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岳陽市城區水系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岳政發[2010]1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岳陽市城區水系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 地址:岳陽市
  • 性質:水系保護
  • 時間:二○一○年六月十日
檔案信息,檔案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檔案信息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風景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及中央、省屬駐岳有關單位:
《岳陽市城區水系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城區水系,加強統一管理,防治水體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城市藍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區水系應當實行科學管理,在保護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利用,堅持全面規劃、統一管理、綜合整治、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三條 城區水系是城市規劃區內獨特的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我市城區水系具體包括南湖、東風湖、吉家湖、芭蕉湖正常控制運行水位的水體和濱岸帶;南湖、東風湖、吉家湖、芭蕉湖上游集雨範圍內的河塘溝汊;市城區(包括岳陽樓區、君山區、雲溪區、岳陽經濟開發區、臨港產業新區和南湖風景區)範圍內具有貯水、防洪、排澇作用的湖塘窪淀。
城區水系界線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確定。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水系保護方案時,應對城市水面、水位和外圍保護地帶有明確界定;城區水系保護方案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四條 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開發利用,要與城市總體規劃、岳陽樓洞庭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相結合,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防洪排澇需要,以建立綜合生態系統為目標,以促進湖泊生態環境良性循環為準則,充分發揮城區水系綜合效益。
第五條 市水務部門負責城區水系及外圍保護地帶的保護、開發、建設、利用等統一監督管理;督促檢查各地各相關部門依法保護城區水系;會同規劃等相關部門制定城區水系及外圍保護地帶的保護、開發、利用規劃,綜合整治方案,管理、監測制度等。
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城管、環保、公安、園林、環衛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區水系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保護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景觀、林木植被、水生資源、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單位、個人應遵守水系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服從統一管理。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規劃部門會同市水務、環保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開發利用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經批准的開發利用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是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保護、建設、管理和利用的重要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該範圍內從事相關活動,應遵守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規定,服從規劃管理。
第八條 及時公開經批准的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開發利用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等信息,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查閱。
第九條 經批准的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開發利用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原批准機關提出修改意見,在廣泛徵求社會意見,經專家論證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開發利用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在實施中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一條 市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專業規劃時涉及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應當符合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開發利用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並徵求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管理機關意見。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直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綜合整治規劃,採取完善管網設施、清淤、生態修復等措施,改善城市內湖水體水質。

第三章

保護
第十三條 市規劃、水務部門應當對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進行勘界,劃定規劃控制範圍,並設立保護標誌,標明保護範圍及責任單位。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區水系水體進行監測,並及時公布監測結果。對現有污染源應限期治理,提出並督促實施污染整治方案。
第十四條 在城區水系及外圍保護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1、圍湖造地、圍堰養殖及其他侵占城區水系的行為;
2、破壞堤壩、橋閘、泵站、碼頭、航標、魚標和水文、測量、環境監測等設施;
3、傾倒土、石、尾礦、垃圾、廢渣等固體廢棄物;
4、排放未達到排放標準或者超過規定控制總量的廢水、污物、廢油等。
第十五條 在城區水系及外圍保護地帶內從事下列行為,必須報經市水務局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市水務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1、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需填堵城市原有河道溝汊、貯水湖塘窪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
2、增設新的排污口的;
3、在城區水系利用機械提水設施或者水工程取水的。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在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從事各類建設活動。確需在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建設的項目,應按規定程式報批,其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及環境相協調。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從事建設活動,需填堵城市原有河道溝汊、貯水湖塘窪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應當持建設項目報告、建設項目基本情況說明、地形圖及相關檔案向市水務局提出申請。
市水務局受理該建設項目申請後,應當組織規劃等相關部門依據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開發利用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在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設單位在立項前,報市水務局審查同意;
(二)建設單位在立項前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市環保部門依法按程式審批;
(三)建設單位持有關批准檔案,報請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辦理建設規劃和用地手續。
未按規定取得水務和環保部門批准的,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和用地手續。
第十九條 經批准在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制定經專家論證的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市水務、環保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其環保、水土保持、防洪排澇等安全防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在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進行工程施工作業的,應採取有效措施,封閉施工、文明施工,保護水體及其周邊的林木、植被,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施工結束後,應及時清理場地,進行綠化,恢復環境原貌。造成水體或護坡、護岸等工程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誰破壞、誰治理、誰還建”的原則,及時採取治理或補救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城區水系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從事建設活動,未報經市水務局審查同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未報經市規劃局審查同意的,由規劃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也不採取補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費用由違反規定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建設、城管、環衛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劃、國土資源、環保等規定的,由市規劃、國土資源、環保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市規劃、水務以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城鎮規劃區內的水系管理保護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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