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蘭察布市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蘭察布市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用於指導下屬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蘭察布市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文 號:烏政發[2005]135號
  • 發布日期:2005-10-13
  • 執行日期:200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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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現將《烏蘭察布市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內容主體

烏蘭察布市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民族語言文字政策,加強本市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管理,確保蒙漢兩種文字的平等地位,促進蒙古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和學習使用制度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烏蘭察布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烏蘭察布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下列社會市面用文必須蒙漢兩種文字並用:
(一)單位名稱、報刊名稱、公章、檔案頭、牌匾、證件、獎狀、錦旗及印有單位名稱的信封、信紙;
(二)大型會議和重大活動的主題講話、報告、會標、條幅、橫幅、座簽等;
(三)車站站名、時刻表、交通標記、機動車輛車門上的單位名稱;
(四)街道名稱、市標、路標、店牌、門牌、公共場所的設施名稱、界牌;
(五)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布告、標語;
(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七)宣傳欄廣告、商品標價、裝璜、各類表冊、本地產品說明書、商標等;
(八)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其它社會市面用字。
第四條 市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工作的規劃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範圍,配合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社會市面並用的蒙漢兩種文字應當使用規範用字,並按下列規定書寫、製作、掛放:
(一)橫寫的蒙古文在上、漢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漢文在後;
(二)豎寫的蒙古文在左、漢文在右;
(三)環形寫的從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環、漢文在內環 ,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環、漢文在右半環;
(四)蒙漢兩種文字的字號規格必須相等,製作的材質要同一;
(五)蒙漢兩種文字分別寫在兩塊匾上的,蒙文牌匾掛在左邊,漢文牌匾掛在右邊,或者蒙文牌匾掛在上邊、漢文牌匾掛在下邊。名人題字(詞)的各類牌匾也要蒙漢兩種文字並用,並按上述規定排列。
第六條 刻制公章時,未經當地蒙古語文工作部門審定譯定,公安部門不予辦理批准手續;各級電視台對那些沒有規範使用蒙漢文的社會市面活動畫面,不予以宣傳報導;工商行政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必須認真把好蒙漢兩種文字並用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沒有蒙漢兩種文字或書寫不規範的機動車輛不予年檢;印刷廠家對沒有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檔案字頭、信封、信紙、獎狀、證書等不得予以印刷。
第七條 社會市面並用的蒙漢兩種文字要規範、無誤,並保持字跡完整清晰。
第八條 用蒙漢兩種並用文字從事翻譯、書寫、印刷、製作的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經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審核批准並發給資格證書,方可從業。
第九條 市級機關發往各旗的應發往蘇木鎮的檔案,都必須譯發蒙文,並做到蒙漢並發。市級單位發往各旗並需要傳達到蘇木鎮的檔案並發率不低於95%。
第十條 各級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通曉蒙古語文的領導幹部和專兼職專業翻譯人員。對學習使用蒙古語言文字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各部門錄用選拔國家公務員和聘用工作人員及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等各類考試,必須提供蒙古文試卷。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蒙漢兼通的人員。
第十二條 市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在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時,應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擅自從事社會市面蒙文翻譯、書寫、製作的,當地蒙古語言工作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營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烏蘭察布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10日原烏署辦發布的《烏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整頓規範全盟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工作的通知》(烏署辦發[2000]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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