15%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發行體育彩票留存的公益金,應按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體育事業。
發行其他類彩票留存的公益金,應按一定比例用於發展相應的殘疾人事業。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應按不低於在職職工1.5%的比例,安排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殘人按兩名殘疾人計算。未安排或安排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年度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納標準按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計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徵收和管理,並受財政、審計監督。
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由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責令限期交納,並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交金額5‰的滯納金。
第九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途:
(一)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二)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指導服務機構經費和開展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四)獎勵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錄用殘疾人,須簽定勞動契約,並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提前解除與殘疾職工勞動契約的,須按有關規定執行並報所在區、縣(市)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服務行業和社會醫療機構的按摩、推拿科室,應優先錄用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盲人按摩人員。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中殘疾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民政部門應按當地保障標準提高10%給予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農村殘疾人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民政部門給予救濟。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設施、住宅小區,應按相應規範建設無障礙設施;原未建設的,應創造條件增設。其中重點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方案,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應徵求殘疾人聯合會的意見。
第十三條 殘疾人的房屋拆遷安置,應按就地、就近、方便生活的原則,在安置地段、樓層上予以適當照顧。拆遷人對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下的殘疾人應按規定標準提高10%比例發給臨時補助費、停業補助費。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興辦殘疾人教育事業,區、縣(市)應建立特殊教育學校和聾兒語言訓練班。
殘疾兒童、少年和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下的殘疾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免交雜費,接受非義務教育酌情減免學雜費。所免部分,由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在當年教育經費中補足。
第十五條 從事殘疾人事業的下列人員享受特殊津貼:
(一)從事特殊教育的教職工;
(二)擔任殘疾學生隨班就讀主要課程的教師;
(三)在殘疾人福利、康復機構中從事殘疾人學前教育、文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的專職教師;
(四)經考試合格並從事殘疾人工作的手語翻譯。
從事特殊教育滿20年或雖不滿20年,但連續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滿10年,並在
特殊教育崗位上退休的教職工,其特殊教育津貼納入退休費基數。
第十六條 殘疾人需要法律援助,且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服務機構應優先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按《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修訂的保障規定
(2014年9月10日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4年11月28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每年向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報告履行職責情況。
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日常工作,承擔同級人民政府委託的任務。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具體機構,選聘專職人員,做好殘疾人服務工作。
第四條本市戶籍的殘疾人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按照規定程式進行殘疾評定符合殘疾標準的,由區(市、縣)殘疾人聯合會報市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後免費發放。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的康復訓練實施補助,對貧困殘疾人免費配置基本輔助器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特殊教育學校,改善現有特殊教育學校辦學條件,滿足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要求。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
對義務教育階段在讀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免收校服費,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補助。該費用由其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報同級財政承擔。
第七條對接受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的貧困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區(市、縣)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年度給予補助;對優秀殘疾學生,應當頒發自強獎學金。
對參加成人高等教育並且完成大專以上學業取得文憑的殘疾人、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區(市、縣)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開發或者購買的公益性崗位中,應當有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並且按照不低於總崗位8%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並且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安排一名重度殘疾人的,按照兩名殘疾人計算。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自新招錄(聘)用之日起3個月內用書面、網路、電話等方式告知市、區(市、縣)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採取上門服務、入戶調查等方式主動進行核實,並且提供相關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情況進行年度統計,並且將情況通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
第十條未安排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年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標準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人均工資計算。市、區(市、縣)殘疾人聯合會依據繳納標準和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核定應繳金額。具體徵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體育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存部分中分別劃出不低於15%的比例,專項支持殘疾人福利事業和體育事業的發展。
按照前款規定比例劃出的彩票公益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不低於1/3的比例全額撥付到同級殘疾人聯合會使用。
第十二條殘疾人聯合會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體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使用情況和彩票公益金的劃出、撥付、使用情況,並且接受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殘疾人文藝演出、藝術作品展、職業技能比賽和體育運動會等活動,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四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在本市享受下列待遇:
(一)優先搭乘各類公共運輸工具,辦理有關手續後免費乘坐城區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
(二)公共停車場所免費停放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對下肢殘疾人其他代步專用交通工具實行2小時內免費停放和逾時減半收費;
(三)優先就診,免交掛號費和普通注射費;
(四)免費進入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烈士陵園、展覽館、科技館、紀念館、文化館、圖書館、體育場館、博物館、民眾藝術館、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風景遊覽區等場所,舉辦商業性活動時除外。重度殘疾人可以有1名陪護人員免費陪同進入;
(五)安裝電話、寬頻、燃氣、水錶、電錶、有線電視,按照規定減免安裝費、開戶費和使用費。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殘疾人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實行應保盡保。
對已經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殘疾人,臨時就業的不停發低保金;處於就業試用期的,自勞動契約規定的試用之日起6個月內不停發低保金。
對家庭經濟狀況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已經成年並且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由區(市、縣)殘疾人聯合會審定後,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護理補貼。
對城鄉低保對象中的重度殘疾人,應當在相應的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基礎上增發40%的補助金,增發的補助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一戶多殘、老殘一體、重度殘疾等特殊困難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因重大疾病、人身意外傷害等出現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臨時救助。
第十七條對殘疾人家庭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應當遵循就地、就近和方便生活的原則;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殘疾人,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提高10%的比例發給臨時補助費、停業補助費。
第十八條殘疾人需要法律援助且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定期選派法律援助人員到同級殘疾人聯合會,為殘疾人提供免費的日常法律諮詢服務。
第十九條殘疾人教育、文化、康復等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徵求同級殘疾人聯合會的意見。
第二十條大中型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和不少於總停車位2%的比例,在方便下肢殘疾人通行的區域設定無障礙停車位,不足1個的應當設定1個,其他車輛不得占用。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比例設定無障礙停車位的,由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的,公共停車場管理人員應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殘疾人聯合會、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和有關事業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審核、發放殘疾人證的;
(二)不按照規定實施扶持照顧和免收殘疾人相關費用的;
(三)拒不招收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入學的;
(四)不按照規定實施殘疾人補貼、補助、獎勵以及生活救濟救助的;
(五)不按照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
(六)不按照規定征繳、撥付、使用、管理、公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彩票公益金的;
(七)有關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方案未徵求殘疾人聯合會意見造成不良後果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殘疾人權益保障職責,導致殘疾人權益受到侵犯,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中的有關補助、獎勵等標準,國家和省沒有規定,或者國家和省雖有規定但本市需要提高標準的,由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8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1年5月25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殘疾人保障規定》同時廢止。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1年2月28日審議通過了《貴陽市殘疾人保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01年3月6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01年4月23日召開了有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省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參加的論證會,徵求了對《規定》的意見。2001年5月8日,法制委員會會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對《規定》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貴陽市現有殘疾人16萬,涉及的殘疾人家庭人口近80萬,切實保障殘疾人的權益、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是關係到貴陽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一件大事;為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保障、規範和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制定《規定》是必要的;《規定》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規定》第三條規定:“……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殘疾人事業的具體工作,負責本規定的實施。”法制委員會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八條第二款“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的規定和《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四條“……殘疾人聯合會承擔同級人民政府委託的任務,組織發展殘疾人事業,辦理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委託的工作”的規定,殘疾人聯合會的主要職責是承擔人民政府委託的任務,辦理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委託的工作。未經人民政府或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委託,殘疾人聯合會不能從事帶有公共事務管理性質的活動。本條規定“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殘疾人事業的具體工作,負責本規定的實施”的範圍過寬。為與國家法律及我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相一致,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承擔同級人民政府委託的任務,組織發展殘疾人事業,辦理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委託的工作。”
二、《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市殘疾人聯合會聘請有關專家組成殘疾鑑定機構,負責殘疾檢查結論的鑑定工作。對殘疾檢查結論有異議的,可向殘疾人鑑定機構申請鑑定,殘疾人鑑定機構的結論為最終鑑定。”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規定對殘疾檢查結論有異議的,由市殘疾人聯合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鑑定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該款的文字表述不夠清晰,容易引起歧義,且殘疾鑑定機構的結論也不能是最終鑑定。為使法規含義明確,便於操作,建議將該款修改為:“對殘疾檢查結論有異議的,可向市殘疾人聯合會申請鑑定。”
貴陽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1年2月28日審議通過了《貴陽市殘疾人保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01年3月6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01年4月23日召開了有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省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參加的論證會,徵求了對《規定》的意見。2001年5月8日,法制委員會會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對《規定》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貴陽市現有殘疾人16萬,涉及的殘疾人家庭人口近80萬,切實保障殘疾人的權益、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是關係到貴陽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一件大事;為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保障、規範和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制定《規定》是必要的;《規定》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規定》第三條規定:“……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殘疾人事業的具體工作,負責本規定的實施。”法制委員會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八條第二款“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的規定和《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四條“……殘疾人聯合會承擔同級人民政府委託的任務,組織發展殘疾人事業,辦理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委託的工作”的規定,殘疾人聯合會的主要職責是承擔人民政府委託的任務,辦理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委託的工作。未經人民政府或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委託,殘疾人聯合會不能從事帶有公共事務管理性質的活動。本條規定“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殘疾人事業的具體工作,負責本規定的實施”的範圍過寬。為與國家法律及我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相一致,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承擔同級人民政府委託的任務,組織發展殘疾人事業,辦理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委託的工作。”
二、《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市殘疾人聯合會聘請有關專家組成殘疾鑑定機構,負責殘疾檢查結論的鑑定工作。對殘疾檢查結論有異議的,可向殘疾人鑑定機構申請鑑定,殘疾人鑑定機構的結論為最終鑑定。”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規定對殘疾檢查結論有異議的,由市殘疾人聯合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鑑定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該款的文字表述不夠清晰,容易引起歧義,且殘疾鑑定機構的結論也不能是最終鑑定。為使法規含義明確,便於操作,建議將該款修改為:“對殘疾檢查結論有異議的,可向市殘疾人聯合會申請鑑定。”
三、為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鼓勵殘疾人自強自立,國家於1994年制定了對社會各界安置殘疾人勞動就業及殘疾人個人提供勞務給予稅收優惠的政策。為更好地貫徹落實這些政策,更好地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規定》在第六條第二款中將這些政策規範化,以利於殘疾人及社會各界了解、遵守和執行。考慮到國家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可能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進行調整,為保證法規的穩定性和可操作性,建議在該款最後增加“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規定》第九條第(三)項作出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用於“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指導服務機構經費和開展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的規定。為與《貴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第九條第(三)、第(四)項“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指導服務機構經費開支”、“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直接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的規定相一致,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確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真正用於發展殘疾人勞動就業,建議將該項修改為:“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指導服務機構經費和開展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此外,對《規定》文本個別文字作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四、《規定》第九條第(三)項作出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用於“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指導服務機構經費和開展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的規定。為與《貴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第九條第(三)、第(四)項“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指導服務機構經費開支”、“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直接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的規定相一致,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確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真正用於發展殘疾人勞動就業,建議將該項修改為:“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指導服務機構經費和開展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此外,對《規定》文本個別文字作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各組對《貴陽市殘疾人保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規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審議意見,現報告如下:
一、有關條文的修改
1、將第三條中的“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殘疾人事業的具體工作,負責本規定的實施。”修改為“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承擔同級人民政府委託的任務,組織發展殘疾人事業,辦理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委託的工作”。
2、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殘疾檢查結論有異議的,可向市殘疾人聯合會申請鑑定”。
3、在第六條第二款最後增加“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將第九條第(三)項修改為“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指導服務機構經費和開展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此外,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二、未作改動的說明
有委員提出,第十三條中的“就地”難以操作,應予刪去。我們認為,明確規定“就地、就近、方便生活”的原則,有利於在拆遷安置中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該原則符合《貴陽市建設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因此,不刪為宜。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各組對《貴陽市殘疾人保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規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審議意見,現報告如下:
一、有關條文的修改
1、將第三條中的“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殘疾人事業的具體工作,負責本規定的實施。”修改為“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承擔同級人民政府委託的任務,組織發展殘疾人事業,辦理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委託的工作”。
2、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殘疾檢查結論有異議的,可向市殘疾人聯合會申請鑑定”。
3、在第六條第二款最後增加“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將第九條第(三)項修改為“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指導服務機構經費和開展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此外,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二、未作改動的說明
有委員提出,第十三條中的“就地”難以操作,應予刪去。我們認為,明確規定“就地、就近、方便生活”的原則,有利於在拆遷安置中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該原則符合《貴陽市建設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因此,不刪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