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時規定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時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下稱《辦法》),根據財政部發布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下稱就業保障金)系指
《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單位按規定的比例繳納的就業保障金。
第三條就業保障金的收取,按照單位屬地原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下稱服務機構)具體負責。
在海府地區的中央駐瓊單位和省屬單位,由省服務機構收取;駐市縣的中央和省屬單位由所在市縣服務機構收取。
第四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必須在每年一月底前向所在地服務機構牆報上年度《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調查表》(下稱調查表)。調查表由省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印製。
第五條各級服務機構應按《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應繳納單位和金額,並向應繳納單位和有關銀行發出《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通知單》(下稱《通知單》),有關銀行在接到《通知單》後辦理委託收款手續。服務機構在收到銀行劃轉的單位繳納保障金後應給繳款單位開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
《通知單》一式四聯,服務機構、繳款單位、財政部門、銀行各一聯。《通知單》由省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印製。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服務機構留存;第二聯為收據聯,交繳款單位;第三、第四聯為記帳聯和備查聯,送交同級財政部門記帳、備查。
第六條對無正當理由拒交或逾期不足額繳納就業保障金的,除限期補交應交金額及利息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交金額5‰的滯納金。
第七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因經費困難,企業因政策性虧損等原因,確需減免保障金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報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審核並簽署意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方可給予減免照顧。駐市縣的中央、省屬單位的減免應送省殘疾人聯合會審核並簽署意見,經省財稅廳批准。
第八條就業保障金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縣級以上分別設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鄉、鎮、街道不設。
第九條就業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由縣級以上服務機構具體負責,並接受本級殘疾人聯合會的領導和監督。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對就業保障金管理的領導職責是:
審核就業保障金的收支預、決算,審查、批覆年度使用計畫和專項用款計畫,監督、檢查就業保障金的使用情況。
各級服務機構對保障金管理的職責是:
(一)編制就業保障金的年度使用計畫,收支預、決算和專項用
款計畫等;
(二)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式辦事,嚴格按計畫使用就業保障金;
(三)負責殘疾人待業調查、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
組織殘疾人開辦集體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為農村殘疾人生產勞動提供服務;
(四)負責就業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嚴格按現有的財務制度管理就業保障金,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就業保障金的開支範圍按《暫行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列支。在具體支出時各級服務機構應按“以收定支,略有結餘”的原則專項用於各項支出。
具體使用中,除各級服務機構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從當年收繳的就業保障金中核撥外,其他的按下列比例(指占年使用額)安排:用於培訓支出不得高於當年收入的50%;用於獎勵不得高於10%;用於有償扶持費不得高於15%;直接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不得高於5%。
就業保障金必須按照上述參考比例使用,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就業保障金的審批程式和要求:
(1)就業保障金年度使用計畫必須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2)有償扶持項目用款,應具備專項報告、立項書、可行性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經所在地服務機構審核後,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和財政部門批准。
(3)各級服務機構在執行年度使用計畫中,如遇有特殊情況需要更改計畫,須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和財政部門批准。
(4)各級財政部門在為服務機構核撥人員經費時,應嚴格按當地編委下達的編制人數核撥經費。服務機構自行增加的編外人員經費,由服務機構自行負責。
第十二條收取就業保障金,必須使用省財政稅務廳統一印製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並加蓋本地區服務機構印章。
第十三條就業保障金應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戶。服務機構編制的年度使用計畫經批准後,由財政部門根據年度使用計畫將就業保障金按月撥到服務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帳戶。就業保障金的存款利息計入保障金,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四條服務機構按規定編制的就業保障金年度收支預、決算,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財政部門批覆後,報同級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和上一級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本細則由海南省財政稅務廳和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