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甸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魯甸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由魯甸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我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和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第488號令)、《雲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第52號令)、《雲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雲財綜〔2011〕174號)和“昭財綜〔2011〕50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依法向未達到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徵收的,專項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本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未按規 定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比例的,必須按規定繳納保障金。
在職職工,是指由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或其他形式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不包括離退休人員);已安排就業的殘疾人職工,是指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契約,按國家規定為殘疾人繳納基本養老、失業、基本醫療和工傷保險費,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職工。
第四條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含不足1人的),應按規定比例差額及縣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繳納保障金。
應繳納保障金=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上年度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度實際在崗殘疾職工人數)
第五條由縣地稅局按屬地代收、實行稅費同步管理的原則,按年定期徵收上年度的保障金。
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的基礎信息,由縣殘聯負責登記核對後傳送給縣地稅局,以後年度只提供新增加或減少繳費單位的基礎信息。
用人單位於每年4至6月持上年度職工編制統計年報表、殘疾人證(原件、複印件)、勞動部門鑒章的勞動契約書及法定代表人簽章的《雲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等資料,到縣殘聯核定本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未參加年審的單位按無殘疾人職工計算。縣殘聯於每年7月底前將繳費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清冊提供給縣地稅局,作為代收依據。繳費單位於每年9至11月持核定通知書到縣地稅局繳納保障金。
縣地稅局將所征繳的保障金按1:9的比例分別繳入省、縣級國庫。縣殘聯將當年縣級入庫金額的10%支付給縣地稅局作為代收工作經費。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行政經費和事業經費中列支。
保障金屬政府性基金,原則上不予減免,但因不可抗力或嚴重虧損確需減免的,由用人單位向縣殘聯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經縣殘聯和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保障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先收後支、專款專用。
保障金專項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主要包括:與職業和實用技術培訓相關的支出(不得低於總支出的60%);與就業服務相關的支出;就業援助方面的支出;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用於與殘疾人就業工作有關的其他支出。
保障金實行基金預算管理,具體收支計畫由縣殘聯按照保障金的規定用途和部門預算的相關規定編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年終結轉下年使用。
第七條縣財政、審計、殘聯等部門應加強對保障金徵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縣殘聯負責審核編制保障金預、決算,組織用好保障金,收支情況按年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負責審批保障金預、決算,監督檢查本級保障金的使用情況。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規定,貪污、挪用、截留、私分保障金的,由主管部門對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由縣殘聯提出意見,縣人民政府通報,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金額外,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九條本實施辦法由縣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魯甸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魯甸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06〕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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