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畜禽養殖規劃,第四章 建設規範,第五章 畜禽品種引進,第六章 飼養管理,第七章 疫病防治,第八章 廢棄物處理與污染防治,第九章 責任追究,第十章 附 則,
岳陽市人民政府通知
岳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岳陽市畜禽規模養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岳政發〔2012〕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臨港產業新區、南湖風景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岳有關單位:
現將《岳陽市畜禽規模養殖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岳陽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三日
岳陽市畜禽規模養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規模化養殖選址規劃、養殖場的設定、建設規範、飼養管理、疫病防治、調運、養殖污染治理和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需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在人工飼養條件下,以經濟利用為目的的陸生動物,包括:豬、牛、羊、兔、犬、雞、鴨、鵝等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中的動物。 國家和省對伴侶動物、觀賞動物、競技動物、實驗動物等飼養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散養農戶自繁自用的種畜禽除外。
第四條 畜禽規模養殖,是指常年存欄能繁母豬50頭、母牛50頭、母羊100隻以上或年出欄生豬500頭、牛250頭、羊500隻以上;常年存籠肉禽20000羽、蛋禽5000羽、肉兔500隻以上的種畜禽場、畜禽養殖場(戶)和養殖小區。
第五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畜禽養殖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扶持畜禽規模養殖的發展,引導其逐步實現畜禽養殖集約化生產、標準化飼養、規範化管理、產業化經營。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是畜禽規模養殖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規劃布局、評審、技術指導、經營服務、疫病防治、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國土、規劃、環保、林業、工商等部門依職權配合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畜禽規模養殖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畜禽養殖的管理,定崗、定人,責任到位,建立健全畜禽規模養殖管理工作機制和督查制度,加強對畜禽規模養殖管理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二章 畜禽養殖規劃
第七條 市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城鄉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本市畜禽養殖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級畜禽養殖發展規劃,制定本轄區內畜禽養殖發展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設立與備案
第九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設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鄉發展規劃和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新建畜禽養殖場應在當地國土、規劃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符合當地畜禽養殖規劃布局的總體要求,經當地規劃部門批准,建在規定的非禁養區內。
(三)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養殖用地和配套的生產設施設備。
(四)具備為其服務並取得獸醫執業資格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五)具備規定的動物防疫和養殖場消毒條件,並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
(六)符合環境保護規定條件,具備畜禽糞污和病死畜禽處理的設施設備和手段,在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辦理了相關環境影響檔案審批手續,並認真落實了環保審批部門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全市範圍內已建、新建、擴建、改建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均應依法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工作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程式: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向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備案申請報告,填寫《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表》。備案申請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養殖場名稱、地址、負責人及聯繫方式。
(二)飼養的畜禽規模、品種、數量、來源。
(三)養殖場建設布局(平面布局圖)、區點陣圖、建築面積。
(四)生產、防疫、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工藝及設施設備情況。
(五)畜牧獸醫技術人員數量、學歷、技術職稱。
(六)生產管理、疫病防控、環境保護措施和制度等。
(七)國土、規劃、環保部門的相關審批手續批件的複印件。
(八)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四章 建設規範
第十二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地址選擇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建在地勢平坦、乾燥、背風向陽和村莊的下風向,且未被污染和沒有發生過疫情的地方。
(二)城鎮外距鐵路、縣級以上公路500米以上;距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2000米以上。
(三)距屠宰廠、其它畜禽規模養殖場或養殖小區、畜禽產品加工廠、畜禽交易市場、垃圾及污水處理場所等區域1000米以上。
(四)水、電、路等公共設施完善。
(五)禁止在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以及基本農田上建設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
(六)嚴格禁止以建設畜禽養殖場名義圈占土地,常年存欄生豬200頭、母牛100頭、母羊500隻的養殖場可申請建設用地4畝,年存籠家禽10萬羽,種、蛋禽1萬羽的養殖場可申請建設用地5畝,種畜種禽場建設用地按照以上標準可上調30%。
第十三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規劃布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堅持科學合理、整齊緊湊,既有利於生產管理,又便於動物防疫的原則,按生活區、生產管理區、生產區、廢棄物及無害化處理區4部分規劃布局,生產管理區、生產區處於上風向,廢棄物及無害化處理區處於下風向。
(二)生活區應設在養殖場外上風向或偏風方向和地勢較高的地方。生活區包括職工宿舍、食堂、文化娛樂室等與職工生活密切相關的場所、設施。
(三)生產管理區應設立行政和技術辦公室、接待室、飼料加工調配車間、飼料儲存庫、水電供應設施、雜品間、消毒池、更衣消毒室和洗澡間等。
(四)生產區應設立畜禽圈舍、人工授精室(只進行商品畜禽生產的除外)、獸醫室、隔離觀察室、飼料(飼草)庫房和飼養員值班室等配套功能性場所,各場所之間應間隔50米以上;牛羊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要設立運動場、青貯窖等場所;養羊場、養羊小區要設立藥浴池。
(五)廢棄物及無害化處理區應設立病畜禽隔離室、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間和糞污無害化處理設施(沼氣池、糞便堆積發酵池、乾糞堆積池等),並距生產區50米以上,設定圍牆或綠化帶隔開。
(六)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內實行淨道和污道分離。人員、畜禽和物資運轉採取單一流向。淨道主要用於飼養員行走、運料和畜禽周轉等;污道主要用於糞便等廢棄物運出。
第十四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公共衛生設施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養殖場、養殖小區周圍建有圍牆或其它隔離設施,並在生產區入口處設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安裝超音波蒸汽、高壓噴霧消毒設施或紫外線消毒燈。
(二)養殖場、養殖小區採取集中供水方式,水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的要求,取得環保部門的水質檢測合格報告。
(三)排水設施完備並保持暢通,防止污水滿溢,污染周圍環境。做到雨污分離、乾濕分離,污水暗溝排放至沉澱池或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淨化。
(四)養殖場、養殖小區內建設專門的糞便貯存與處理場地,其位置設在生產區及生產管理區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距生產區50米以上。
(五)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內廢棄物及無害化處理區建設畜禽焚屍坑或無害化處理設施,用於對病死畜禽屍體、流產畜禽胎兒、畜禽胎衣等進行無害化處理,畜禽焚屍坑周圍應定期消毒,使用後及時消毒處理。
(六)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內各功能區域之間設定隔離帶,以利於防火、防疫及調節生產環境等。
第十五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畜禽圈舍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畜禽圈舍按照畜禽品種飼養要求設計建造,場區設計符合《規模養殖場建設》(GB/T 17824.1-2008)要求,力求科學、經濟、實用。
(二)畜禽圈舍內環境溫度、濕度、通風、光照和空氣等條件應根據《規模養殖生產技術規程》(GB/T17824.2-2008)的技術要求按照不同畜禽品種、不同生產用途、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畜禽的生長發育需要調節。
(三)相鄰畜禽圈舍縱牆、端牆之間的距離不少於8米,畜禽圈舍與圍牆距離不少於4米。
第五章 畜禽品種引進
第十六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引種必須按規定依法進行備案。在岳陽市行政區域內引種由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省內跨市、州引種報市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省外引種報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引種必須從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畜禽場引進系譜、合格證、種畜禽個體檔案和遺傳材料齊全的畜禽品種,嚴禁非法供種。
第十八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引進的種畜禽應符合品種標準和質量要求,引進後應加強選種選配,確保優良畜禽品種的種用性能得到充分發揮,並及時做好種用畜禽的更新換代。
第十九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應從非疫區引進種畜禽,引進的種畜禽應具有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第二十條 引進的種畜禽應經當地縣級以上動物防疫檢疫機構隔離檢疫,檢疫期為大中型動物45天、小型動物30天,確定為健康合格的,方可供生產使用。
第二十一條 實施育肥的規模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引進畜禽時,應具有免疫情況記錄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隔離觀察15天確定為健康的,方可合群飼養。
第六章 飼養管理
第二十二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畜禽飼養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品種、畜群結構合理,公母比例適當。採用科學工藝流程,針對不同品種、不同生產性能、不同生長階段對畜禽實行分舍飼養,推廣“全進全出”養殖方式,前後兩批之間留有7—15天的空圈消毒淨化時間。
(二)畜禽圈舍內飼養密度按農業部畜禽養殖標準化示範場的規定執行。
(三)飼養人員保持相對固定並統一工作服裝,嚴格按照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各項工作規程開展生產活動。
(四)做好畜禽圈舍防鳥、防鼠、防蟲、防蠅等工作,禁止貓、犬等其它動物進入,生產區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
(五)飼養員每天要打掃畜禽圈舍衛生,保持用具乾淨,地面清潔;經常檢查飲水設備;觀察畜禽健康狀態;及時做好配種、接產準備以及畜禽的防暑降溫和防寒保暖工作。
(六)畜禽飼養管理要遵照《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管理準則》(NY/T5033-2001)、《無公害食品肉牛飼養管理準則》(NY/T5128-2002)、《無公害食品肉羊飼養管理準則》(NY/T5151-2002)、《無公害食品蛋雞飼養管理準則》(NY/T5043-2001)和《無公害食品肉雞飼養管理準則》(NY/T5038-2001)等國家養殖標準,積極推行畜禽養殖標準化生產。
第二十三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使用的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不同畜禽、不同生產階段飼餵不同的飼料,肉牛和肉羊注意搭配青貯、塊根類飼料及青綠飼料;牛羊等反芻動物禁止使用動物源性飼料。
(二)飼料添加劑應使用農業部公布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農業部1126號-2008)中所規定的品種和取得批准文號的新品種。
(三)飼料產品應是取得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飼料生產條件審查合格證》的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應是具有農業部頒發的《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並按照飼料標籤所規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四)藥物飼料添加劑使用應嚴格遵守《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範》(農業部公告第168號-2001)的有關規定。
(五)嚴禁使用國家禁用、停用的添加劑。
(六)嚴禁在飼料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和農業部規定禁用的82種激素類藥物和物質。
(七)禁止使用假冒偽劣飼料。
(八)禁止使用變質、霉敗、生蟲或被污染的飼草料及飼料原料。
(九)建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使用技術規程。
(十)建立完善的飼料、獸藥等投入品的生產台賬記錄。
第七章 疫病防治
第二十四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須在當地動物防疫部門指導下,結合當地流行病學特點,制定免疫程式和免疫辦法,積極開展疫病預防接種工作,建立免疫檔案。國家實行強制免疫的病種,要依法履行畜禽疫病強制免疫義務,經強制免疫的畜禽應加施畜禽免疫標識,實行可追溯管理。
第二十五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應配合各級動物疫病防控部門做好動物疫病的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並制定疫病監測計畫,有計畫地開展疫病監測,無監測設備和能力的要委託檢測機構監測。監測抗體效價低於正常保護水平的,要進行重新免疫。病源學監測結果為陽性的,按照畜禽疫病的分類管理原則,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六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衛生消毒要制度化。要選用符合獸藥管理規定,對人體和畜禽安全無危害、對設備無損害,並在動物體內不產生有害殘留,不造成環境污染的消毒劑;要針對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環境、進出人員、車輛、畜禽圈舍、飼養用具等不同對象,採取不同的消毒措施,選擇不同消毒劑、按照不同濃度進行消毒,並定期更換消毒劑類型,確保消毒效果。
第二十七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所使用的獸用藥品應是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和有產品批准文號的GMP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嚴格按照農業部《獸藥休藥期規定》(278號公告-2003)執行獸藥休藥期。嚴禁使用國家禁用、停用、淘汰的藥物和藥物添加劑。禁止使用假冒偽劣獸藥。
第二十八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獸醫室應在具有相關檢驗、診療等儀器設備的基礎上,開展疫病診療工作。發現可疑疫病病例,要及時上報當地動物疫病防控部門進行確診,並配合採取相應的控制及處理措施。
第二十九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發現病畜禽要及時隔離,對病死畜禽及其產品實行無害化處理,應符合《畜禽病害肉屍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GB16548-1996)的有關規定。嚴禁將病死畜禽出售、丟棄或作為飼料再利用。
第三十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應嚴格執行產地檢疫規定,出售畜禽應當提前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取得有效的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畜禽。
第八章 廢棄物處理與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廢棄物排放應達到《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要求,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1年)等規定,實行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處理。
第三十二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應採取乾法清糞工藝,及時運至貯存或處理場所,做到日產日清。
第三十三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內排水系統實行雨水和污水分離,污水量產生較大的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應採用沼氣發酵方式處理污水。
第三十四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內畜禽糞便可採用自然堆積發酵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也可採用機械進行高溫好氧發酵處理生產有機肥。處理設施的位置必須設在生產、生活管理區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並採取菌類消化等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惡臭污染。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違反本辦法的,按國家養殖業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報項目和有關政策性補助:
(一)選址、布局不符合畜禽養殖場建設規範,借養殖名義圈地的。
(二)疫病防控程式不嚴密,發生重大動物疫情並造成大面流行的。
(三)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不到位,發生重大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事件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環保設施不配套,畜禽糞污排放不達標造成環境污染的。
(五)種畜禽場不依法經營,進行非法供種的。
(六)制度不完善,養殖生產管理台賬不健全的。
(七)未按規定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的。
(八)未按規定配備取得相關資質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