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市中心城區公共腳踏車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市中心城區公共腳踏車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為積極倡導“低碳出行,綠色環保”理念,促進生態岳陽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本著利民便民原則,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市中心城區公共腳踏車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地點:岳陽市
  • 時間:2014年4月24日
  • 類別:相關辭彙
  • 相關: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市中心城區公共腳踏車租賃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臨港產業新區、南湖風景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岳各單位:
《市中心城區公共腳踏車租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4月21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4月24日
市中心城區公共腳踏車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為積極倡導“低碳出行,綠色環保”理念,促進生態岳陽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本著利民便民原則,制定本辦法。
一、戶籍所在地系岳陽樓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臨港產業新區、南湖風景區(以下簡稱“市中心城區”)的居民,屬本地居民辦卡範圍。
二、市城管局負責市中心城區公共腳踏車租賃系統的建設、運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財政、規劃、公安、物價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共同做好公共腳踏車租賃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市中心城區公共腳踏車的租用對象為12周歲(含)以上、70周歲(含)以下,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並能夠熟練騎行腳踏車的需求者(其中12周歲〈含〉以上、16周歲以下的,應當在成年人監護下乘騎)。凡不符合上述條件(包括飲酒者、智障者、精神病患者等無法保障騎行安全的人員),不得租用公共腳踏車。
四、符合租用條件,需要租用市中心城區公共腳踏車的本地及非本地居民,可在市公共腳踏車租賃卡各發卡網點,憑本人身份證填寫辦卡申請表並簽訂租賃協定後,實名制辦理公共腳踏車租賃卡。本地居民最低存入260元現金(其中200元為誠信保證金,60元為逾時租金預付款);非本地居民最低存入600元現金(其中500元為誠信保證金,100元為逾時租金預付款)。
五、各區政府(管委會),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岳各單位(企業),市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市城區各類院校等單位,需要以團體名義為個人辦理租車服務的,憑單位介紹信和擔保證明,經市城管、財政部門審核,在市公共腳踏車租賃卡發卡網點填寫辦卡申請表並簽訂團隊租賃協定後,可採取免交誠信保證金的方式,統一辦理公共腳踏車租賃卡。
六、一張身份證只可辦理一張租賃卡,並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每卡每次限租1輛公共腳踏車。租賃卡內逾時租金預付款餘額為零時,將不能租車。
七、公共腳踏車實行3小時內免費租用。超過3小時的部分按實分時段收費,具體計費方法和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依法核定。超過24小時(含24小時)未還車的,租賃系統自動鎖卡,並支付租車違約金200元。超過48小時未還車的,視同租車人遺失車輛處理,並賠償公共腳踏車費用1360元,其中,以團體名義辦卡的,由擔保單位負責賠償,如擔保單位不予賠償的,可由財政部門從其經費中扣除相應賠償款,對與財政無經費領撥關係的擔保單位,按協定依法向擔保單位追償相應賠償款。個人辦卡的,在扣除誠信保證金和逾時租金預付款後,依法追償公共腳踏車價值1360元的差額部分。
八、公共腳踏車租用起始時間,從租車者成功刷卡後自動計時。
九、租車者在租用前,應熟悉公共腳踏車各部件的使用功能,檢查所租腳踏車各部件的安全性能。租用中應當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和公共秩序,做到文明、安全行駛。租用後如發現有影響安全騎行的問題,可及時與運營公司現場服務人員聯繫,由服務人員妥善處理。
十、公共腳踏車租賃服務點實行24小時服務,並提供查詢功能,包括租賃卡基本信息、周邊站點信息以及周邊站點地圖查詢。租車者需要了解所持租賃卡租還車記錄、費用結算、卡內餘額等消費信息的,可持租賃卡在各服務站點所設定的自助服務機上,按照提示進行查詢和處理。
十一、各辦卡網點均可辦理租賃卡的充值、掛失、換卡、補卡、銷卡等業務。持卡人發現租賃卡遺失後,應當立即致電運營公司客服熱線進行口頭掛失,待工作人員核對相關信息暫停該租賃卡功能後辦理補卡手續。辦理補卡手續需支付制卡工本費。補辦新卡後,原卡上的信息及餘額自動轉至新卡賬戶。持卡人銷卡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租賃卡和誠信保證金收據到辦卡網點提出申請,工作人員在核對信息,並註銷功能後,全額退還誠信保證金,逾時租金預付款在扣減租金後退還餘額,租賃協定隨即解除。租賃卡辦卡24小時後方可銷卡。
十二、租賃卡擅借他人使用,產生的一切後果由辦卡人承擔。租用公共腳踏車期間,租車者造成公共腳踏車遺失、被盜、損壞的,應照價賠償。租車前發現車輛有損並影響安全騎行而繼續租用、騎行中違反交通規則發生的交通事故等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均由租車者自行承擔。租車者還車時,凡未按規定程式操作或車輛未被鎖止,所發生的車輛丟失及租車費用由租車者承擔。租車者不得利用公共腳踏車從事違法活動,惡意占用、損壞公共腳踏車造成的後果及損失由租車者承擔;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三、遇冰雪等特殊天氣情況,公共腳踏車運營公司將視情況採取暫停服務的措施,並通過媒體和相關途徑告知社會公眾。
十四、租車者在租車期間出現車輛故障、發生交通事故不能及時將車輛歸還至租賃點時,可撥打公共腳踏車運營公司客服熱線反映;發現影響公共腳踏車租賃系統運營管理秩序和容貌衛生的行為,以及公共腳踏車運營公司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可撥打12319城管服務熱線反映、投訴。
十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