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推動政務信息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促進部門間業務協同,提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劃內的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依法具有管理運營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機構(以下統稱各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交換、發布、更新、維護、套用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政務信息資源,主要是指各單位為履行行政職能製作、採集、加工、使用的電子化數據,各單位業務工作和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和生成的電子化數據,各單位直接管理的電子化數據。
本辦法中所稱政務信息資源,不包括涉密信息。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信息化管理部門是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工作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考核,其具體工作由市大數據管理中心落實。
市大數據管理中心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的建設與維護,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規範管理;負責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工作的技術和業務指導;負責各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的對接、歸集和共享等具體事務。
市財政部門負責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建設及日常維護費用。
各單位是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責任主體,需遵照一個數據一個來源和誰採集、誰更新、誰負責(以下簡稱一數一源、一源一責)的原則,做好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的目錄維護、採集獲取、交換共享和更新維護工作,做到信息資源應歸盡歸。
第三章 信息資源目錄
第五條 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交換分為3種類型:可供所需單位無條件、無償地共享利用的政務信息資源稱為無條件共享類;只能按有關規定提供給單位共享利用的政務信息資源稱為有條件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單位共享利用的政務信息資源稱為不宜共享類。
與履行行政權力和提供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無條件共享類,各單位必須提供共享。
只能按特定條件提供給相關單位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有條件共享類。
有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規定不能提供給其他單位共享的,列入不宜共享類。
第六條 市信息化管理部門依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GB/T21063)國家標準,組織編寫《蕪湖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目錄》(以下簡稱資源目錄),並提供資源目錄更新、維護、發布的平台。
各單位應對政務信息資源進行梳理,確定其共享交換的類型屬性、可向社會開放的類別。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資源目錄管理平台的目錄完善、更新、維護和審核。審核工作應當確保目錄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審核通過的目錄,應當及時發布;審核未通過的目錄,應當及時退回修改。
各單位對本單位資源目錄,應做到更改即更新,並且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維護。
市信息化管理部門對資源目錄每半年進行1次公示。
第四章 信息資源採集與歸集
第八條 各單位的信息採集應當按照資源目錄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明確信息採集、發布、維護的規範和程式。可以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從其他單位獲取的,不再重複採集。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遵照一數一源,一源一責的原則,對採集的政務信息資源以電子形式記錄、存儲,並負責更新與維護,保證政務信息資源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十條 市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資源目錄,歸集各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基礎資料庫和專業資料庫,為各單位信息共享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
第五章 信息資源共享與交換
第十一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統一標準,統一平台;
(二)分工採集,及時提供;
(三)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
第十二條 各單位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包括:
(一)市信息化管理部門可根據市委、市政府要求和自身履職需要,對共享交換的政務信息資源,開展數據挖掘、分析、研判、套用等工作。
(二)各單位有權利根據業務需要向市信息化管理部門提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需求。
(三)各單位有義務配合市信息化管理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協調、實施工作。
(四)各單位有義務對市信息化管理部門所發現的數據問題進行核對和修正。
第十三條 各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應當採用接口或前置機方式,與全市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實時交換。條件尚不具備的,依據資源目錄中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的數據服務,原則上採取接口方式提供。
第六章 信息資源的開放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明確可向社會開放的政務信息資源種類。
第十六條 市信息化管理部門對共享交換的、可向社會開放的政務信息資源按規定擁有處置權。
第十七條 各單位未經市信息化管理部門的同意,不得自行向其他單位或社會公眾提供所獲取的共享信息資源。
第七章 安全、監管與考核
第十八條 市信息化管理部門應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安全工作規範,建立應急處理預案和災難恢復機制,制定事故應急回響和支援處理措施;應建立身份認證機制、存取訪問控制機制和信息審計跟蹤機制,對政務信息資源進行授權管理,設立訪問和存儲許可權;應每年組織各單位開展業務和安全知識培訓。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工作,並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內部工作程式、管理制度及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應加強安全管理,制定相應的信息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第二十條 各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開展情況,納入年度綜合考核。市信息化管理部門每年開展一次政務信息資源專項檢查,公布檢查結果,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息化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書面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要求完善、更新、維護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以及擅自減少應提供數據的;
(三)泄漏共享交換信息資源或擅自擴大使用範圍的;
(四)對存在問題的數據,未及時核對和修正的;
(五)對監督檢查機關責令整改的問題,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省、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信息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