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固始縣畜禽規模養殖場監管辦法的
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
現將《固始縣畜禽規模養殖場監管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畜禽規模養殖場監管辦法
一、監管內容
1、畜禽養殖場備案制度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備案養殖場標準:生豬出欄500頭以上,奶牛存欄100頭以上,肉牛出欄100頭以上,羊出欄100隻以上,蛋雞存欄2000隻以上,肉雞出欄10000隻以上,家兔出欄1000隻以上,固始鵝存欄2000隻以上,種鴨存欄2000隻以上,商品鴨出欄10000隻以上。
達到上述標準的畜禽養殖場必須向縣畜牧局申請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
2、畜禽養殖場養殖檔案
養殖檔案是畜禽養殖場整個生產過程的信息記錄,內容包括:生產記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購進記錄、配合飼料使用記錄、獸藥購進記錄、獸藥使用記錄、畜禽免疫記錄、防疫監測記錄、消毒記錄、畜禽疾病診療記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記錄、糞便及污染物無害化處理記錄、產品銷售記錄12項。
凡是達到備案標準的畜禽養殖場要在生產過程中自覺、及時、認真的作好記錄,規範建立養殖檔案。養殖檔案保存期:商品豬、禽為2年,牛為20年,羊為10年。
3、企業法人責任制度
畜禽養殖場必須落實動物防疫企業法人責任制度。
每年春季防疫前,由鄉鎮農業服務中心與畜禽養殖場簽訂企業法人責任書(年內新增場及時補簽),有效期一年。
養殖場按規定落實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
4、免疫標識制度
豬、牛、羊養殖場牲畜首次免疫必須佩戴耳標,耳標號碼在養殖檔案中登記清楚,建立疫情可追溯體系。
二、監管職責
1、鄉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養殖場監管負總責,鄉鎮長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農業服務中心是具體實施單位。農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分片包場,作為動物防疫監管員(姓名、手機號碼、辦公電話公示上牆),監管內容:養殖場不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承諾書、動物防疫企業法人承諾書上牆、養殖檔案、防疫檔案的規範填寫、監測樣品的採集與報送等。
2、畜牧部門:制定監管計畫、監管措施,指導、檢查監管工作的落實;負責業務培訓;
指導養殖檔案、防疫檔案的建立;負責畜禽養殖場的強制免疫監測;負責強制免疫用苗的供應;規範縣、鄉兩級疫苗、耳標台帳。
三、違規處理
(一)法律責任
1、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66條)
2、銷售、收購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畜禽的,或者重複使用畜禽標識的,由縣級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68條)
3、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畫進行免疫接種的,由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進行處理。
4、拒絕、阻礙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或者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不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46條)
(二)對畜禽養殖場養殖檔案不規範、牲畜未佩戴耳標的,不準出具檢疫證明,畜禽不準出欄。
(三)畜禽養殖場不按規定備案的、不建立養殖檔案的、不簽訂法人責任書的、不加施免疫標識的、不履行監測義務的,不給予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