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是為了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民族語言文字政策,切實保障蒙漢兩種文字在我區的平等地位,充分發揮蒙古語言文字為我區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的作用,使全區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達到準確、規範、標準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80502
  • 發布文號:內政辦發[1996]32號
  • 發布日期:1996-04-16
  • 生效日期:1996-04-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通知原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502
【發布文號】內政辦發[1996]32號
【發布日期】1996-04-16
【生效日期】1996-04-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通知原文

內蒙古自治區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政辦發〔1996〕32號1996年4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民族語言文字政策,切實保障蒙漢兩種文字在我區的平等地位,充分發揮蒙古語言文字為我區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的作用,使全區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達到準確、規範、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市面用文(字),是指自治區境內各級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三資企業、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武裝力量和中央及外省區駐我區各單位的名稱,需要社會公知並且用文字表示的標誌,其中牌匾、公章、檔案頭、信封、信紙、會標、公告、票據、證件、須知、營業執照、獎狀、錦旗、時刻表、機動車輛等必須用蒙漢兩種文字並寫;宣傳欄、標語、廣告、產品說明書、商標、裝璜、表冊、標價、界牌、指路標誌、交通標記等,也要體現民族特點,逐步做到蒙漢兩種文字並用。
第三條社會市面用文(字)的書寫、掛放按下列規定:
(一)橫寫的蒙文在上、漢文在下,或蒙文在前、漢文在後;
(二)豎寫的蒙文在左、漢文在右;
(三)環形寫的從左向右,蒙文在外環、漢文在內環,或蒙文在上半環、漢文在下半環;
(四)蒙漢文字分別寫在兩塊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掛在左邊、漢文牌匾掛在右邊,或蒙文牌匾掛在上邊、漢文牌匾掛在下邊。
領導同志用漢文題字(詞)的名牌,也要蒙漢兩種文字並用,並按上述規定排列。
書寫、刻字、製作所使用的蒙漢兩種文字的字號、原材料必須相等和統一。
第四條自治區各級蒙古語文工作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職能部門,是蒙古語文的管理機構。各級蒙古語文工作部門都要做好各地社會市面用文的指導、管理、檢查、督促工作,並負責指定承擔市面用文(字)翻譯、書寫、製作的單位。
第五條盟市、旗縣(市區)應設立由蒙古語文工作部門牽頭的,工商、稅務、交通、公安等單位負責人參加的社會市面用文(字)領導小組,對本地區的社會市面用文(字)進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應指定機構或人員負責本單位社會市面用文(字)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未經蒙古語文工作部門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承攬翻譯、書寫、製作蒙文牌匾、刻字等業務。
第八條刻制公章時,未經當地蒙古語文工作部門審定譯字,公安部門不予辦理批准手續;各級電視台對那些沒有規範使用蒙漢文的社會市面活動畫面,不予以宣傳報導;工商行政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必須認真把好蒙漢兩種文字並用關;交通監理部門對沒有蒙漢兩種文字或書寫不規範的機動車輛不予年檢;印刷廠家對沒有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檔案字頭、信封、信紙、獎狀、證書等,不得予以印刷。
第九條對遵守本辦法,並做出顯著成績者,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十條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蒙文的,經當地蒙古語文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未經指定擅自從事社會方面蒙文翻譯、書寫、製作的,由當地蒙古語文工作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營業,沒收非法所得,可並處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自治區蒙古語文工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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